| 索 引 号 | 000201320KTD/2025-00005 | 主题分类 | 土地 |
| 发布机构 | 综合服务中心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11-06 | 公文时效 |
区直各部门、沙尔沁镇政府、驻区各单位:
现将《S27呼和浩特至鄂尔多斯高速公路(沙尔沁镇段)项目集体土地及房屋等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S27呼和浩特至鄂尔多斯高速公路(沙尔沁镇段)项目集体土地及房屋等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路网功能,加强区域连通,促进经济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对S27呼和浩特至鄂尔多斯高速公路(经开区沙尔沁镇段)项目的工作部署,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属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的通知》(呼政办发〔2024〕18号)、《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呼开管发〔2024〕28号)相关规定,决定对S27呼和浩特至鄂尔多斯高速公路(沙尔沁镇段)项目涉及一间房村、板定板村、小营子村、东河村集体土地、房屋、构筑物及地上附属物进行征收。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情况,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制定以下征收方案。
一、征收范围
S27呼和浩特至鄂尔多斯高速公路项目沙尔沁段涉及的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属设施,最终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二、征收补偿主体和实施机构
(一)征收主体: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实施单位:沙尔沁镇人民政府。
三、征收补偿原则
(一)征收补偿坚持依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
(二)征收土地按照《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呼开管发〔2024〕28号)文件执行,以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
(三)征收房屋实行房地分离、以地为主的补偿方式,以征地预公告发布前建成院落及房屋为实际征收补偿标的。
(四)本方案所称建筑容积率指宅基地上房屋建筑总面积与宅基地面积之比。宅基地占地面积均按照600平方米计算容积率。
(五)征收房屋以《村镇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合法性的相关材料为依据,给予补偿。
1.持有《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持有《土地使用证》的,按其载明的相关面积给予补偿。
2.由于客观原因,被征收人未取得上述所列证件的,或者证明材料不全的,以一间房村、板定板村、小营子村、东河村委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出具的手续并经村委会和沙尔沁镇人民政府确认后为依据给予补偿。
3.补偿协议签订后,以上所有相关手续、证件全部收回。
4.事实性经营用房实际用于营业的面积,由村委会、沙尔沁镇人民政府认定,形成确认单认定后按照认定单给予补偿。
5.其他原因无法认定的,指挥部集体研究决策。
(六)擅自改变土地或房屋使用用途的,征收时仍按原批准使用用途给予补偿。
四、土地补偿标准
本方案明确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内涵,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属物补偿费、社会保障费,各地类补偿标准如下:
(一)耕地、园地及林地的补偿标准为43000元/亩;(二)草地及其他农用地的补偿标准为43000元/亩;
(三)农村宅基地等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为50600元/亩;
(四)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为34830元/亩;
(五)青苗及其他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按照《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呼开管发〔2024〕28号)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经前期摸排,结合该区域的实际情况,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货币补偿(不进行回迁安置),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由被征收房屋建筑重置成本价结合建筑容积率和被征收房屋宅基地征收补偿两部分组成。
(一)宅基地最高上限按照600平方米计算容积率,房屋补偿价格依据容积率区间分别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1.宅基地实有建筑容积率在0.75以内的(含0.75),对实有建筑面积按照房屋建筑结构及材质给予2500元/平方米的补偿,未建部分按照14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未建部分容积率在0.75-1.1之间按照建筑面积7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2.宅基地实有建筑容积率在0.75-1.1之间的(含1.1)对0.75以内的房屋按照房屋建筑结构及材质给予2500元/平方米补偿,容积率在0.75-1.1(含1.1)之间按照建筑面积1400元/平方米补偿;未建部分容积率在0.75-1.1(含1.1)之间按照建筑面积7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3.宅基地实有建筑容积率超过1.1的,对0.75(含0.75)以内的房屋按照房屋建筑结构及材质给予2500元/平方米的补偿,容积率在0.75-1.1(含1.1)之间按照建筑面积1400元/平方米补偿,超出1.1的部分按照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4.以上所列情况(包括未列明事项),在评估公司出具评估结果后,依照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二)209国道沿线事实性经营用房按认定面积给予3500元/平方米的补偿,土地面积按房屋基础面积确认后,按照宅基地面积和标准补偿村集体。
(三)关于经营性用房经村委会和沙尔沁镇人民政府确认后为依据给予补偿,应以国道209沿线事实经营用房并结合影像资料作为认定依据,经营性用房补偿计算后,该院落占地面积核减掉经营性用房占地面积后,按照宅基地房屋补偿标准计算剩余院落相应容积率进行货币补偿。
(四)关于被征收户的确认,应以事实形成的院落并结合“一户一宅”的原则作为认定依据,严禁利用分户获取不当利益。
六、房屋征收其他补助奖励
(一)搬迁补助费。
1.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计算,每户不低于1000元(有搬迁需求的)。
2.装修补偿费:符合居住条件的房屋,视装修情况,给予100—300元/平方米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沙尔沁镇政府现场确认。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按共同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二)奖励措施。
奖励费:房屋征收工作,在征收工作开展后15日内,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按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的,每户最高奖励30000元。在征收工作开展后一个月内,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按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的,每户最高奖励10000元。
(三)事实性经营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按照经营的种类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四)房屋征收期限。
自发布征收通告之日起3个月为本次房屋征收期限。为保证征收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征收期间内,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征收人按本方案启动征收工作。征收双方当事人按征收协议约定内容履行,被征收人将被征收院落搬清并交由征收实施单位拆除。
七、电力电讯等线性工程迁改
对于项目红线范围内涉及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排水、燃气、热力等各类管线及设施,由各管线权属单位负责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向项目指挥部如实申报补偿费金额,经项目指挥部审议通过后,签订补偿协议支付补偿款。
各管线权属单位应在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验、制定迁移方案,并报项目指挥部备案,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迁移工作,不得影响项目施工进度。
八、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继续执行《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沙尔沁新区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呼开管发〔2012〕24号)、《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沙尔沁工业区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呼开管发〔2013〕37号)等相关规定。
九、工作经费
本次S27呼和浩特至鄂尔多斯高速公路(沙尔沁镇段)项目的工作经费,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重点公路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呼政发〔2012〕58号)文件中相应的比例(“征地拆迁协调工作经费按照项目征地拆迁总补偿费用的2.5%安排,其中旗、县、区为1.5%,市协调办1%”)提取。项目涉及的沙尔沁镇按照拨付征拆经费1%的比例提取,最高须经经开区S27项目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同意后按照不超过征拆经费的1.5%提取。
十、附则
(一)为确保征拆工作顺利实施,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由指挥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给予公告。公告期满后,将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申请公证机关对房屋现状给予证据保全,按征收补偿决定先行征收。
(二)在征收房屋过程中,如有威胁、侮辱、殴打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或其他行为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后,不得擅自拆除房屋及其配套的水、电、暖、燃气等设施,因擅自拆除而给房屋征收工作造成损失或导致安全事故的,将由被征收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由征收单位收回被征收房屋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统一移交原发证部门注销。
(五)附属设施和附属物补偿标准按照《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呼开管发〔2024〕28号)执行,上述方案更新后按照新方案执行,未尽事宜按《呼和浩特市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等规定执行。
(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发〔2018〕48号文)精神,宅基地因征地原因已享受过拆(搬)迁补偿的,不再予以确权登记。
(七)本方案由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服务中心(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解释。
(八)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蒙ICP备20000293号 网站标识码:1501000013
蒙公网安备15010502000012号 邮编:010111 邮箱:hhkfqxxgz@163.com
地址: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沙尔沁镇阳光大街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索 引 号 | 000201320KTD/2025-00005 | ||
|---|---|---|---|
| 主题分类 | 土地 | ||
| 发文机构 | 综合服务中心 | ||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11-06 | ||
| 公文时效 | |||
区直各部门、沙尔沁镇政府、驻区各单位:
现将《S27呼和浩特至鄂尔多斯高速公路(沙尔沁镇段)项目集体土地及房屋等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S27呼和浩特至鄂尔多斯高速公路(沙尔沁镇段)项目集体土地及房屋等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路网功能,加强区域连通,促进经济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对S27呼和浩特至鄂尔多斯高速公路(经开区沙尔沁镇段)项目的工作部署,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属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的通知》(呼政办发〔2024〕18号)、《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呼开管发〔2024〕28号)相关规定,决定对S27呼和浩特至鄂尔多斯高速公路(沙尔沁镇段)项目涉及一间房村、板定板村、小营子村、东河村集体土地、房屋、构筑物及地上附属物进行征收。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情况,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制定以下征收方案。
一、征收范围
S27呼和浩特至鄂尔多斯高速公路项目沙尔沁段涉及的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属设施,最终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二、征收补偿主体和实施机构
(一)征收主体: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实施单位:沙尔沁镇人民政府。
三、征收补偿原则
(一)征收补偿坚持依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
(二)征收土地按照《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呼开管发〔2024〕28号)文件执行,以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
(三)征收房屋实行房地分离、以地为主的补偿方式,以征地预公告发布前建成院落及房屋为实际征收补偿标的。
(四)本方案所称建筑容积率指宅基地上房屋建筑总面积与宅基地面积之比。宅基地占地面积均按照600平方米计算容积率。
(五)征收房屋以《村镇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合法性的相关材料为依据,给予补偿。
1.持有《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持有《土地使用证》的,按其载明的相关面积给予补偿。
2.由于客观原因,被征收人未取得上述所列证件的,或者证明材料不全的,以一间房村、板定板村、小营子村、东河村委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出具的手续并经村委会和沙尔沁镇人民政府确认后为依据给予补偿。
3.补偿协议签订后,以上所有相关手续、证件全部收回。
4.事实性经营用房实际用于营业的面积,由村委会、沙尔沁镇人民政府认定,形成确认单认定后按照认定单给予补偿。
5.其他原因无法认定的,指挥部集体研究决策。
(六)擅自改变土地或房屋使用用途的,征收时仍按原批准使用用途给予补偿。
四、土地补偿标准
本方案明确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内涵,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属物补偿费、社会保障费,各地类补偿标准如下:
(一)耕地、园地及林地的补偿标准为43000元/亩;(二)草地及其他农用地的补偿标准为43000元/亩;
(三)农村宅基地等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为50600元/亩;
(四)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为34830元/亩;
(五)青苗及其他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按照《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呼开管发〔2024〕28号)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经前期摸排,结合该区域的实际情况,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货币补偿(不进行回迁安置),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由被征收房屋建筑重置成本价结合建筑容积率和被征收房屋宅基地征收补偿两部分组成。
(一)宅基地最高上限按照600平方米计算容积率,房屋补偿价格依据容积率区间分别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1.宅基地实有建筑容积率在0.75以内的(含0.75),对实有建筑面积按照房屋建筑结构及材质给予2500元/平方米的补偿,未建部分按照14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未建部分容积率在0.75-1.1之间按照建筑面积7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2.宅基地实有建筑容积率在0.75-1.1之间的(含1.1)对0.75以内的房屋按照房屋建筑结构及材质给予2500元/平方米补偿,容积率在0.75-1.1(含1.1)之间按照建筑面积1400元/平方米补偿;未建部分容积率在0.75-1.1(含1.1)之间按照建筑面积7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3.宅基地实有建筑容积率超过1.1的,对0.75(含0.75)以内的房屋按照房屋建筑结构及材质给予2500元/平方米的补偿,容积率在0.75-1.1(含1.1)之间按照建筑面积1400元/平方米补偿,超出1.1的部分按照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4.以上所列情况(包括未列明事项),在评估公司出具评估结果后,依照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二)209国道沿线事实性经营用房按认定面积给予3500元/平方米的补偿,土地面积按房屋基础面积确认后,按照宅基地面积和标准补偿村集体。
(三)关于经营性用房经村委会和沙尔沁镇人民政府确认后为依据给予补偿,应以国道209沿线事实经营用房并结合影像资料作为认定依据,经营性用房补偿计算后,该院落占地面积核减掉经营性用房占地面积后,按照宅基地房屋补偿标准计算剩余院落相应容积率进行货币补偿。
(四)关于被征收户的确认,应以事实形成的院落并结合“一户一宅”的原则作为认定依据,严禁利用分户获取不当利益。
六、房屋征收其他补助奖励
(一)搬迁补助费。
1.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计算,每户不低于1000元(有搬迁需求的)。
2.装修补偿费:符合居住条件的房屋,视装修情况,给予100—300元/平方米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沙尔沁镇政府现场确认。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按共同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二)奖励措施。
奖励费:房屋征收工作,在征收工作开展后15日内,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按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的,每户最高奖励30000元。在征收工作开展后一个月内,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按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的,每户最高奖励10000元。
(三)事实性经营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按照经营的种类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四)房屋征收期限。
自发布征收通告之日起3个月为本次房屋征收期限。为保证征收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征收期间内,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征收人按本方案启动征收工作。征收双方当事人按征收协议约定内容履行,被征收人将被征收院落搬清并交由征收实施单位拆除。
七、电力电讯等线性工程迁改
对于项目红线范围内涉及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排水、燃气、热力等各类管线及设施,由各管线权属单位负责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向项目指挥部如实申报补偿费金额,经项目指挥部审议通过后,签订补偿协议支付补偿款。
各管线权属单位应在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验、制定迁移方案,并报项目指挥部备案,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迁移工作,不得影响项目施工进度。
八、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继续执行《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沙尔沁新区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呼开管发〔2012〕24号)、《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沙尔沁工业区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呼开管发〔2013〕37号)等相关规定。
九、工作经费
本次S27呼和浩特至鄂尔多斯高速公路(沙尔沁镇段)项目的工作经费,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重点公路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呼政发〔2012〕58号)文件中相应的比例(“征地拆迁协调工作经费按照项目征地拆迁总补偿费用的2.5%安排,其中旗、县、区为1.5%,市协调办1%”)提取。项目涉及的沙尔沁镇按照拨付征拆经费1%的比例提取,最高须经经开区S27项目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同意后按照不超过征拆经费的1.5%提取。
十、附则
(一)为确保征拆工作顺利实施,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由指挥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给予公告。公告期满后,将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申请公证机关对房屋现状给予证据保全,按征收补偿决定先行征收。
(二)在征收房屋过程中,如有威胁、侮辱、殴打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或其他行为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后,不得擅自拆除房屋及其配套的水、电、暖、燃气等设施,因擅自拆除而给房屋征收工作造成损失或导致安全事故的,将由被征收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由征收单位收回被征收房屋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统一移交原发证部门注销。
(五)附属设施和附属物补偿标准按照《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呼开管发〔2024〕28号)执行,上述方案更新后按照新方案执行,未尽事宜按《呼和浩特市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等规定执行。
(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发〔2018〕48号文)精神,宅基地因征地原因已享受过拆(搬)迁补偿的,不再予以确权登记。
(七)本方案由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服务中心(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解释。
(八)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