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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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201320KBG/2022-00531 主题分类 土地
发布机构 党政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2-09-02 公文时效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2022年度土地征收
补偿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9-02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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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旗县区征地综合地价补充制定补偿标准的通知》(呼政办字〔2022〕19号)的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开发区土地征收工作,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加快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尽快落地,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本年度沙尔沁工业区土地储备计划、供地计划,本着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开展土地征收工作,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要求、目标

(一)要求

坚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本着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以服从大局,服务项目为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开展征地各项工作。

(二)目标

1、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2、促进沙尔沁工业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3、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补偿行为。

三、主要依据

(一)土地征收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12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6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旗县区征地综合地价补充制定补偿标准的通知》(呼政办字〔2022〕19号)以及(呼和浩特市)内科瑞(咨询)字[2020]第0003号沙尔沁工业区集体建设用地评估报告。

(二)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旗县区征地综合地价补充制定补偿标准的通知》(呼政办字〔2022〕1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和林格尔新区土地征收和地上物补偿工作的通知》(呼政发〔2017〕19号)等。

(三)失地养老保障依据《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沙尔沁新区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呼开管发〔2012〕24号)、《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沙尔沁工业区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2013〕37号)等。

(四)实施工作分工依据《托管协议书》和“一总三分”委托协议书以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

四、征收范围

沙尔沁工业区范围的25个行政村内各土地征收项目用地范围。

五、核心或重要内容

(一)补偿标准

本方案明确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内涵,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物补偿费、社会保障费,征地补偿价确定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1、农用地的补偿标准为40700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2、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为50600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3、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32967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4、地上物的补偿标准按照2022年度已下发的《方案》明确的标准。

5、经过沙尔沁镇境内的线性工程,在不影响耕种的情况下,按照实际造成不能耕种的年期给予青苗及其他地上物补偿。如果造成不能继续耕种的,参照征地补偿价格标准执行。

(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

被征地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继续执行《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沙尔沁新区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呼开管发〔2012〕24号)、《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沙尔沁工业区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2013〕37号)等相关规定。

(三)土地征收资金管理

土地征收补偿款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由财政金融局统一拨付至综合服务中心(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由综合服务中心(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具体负责土地征收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土地征收补偿款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由综合服务中心(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统一拨付至沙尔沁镇经营管理站。财政金融局负责监督。

六、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呼开管发〔2020〕136号文件同时废止。

七、名词解释

行政村:行政村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设立的村民委员会进行村民自治的管理范围,是中国基层群众性自治单位。行政村个数是指村民委员会的个数。可能包括一个或多个自然村,也可能一个大的自然村分为若干个行政村。

集体土地征收: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

(联系人:刘雪峰;联系电话:8086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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