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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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201320KBG/2022-00530 主题分类 土地
发布机构 党政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2-08-26 公文时效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呼和浩特经济技术
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2022年度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2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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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各部门、各园区管理办公室、沙尔沁镇政府、驻区各单位:

现将《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2022年度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2022年度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开发区土地征收工作,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加快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尽快落地,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本年度沙尔沁工业区土地储备计划、供地计划,本着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开展土地征收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本着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以服从大局,服务项目为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开展征地各项工作。

二、主要依据

(一)土地征收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12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6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旗县区征地综合地价补充制定补偿标准的通知》(呼政办字〔2022〕19号)以及(呼和浩特市)内科瑞(咨询)字[2020]第0003号沙尔沁工业区集体建设用地评估报告。

(二)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旗县区征地综合地价补充制定补偿标准的通知》(呼政办字〔2022〕1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和林格尔新区土地征收和地上物补偿工作的通知》(呼政发〔2017〕19号)等。

(三)失地养老保障依据《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沙尔沁新区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呼开管发〔2012〕24号)、《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沙尔沁工业区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2013〕37号)等。

(四)实施工作分工依据《托管协议书》和“一总三分”委托协议书以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

三、征收范围

按照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征地工作的安排部署以及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2022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供地计划,涉及沙尔沁工业区范围的25个行政村内各土地征收项目用地范围,具体四至以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出具的《规划意见》明确的范围为准。《规划意见》范围外涉及个人承包地小于0.5亩不宜耕种的边角地也纳入征收范围,具体范围和面积按照规划选址意见及附图(四至坐标),结合实际土地勘察成果,由沙尔沁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组织、市自然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共同摸底调查后确定。

四、补偿标准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6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旗县区征地综合地价补充制定补偿标准的通知》(呼政办字〔2022〕19号);地上物标准参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旗县区征地综合地价补充制定补偿标准的通知》(呼政办字〔2022〕1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和林格尔新区土地征收和地上物补偿工作的通知》(呼政发〔2017〕19号)明确的相关补偿标准以及(呼和浩特市)内科瑞(咨询)字[2020]第0003号沙尔沁工业区集体建设用地评估报告,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确定的补偿标准(详见附表)。

本方案明确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内涵,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物补偿费、社会保障费,征地补偿价确定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一)农用地的补偿标准为40700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详见附表1。

    (二)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为50600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详见附表1。

(三)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32967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详见附表1。

(四)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表2、3。

(五)经过沙尔沁镇境内的线性工程,在不影响耕种的情况下,按照实际造成不能耕种的年期给予青苗及其他地上物补偿,详见附表2、3。如果造成不能继续耕种的,参照征地补偿价格标准执行,详见附表1。

五、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被征地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继续执行《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沙尔沁新区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呼开管发〔2012〕24号)、《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沙尔沁工业区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2013〕37号)等相关规定。

六、征收工作组织实施

按照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职责,本着各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统筹协调推进项目用地征收等相关工作,提高征地工作效率,实现“拿地即开工”承诺,切实保障开发区的项目尽快落地。

(一)市自然资源局开发区分局:负责项目用地的规划调整及出具拟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单独选址方案、规划条件(图纸采用国家2000坐标系),参与用地勘测定界等工作;负责征转报批土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认书》、《现场勘察记录表》等前期资料的签署工作;负责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把关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负责线性工程用地的审批工作。

(二)沙尔沁镇人民政府:作为村集体组织与被征地村民签订协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监督村集体及时足额兑现个人承包地补偿款;负责拟征收土地范围内需补偿的地上附着物权属统计确认工作,并形成《地上附属物统计确认表》,镇政府、村委会及地上附着物权属所有人签字盖章后报综合服务中心(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经过沙尔沁镇境内的线性工程,按照实际造成不能耕种的年期由镇政府组织村委会与用地单位协商给予青苗或其他地上物补偿。

(三)综合服务中心(土地收储中心):按照开发区管委会授权委托文件,负责土地征收补偿工作,根据土地勘测报告、《地上附属物统计确认表》与村集体组织签订土地征收协议及地上附属物补偿协议;负责依据征收补偿协议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财政金融局的资金安排情况,将补偿费及时足额拨付到镇经管站;土地征收涉及的第三方服务均由综合服务中心(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委托实施,费用由财政金融局负责拨付;土地征转涉及的各项相关费用均由综合服务中心(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报请管委会审批拨付予以缴纳;负责土地征转报批及林地、草地报批工作。

(四)财政金融局:负责征地资金保障工作,切实保障征收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五)科技人才局(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公室):负责失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六)建设管理局:负责对征转报批土地是否在目前划定的水源保护地、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审查,并出具证明文件。

(七)经济技术产业园管理办公室:负责已征转报批土地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工作,达到通平条件。

(八)各行政村“两委”:负责做好村民思想工作。负责土地征收承包户摸底调查把关。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负责对土地征收工作进行决策和承包户补偿款依程序及时足额发放。

(九)土地征收工作涉及的其他单位和部门的职责分工,根据工作需要予以配合完成。

七、土地征收资金管理

(一)土地征收补偿款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实行财政金融局—综合服务中心(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沙尔沁镇经管站—村集体组织层级拨付管理方式。

财政金融局统一拨付至综合服务中心(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由综合服务中心(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具体负责土地征收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土地征收补偿款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由综合服务中心(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统一拨付至沙尔沁镇经营管理站。财政金融局负责监督审计。

(二)保障土地征收实施费

为保障土地征收各项工作全面展开,土地征收实施费按土地征收费总额的5‰安排。

八、其他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呼开管发〔2020〕13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表:1.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表;

2.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青苗补偿标准表;

3.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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