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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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201320KBG/2022-0046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党政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2-08-26 公文时效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呼和浩特经济技术
开发区深入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项目问题
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31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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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各部门(单位)、各园区管理办公室、沙尔沁镇、驻区各企业:

经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入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项目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入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项目问题

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防范化解建设工程历史遗留项目消防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优化开发区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住建厅《深入开展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项目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内建质〔2021〕155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深入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项目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字〔2022〕55号)的规定,结合开发区解决住宅和非住宅不动产遗留问题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思路,从2022年起利用四年时间,在开发区范围内深入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项目问题整治专项行动,彻底消除遗留项目消防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整治范围

项目须在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土地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开工建设、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未进行消防备案或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项目,其中:

(一)涉及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地产遗留问题项目,住宅类项目于2015年12月31日前开工建设;非住宅类项目于2021年1月4日前建成竣工,申请人需承诺在不动产登记前缴清土地出让收益和税费。

(二)符合自治区《深入开展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项目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内建质[2021] 155号)文件要求,于2020年5月31日前开工建设,新建项目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装修、改造项目已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开发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项目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开发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项目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刘占英  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副组长:安  达  党工委副书记

哈顺朝鲁 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刘  峥  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任广宏  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刘冠男  党工委委员、纪检监察工委书记

成  员:张志平  经济发展局局长

郭永在  投资促进局(政务服务局)局长

卢玉忠  财政金融局局长

要彩霞  科技人才局局长

王建国  应急局局长

艾  强  建设管理局副局长

陈晓骄  纪检监察工委副书记

朱永旺  沙尔沁镇人民政府镇长

常  勇  经济技术产业园管理办公室科级干部

刘志强  白塔物流园管理办公室科级干部

赵晓宁  市自然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局长

宋有福  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局长

刘  巍  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消防遗留项目办理的实施方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工作推进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对整改工作进行组织、督查、指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管理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艾强同志兼任,副主任由云呼和同志担任。负责按要求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调度汇总专项工作推进情况,推动消防安全评定、组织专家评审、出具准予使用文件,按时向市局际协调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沟通解决专项行动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职责分工

(一)建设管理局负责根据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行认定,并出具审查意见;负责为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完备、手续齐全、资料完整的项目补充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意见书;负责各园区、沙尔沁镇辖区内不需办理消防审验或消防安全评定、评审的项目的监管、加强安全防范。

(二)各园区管理办公室、沙尔沁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消防遗留项目的摸底统计、梳理汇总、形成台账上报工作;负责配合各单位对各类遗留项目的建设、使用、隐患情况进行摸查。

(三)消防救援大队负责配合相关单位查询、调阅、复印遗留项目相关图纸、资料,对遗留项目的日常消防巡检及管理,督促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积极整改,明确消防安全定期巡查监管责任单位,指导责任主体采取人防、技防措施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四)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出具规划审查意见,协调市自然资源局对接相关遗留项目的规划手续。

(五)财政金融局负责保障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问题集中整治专项工作所需专家咨询、评审等工作经费及政府出资整改项目所需经费,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序推进。

(六)经济发展局、投资促进局、科技人才局、应急局、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做好消防遗留问题整治相关工作。

五、分类推进

(一)可不办理消防审验或消防安全评定评审准用手续类

符合以下条件项目可不办理消防审验或消防安全评定评审准用手续(有行业特殊要求的除外),由管委会书面告知责任主体,并督促其按要求加强日常消防安全防范,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1.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未进行改扩建的消防遗留项目。

2.六层及以下住宅,包括其底部(不含地下)配建的少量单套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商业用房。

3.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消防遗留项目。

4.按照《关于2020年解决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呼党办通(2020] 20号)政策,已办理消防安全评估、建筑结构鉴定和不动产登记的住宅。

(二)补充办理消防审验和备案手续类

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完备、手续齐全、资料完整,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受理条件,建设主体可申请补充办理消防审验和备案手续。建设管理局接到申请后,要按照本方案及《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划分的通知》(呼政办发[2016] 47 号)文件要求,为建设主体补充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意见书。

(三)进行消防安全评定类

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条件的消防遗留项目,管委会依据消防安全评定(评估)、评审结果出具准予使用文件。

1.规划、建设审批等基本建设手续不全;

2.技术资料缺失;

3.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任何一方灭失。

六、工作流程

(一)项目核实认定

各园区管理办公室、沙尔沁镇人民政府负责核实认定辖区范围内消防遗留项目,重点核实项目名称、申请主体、项目开竣工时间、现状建筑性质、高度、层数、面积及建设手续办理情况等相关信息。核实认定后需进行消防安全评定(评估)的项目,分批分类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纳入开发区台账进行动态管理。

(二)工程质量认定。

办理消防安全评定(评估)的项目,责任主体应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不动产登记所有权证。两项资料均无法提供的,责任主体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对房屋结构安全进行检测鉴定,由建设管理局对鉴定报告进行认定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消防安全评定(评估)

管委会负责督促责任主体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消防安全评定(评估)。消防安全评定(评估)工作应符合《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历史遗留项目消防安全评定(评估)工作指南》要求,评定结果不合格的,责任主体整改后重新进行评定。

(四)专家评审

消防安全评定(评估)结果合格的项目,由管委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不合格的,责任主体整改后重新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合格的,管委会依据评审意见和竣工验收手续出具准予使用文件,同步报市住建局进行备案汇总,并及时函告自然、城管、消防等相关部门以及市集中治理房地产遗留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适用技术标准

(一)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内政办发〔2018〕95号)有关要求,2015年5月1日前开工的城镇规划国有土地上的住房(含商住一体、政策性住房)项目和购房人数较多且用于居住的公寓等项目按照开工时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三)有工程消防设计但未完成审查的,原则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四)未进行消防设计或主要文件不齐全的,由责任主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重新补充消防设计资料,再进行审查、验收或备案。

(五)对本条第(三)或(四)项建设工程,确实无法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由责任主体委托原设计单位做出技术说明并提出意见(原设计单位已灭失的,可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当时(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时)消防技术标准整理、完善消防设计,再进行审查、验收或备案。

(六)因存在工程缺陷未完成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可先行委托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工程缺陷通过设计优化或工程改造达到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消防设计要求做出评估意见,责任主体依据评估意见进行设计优化或实施建设工程改造后再进行审查、验收或备案。

(七)建设工程采取相关措施整改无法达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标准或各方责任主体灭失的,且无法停止使用,应通过评估的方式由责任主体委托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技术评估,管委会组织评审,通过采取其他加强措施满足消防安全要求后,出具予以使用的评估结果用以解决遗留问题。同时明确消防安全定期巡查监管责任单位,指导责任主体采取人防、技防措施加强日常消防安全防范。

(八)经整改或评审仍有消防安全隐患的遗留项目,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采取违建拆除或既有建筑改造等措施,进一步解决相关工程消防安全风险隐患。

(九)本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适用情形仅限于解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项目清单内项目。

八、行政处罚事宜

涉及行政处罚事项,参照呼市解决住宅和非住宅项目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政策,对缴清各项规费的,不再执行处罚。对于依法依规补办消防审查、验收的项目,行政处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下限执行。已由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同类违法行为不再予以处罚。

九、推动解决重大疑难问题

存在重大技术疑难问题的消防遗留项目,责任主体应委托参编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科研机构进行消防安全评定(评估),并按照科研机构提出的消防安全技术补偿性方案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管委会组织专家评审,评审合格后出具项目准予使用文件。

按照上述方式仍无法解决的遗留项目,由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采取限期拆除或整体改造等措施,彻底消除消防安全风险隐患。

十、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项目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问题复杂。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站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的高度,强化组织领导,主动作为、积极担当、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落实责任主体

项目建设单位或产权人是解决消防遗留问题的责任主体,负责办理消防手续,落实消防安全、整改责任;项目建设单位或产权人灭失的,责任主体为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无责任主体的,由管委会指定有关单位负责解决消防遗留问题。各项目责任主体要主动开展消防安全整治工作,严格履行整改责任和消防安全责任,无故拖延、拒绝配合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管委会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三)加强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和物业企业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通过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演练等措施,切实加强项目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开发区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夯实行业监管责任,日常监督过程中发现隐患立即要求责任主体进行整改,并跟踪督办直至整改完毕。

(四)压实各方责任。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地区、本系统遗留项目问题的清查工作,督导责任主体履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问题整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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