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索 引 号 000201320KZJ/2019-0010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建设管理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19-12-06 公文时效
索 引 号 000201320KZJ/2019-0010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建设管理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19-12-06
公文时效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12-06 11:29
朗读

各园区、区直各部门、沙尔沁镇: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能,促进企业投资项目早落地、早投产,现将《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12月2日     

附件: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国务院关于推进国际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19〕43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呼和浩特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发〔2019〕29号)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放管服”改革的实施路径和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部署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中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相关要求,牢固树立“宽进、快办、严管”意识,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投资建设领域治理体系建设,提升城市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

(二)改革内容。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三)主要目标。将审批时间压缩至100个工作日以内。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压缩至25个工作日以内,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压缩至20个工作日以内,施工许可阶段压缩至20个工作日以内,竣工验收阶段压缩至35个工作日以内。全面对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到2020年9月前,基本建成与市、旗县区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统一审批流程

(四)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审核确认、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其他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

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由开发区住建局牵头实施,按照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职能职权开发区土地收储中心、开发区国土分局、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等业务部门根据审批阶段组织实施。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统筹协调办理进度,各审批相关部门依据职能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涉及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的审批事项,通过使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送至相关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五)精简审批环节。从切实有利于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出发,全面梳理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相关的各类事项,取消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审批事项,转变不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管理方式,对确认保留的各类事项实行清单式管理并予以公开。对申报要件涉及取消调整事项的,同步调整事项申报要件。

——减少审批事项

1.取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材料设备备案。

2.企业取得建设用地后,免予办理用地红线范围内供水、排水工程开工审批、移动改建占用公共排水设施的审批、道路挖掘审批、市政设施移动改建审批、临时占用绿地审批、砍伐迁移(古树名木除外)修剪树木审批等手续。涉及需迁移或迁改等工作的,由土地储备机构组织上述行业主管部门或公共服务企业在土地交收前实施完毕,即建设单位“取地后可实施”。

3.带方案出让用地项目,将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各项指标要求,作为出让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请人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然资源部门直接核发。

4.国土部门提前开展农用地转用、征地拆迁等工作,结合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项目意向协议,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土地提前进行收储和征转,确保项目招商签约前完成土地收储和征转手续。

——简化办理环节

4.市政改造项目(不涉及新增用地)不再办理用地、规划审批手续,依据市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即可办理立项;环评可以依据区域评估或者规划环评的结论适当简化,在开工前完成审批。

5.优化占用挖掘道路审批。实行“信息共享、联合勘验、压缩环节、快速审批”,与施工许可阶段同步推进。

——合并办理事项

6.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将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合并办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整合,实行“一表申请、一窗受理、同步办理”。

7.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实行告知承诺制,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同时办理。

8.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与《民用建筑人防许可证》一并办理。

——转变管理方式

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1+4”模式,将项目前期策划生成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生命周期的起始阶段,依托“多规合一”“一张蓝图”“区域评估”成果,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对项目选址、出让条件、用地指标、准入类型协同生成,夯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基础。

——调整审批时序

9.确需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调整到工程设计前完成;将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调整到开工前完成。

10.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自然资源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公布事项清单

12.梳理与建设项目审批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其他权力等依申请办理事项、技术审查事项、中介服务事项、市政公共服务事项。公布工程建设项目事项清单,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各审批部门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办理未纳入清单的事项。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业在项目后续报建或验收环节,不得擅自增加清单外的要求。

(六)规范审批事项。按照相关要求,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开发区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统一审批事项和法律依据,逐步形成与全国统一的审批事项名称、法律依据、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本着合法、精简、效能的原则,制定并公布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各项审批事项的适用范围、前置条件、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并实行动态管理。公布的审批事项清单原则上要与市级审批事项清单一致,超出市级审批事项清单范围的,要报上级机关备案并说明理由。

(七)分类制定审批流程。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进一步梳理细分工程建设项目为政府投资审批类、社会投资核准类、社会投资备案类3类。参照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制定不同类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图。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要明确审批阶段、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和审批时限等。其中,审批时限要具体明确全流程总审批时限、各审批阶段审批时限和各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限。

 (八)实行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推行“联合审图”,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办法,明确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方式和审查时限等具体事项,实施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分离,将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人防工程建设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等分散的技术审查环节整合为“施工图联合审查”,由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相关部门直接依据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报告出具审查意见,不再进行独立的技术审查,并加快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或缩小审查范围)、实行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

推行“联合测绘”,对竣工验收涉及的测量工作,按照统一标准,由建设单位委托测绘机构进行竣工综合测绘,并将工程实体测量结果与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比对,出具竣工综合测绘报告及图件,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推行“联合验收”,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制定限时联合验收办法,统一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依据综合测绘报告和其他必要材料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同步完成验收备案。

(九)推行区域评估。在开发区所辖“六园一镇”,推行由管委会和所在地旗县区政府统一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等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其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工作,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等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申请)。实行区域评估的,相关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制定并实施区域评估细则,明确实施区域评估的主体、实施范围、内容、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等。

(十)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执行《呼和浩特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明确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承诺事项、具体要求,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申请人自行承担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十一)对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初步完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接,将审批流程各阶段涉及的审批事项全部纳入审批管理系统,实现审批数据实时共享。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领导小区办公室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在线监管审批部门的审批行为,对审批环节进行全过程跟踪督办及审批节点控制,杜绝体外循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由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对接,“多规合一、一张蓝图”业务协同平台由开发区住建局牵头对接。开发区财政局要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整合对接资金安排上给予保障。

四、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十二)“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开发区住建局和国土部门负责整理收集全域各类规划,按照市自然资源部门“多规合一”形成“一张蓝图”的目标要求、实施步骤、工作重点和时限要求,全面梳理开发区各类规划与空间管控要素,明确“多规合一”包含的规划目录、建立“多规合一”协调机制、明确形成数据目录(各类空间规划图层信息等),为“一张蓝图”制定提供精准的基础数据。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项目生成管理办法,明确重大项目标准,建设重大项目库,加强项目管理,统筹安排年度项目,各园区及沙尔沁镇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开发区住建局和国土部门负责“多规合一”业务协同,统筹协调各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评价事项等内容,为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相关部门依职权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提供依据,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简化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

(十三)“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由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进一步明确服务环节、办理流程、服务时限和服务标准,强化对办理手续和内部流程的管控。落实“一窗受理”工作规程,逐步打造政务中心建设和线上、线下“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的具体措施和运行规则。建立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实现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发件、咨询。探索为申请人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咨询、指导、协调和帮办等服务,帮助企业了解审批要求,提供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清单,提高申报效率。

(十四)“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各审批阶段实施部门要会同相关审批部门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申报表单、并联办理流程和申报材料清单,每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要提交一套申报材料,由审批部门共同使用,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建立完善审批清单服务机制,主动为申请人提供项目需要审批的事项清单。

(十五)“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执行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工作中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各阶段的配套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制度,并根据改革实践不断修改完善。

五、统一监管方式

(十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建立完善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统一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要依法撤销相关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制度和监督检查办法,并根据改革实施情况进行完善。

(十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开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实行红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监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共享,全面公开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失信行为,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为相关部门审批及时在线提供信用信息。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严格按照市相关要求执行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

六、加强组织实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全面领导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成立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和督促,为改革工作提供组织、资金和专业技术力量保障,积极推动各项改革措施落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开发区住建局,负责改革工作的协调组织和具体实施,建立工作制度,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各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分工,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等“放管服”各项改革任务的协同联动,形成改革合力。

(十九)强化法治保障。做好与自治区和市级层面改革的对接,保障依法推进改革的长效稳定,鼓励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报建阶段试行“先建后验”,建立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约束、全程靠前服务为核心的管理服务模式。

 (二十)做好宣传引导。各园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广泛宣传报道解读改革内容、相关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公众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企业、群众关切。做好公众咨询、广泛征集公众意见建议,鼓励企业参与改革,让市场主体切实感受到改革成效,为顺利推进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任务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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