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201320KTD/2026-00013 | 主题分类 | 土地 |
| 发布机构 | 综合服务中心(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6-03-30 | 公文时效 |
区直各部门(中心)、沙尔沁镇政府、驻区各单位:
现将《S27呼和浩特至鄂尔多斯高速公路(沙尔沁镇段)项目集体土地及房屋等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补充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3月30日
S27呼和浩特至鄂尔多斯高速公路(沙尔沁镇段)项目集体土地及房屋等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补充方案
按照市委、市政府对S27呼和浩特至鄂尔多斯高速公路(沙尔沁镇段)项目的工作部署,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农用地以外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的通知》(呼政办发〔2024〕18号)、《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呼开管发〔2024〕28号)相关规定,在不变更《S27呼和浩特至鄂尔多斯高速公路(沙尔沁镇段)项目集体土地及房屋等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方案》(呼开管发〔2025〕88号)中征收补偿主体、实施机构、补偿原则、房屋征收补偿方式、附则等内容的前提下,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项目实际,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制定本征收补充方案。
一、边角地范围补偿
面积小于0.5亩(含0.5亩)的不能耕种的边角地,具实由项目用地单位按永久征用标准补偿。补偿后农民不再耕种,由原村委会管护,不得撂荒。
二、其他规定
除本补充方案明确调整事项外,其余规定均不变更,以原征收补偿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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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201320KTD/2026-00013 | ||
|---|---|---|---|
| 主题分类 | 土地 | ||
| 发文机构 | 综合服务中心(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 ||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6-03-30 | ||
| 公文时效 | |||
区直各部门(中心)、沙尔沁镇政府、驻区各单位:
现将《S27呼和浩特至鄂尔多斯高速公路(沙尔沁镇段)项目集体土地及房屋等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补充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3月30日
S27呼和浩特至鄂尔多斯高速公路(沙尔沁镇段)项目集体土地及房屋等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补充方案
按照市委、市政府对S27呼和浩特至鄂尔多斯高速公路(沙尔沁镇段)项目的工作部署,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农用地以外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的通知》(呼政办发〔2024〕18号)、《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呼开管发〔2024〕28号)相关规定,在不变更《S27呼和浩特至鄂尔多斯高速公路(沙尔沁镇段)项目集体土地及房屋等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方案》(呼开管发〔2025〕88号)中征收补偿主体、实施机构、补偿原则、房屋征收补偿方式、附则等内容的前提下,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项目实际,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制定本征收补充方案。
一、边角地范围补偿
面积小于0.5亩(含0.5亩)的不能耕种的边角地,具实由项目用地单位按永久征用标准补偿。补偿后农民不再耕种,由原村委会管护,不得撂荒。
二、其他规定
除本补充方案明确调整事项外,其余规定均不变更,以原征收补偿方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