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201320KSP/2025-00043 | 主题分类 | 城市规划 |
| 发布机构 | 投资促进局(政务服务局)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10-15 | 公文时效 |
经开区各相关单位: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支持工业厂房去存量促投资政策措施(试行)》已经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2025年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支持工业厂房去存量促投资政策措施(试行)
为促进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工业经济快速发展,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升级,提高存量工业厂房及配套办公用房的高效集约利用水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结合经开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措施。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存量工业厂房及配套办公用房是指经开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合法手续且连续闲置半年以上,并通过改造完善用于创新平台或引进项目(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厂房和配套办公用房。
二、支持对象
经开区对积极投资创新平台建设的存量厂房产权单位给予投资补助,对积极引进优质项目、提升载体使用效能的存量工业厂房产权单位给予专项运营补贴,鼓励厂房产权单位制定政策给予引进项目(企业)相应租金减免。
三、支持措施
(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
对厂房产权单位投资建设并引入工程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中试平台等创新平台,按照实际投资额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投资补助。
(二)专项运营补贴支持
1、补贴条件
(1)厂房产权单位引进项目(企业)须符合经开区主导产业及未来产业定位,并在经开区注册、依法纳税纳统。
(2)厂房产权单位引进项目(企业)须符合安全生产、能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范要求及法律法规。
(3)厂房产权单位引进项目(企业)租赁工业厂房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含),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2、补贴标准
(1)引进项目(企业)首个年度按照实际租用面积,参照3个月租金给予厂房产权单位专项运营补贴;
(2)引进项目(企业)年度内产值达到10000元/平方米(含),按照实际租用面积,次年参照6个月租金给予厂房产权单位专项运营补贴;
(3)引进项目(企业)年度内产值达到8000元/平方米(含),按照实际租用面积,次年参照5个月租金给予厂房产权单位专项运营补贴;
(4)引进项目(企业)年度内产值达到6000元/平方米(含),按照实际租用面积,次年参照4个月租金给予厂房产权单位专项运营补贴;
(5)引进项目(企业)年度内产值达到4000元/平方米(含),按照实际租用面积,次年参照3个月租金给予厂房产权单位专项运营补贴。
(6)引进项目(企业)年度内产值达到2000元/平方米(含),按照实际租用面积,次年参照2个月租金给予厂房产权单位专项运营补贴。
四、申请流程
1、厂房产权单位于创新平台建设完成1个月内,将书面申请和佐证材料提交至投资促进局,投资促进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复审,并按程序报送经开区管委会审定后按照补贴标准执行。
2、厂房产权单位于引进项目(企业)的次年1月,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引进项目(企业)资料进行初审,加具意见后将书面申请和佐证材料提交至投资促进局(政务服务局),投资促进局(政务服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复审,并按程序报送经开区管委会审定后按照补贴标准执行。
五、监督与管理
1、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企业应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规定,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确保资金用于平台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支出,不得擅自挪用、截留、骗取财政资金。
2、经开区投资促进局(政务服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政策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要求限期整改完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责令使用企业退回违规使用的资金,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经开区纪工委处理。
六、附则
本实施办法由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局(政务服务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如遇国家和地方政策调整,以新政策为准。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蒙ICP备20000293号 网站标识码:15010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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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201320KSP/2025-00043 | ||
|---|---|---|---|
| 主题分类 | 城市规划 | ||
| 发文机构 | 投资促进局(政务服务局) | ||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10-15 | ||
| 公文时效 | |||
经开区各相关单位: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支持工业厂房去存量促投资政策措施(试行)》已经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2025年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支持工业厂房去存量促投资政策措施(试行)
为促进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工业经济快速发展,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升级,提高存量工业厂房及配套办公用房的高效集约利用水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结合经开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措施。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存量工业厂房及配套办公用房是指经开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合法手续且连续闲置半年以上,并通过改造完善用于创新平台或引进项目(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厂房和配套办公用房。
二、支持对象
经开区对积极投资创新平台建设的存量厂房产权单位给予投资补助,对积极引进优质项目、提升载体使用效能的存量工业厂房产权单位给予专项运营补贴,鼓励厂房产权单位制定政策给予引进项目(企业)相应租金减免。
三、支持措施
(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
对厂房产权单位投资建设并引入工程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中试平台等创新平台,按照实际投资额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投资补助。
(二)专项运营补贴支持
1、补贴条件
(1)厂房产权单位引进项目(企业)须符合经开区主导产业及未来产业定位,并在经开区注册、依法纳税纳统。
(2)厂房产权单位引进项目(企业)须符合安全生产、能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范要求及法律法规。
(3)厂房产权单位引进项目(企业)租赁工业厂房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含),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2、补贴标准
(1)引进项目(企业)首个年度按照实际租用面积,参照3个月租金给予厂房产权单位专项运营补贴;
(2)引进项目(企业)年度内产值达到10000元/平方米(含),按照实际租用面积,次年参照6个月租金给予厂房产权单位专项运营补贴;
(3)引进项目(企业)年度内产值达到8000元/平方米(含),按照实际租用面积,次年参照5个月租金给予厂房产权单位专项运营补贴;
(4)引进项目(企业)年度内产值达到6000元/平方米(含),按照实际租用面积,次年参照4个月租金给予厂房产权单位专项运营补贴;
(5)引进项目(企业)年度内产值达到4000元/平方米(含),按照实际租用面积,次年参照3个月租金给予厂房产权单位专项运营补贴。
(6)引进项目(企业)年度内产值达到2000元/平方米(含),按照实际租用面积,次年参照2个月租金给予厂房产权单位专项运营补贴。
四、申请流程
1、厂房产权单位于创新平台建设完成1个月内,将书面申请和佐证材料提交至投资促进局,投资促进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复审,并按程序报送经开区管委会审定后按照补贴标准执行。
2、厂房产权单位于引进项目(企业)的次年1月,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引进项目(企业)资料进行初审,加具意见后将书面申请和佐证材料提交至投资促进局(政务服务局),投资促进局(政务服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复审,并按程序报送经开区管委会审定后按照补贴标准执行。
五、监督与管理
1、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企业应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规定,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确保资金用于平台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支出,不得擅自挪用、截留、骗取财政资金。
2、经开区投资促进局(政务服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政策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要求限期整改完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责令使用企业退回违规使用的资金,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经开区纪工委处理。
六、附则
本实施办法由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局(政务服务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如遇国家和地方政策调整,以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