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201320KSP/2025-00042 | 主题分类 | 科技 |
| 发布机构 | 投资促进局(政务服务局)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10-15 | 公文时效 |
经开区各相关单位: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支持科技创新人才引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2025年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支持科技创新人才引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建设科技强国的决策部署,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深入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科技人才创新能力的要求,赋能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平台
1.对批准建设的国家实验室基地、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连续3年每年给予500万元科技经费支持。对批准建设的自治区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自治区级创新平台,连续3年每年给予300万元科技经费支持。对批准建设的呼市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市级创新平台,结合实际情况,给予不超过3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科技经费支持。对批准建设的经开区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概念验证平台、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中试公共服务平台等经开区级创新平台,结合实际情况,给予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科技经费支持。
2.对国内外知名科研机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在经开区独立(或联合)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院、联合实验室等研发机构或创新载体,按照“一事一议”给予最高20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1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支持;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50万元、50万元、20万元支持;对自治区绩效评价优秀的孵化器给予50万元支持,众创空间给予20万元支持。
二、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4.支持科技重大攻坚任务,围绕经开区生物医药(含合成生物)、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低空经济、人工智能等重点发展产业,组织实施一批科技项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单个项目最高支持1000万元。
5.创新科技项目多样化扶持政策,按照“政府引导、科学决策、市场运作、风险容忍”的原则,通过“先投后股”良性循环支持重大领军项目、重大招商项目、新型研发机构等科创类项目(对科技企业的注册资本进行投资,在条件成熟时,再将拨款转换为股权),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6.对承担国家、自治区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第一承担单位,分别按照国拨经费、自治区资金的20%给予科技经费支持,单个国家级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单个自治区级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7.对企业技术改造及实施的机器换人和数字化改造项目,以入统投资金额为依据,按照当年技术改造设备投资的20%、单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助。对列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新材料首批(次)产品推广目录和认定为自治区首台(套)技术装备、新材料首批(次)产品的,分别给予企业每个产品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科技经费支持。
8.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于企业(项目)获得国家知识产权部门核发的发明专利证书且在经开区实现产业化的,每个证书一次性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9.支持在“创青春”、“互联网+”、“挑战杯”、“中国创翼”、“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全国颠覆性技术创新大赛”、“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等全国性创新创业大赛中获金、银、铜奖(或相当于前三等奖项)的项目落地经开区的,经评估给予5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经开区企业获得全国性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一、二、三等奖(或相当于前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科研奖励,获得内蒙古自治区分赛区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科研奖励。
三、培育壮大科技创新主体
10.对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连续两年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科研经费支持;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科技标杆企业,按照自治区支持给予1:1等额经费支持。对于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给予10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对认定为自治区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
11.建立企业研发投入阶梯奖励机制。对登记注册时间在两年以内的“初创期”企业,按照企业最近一个年度申报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的10%进行奖补,单个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登记注册时间在两年以上的“成熟期”企业,按照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增量部分的10%给予后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500万元。申报企业须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补助金额均扣除政府补助部分,低于1万元不予支持;对新增研发投入、研发机构、科技成果“三清零”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对具有科研投入的新入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科技经费支持。
四、引进集聚科技创新高层次人才
12.经开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分类及认定参考标准》引进的一至六类高层次人才或领衔团队,经自治区认定,按照自治区1:1配比等额经费支持。
13.对新登记备案的两院院士工作站连续3年每年给予500万元科技经费支持;对新设立博士后工作站,连续3年每年给予10万元人才经费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经费支持。
14.对当年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的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或个人、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按照自治区奖励1:1等额经费支持;对当年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的个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一、二等奖和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自治区奖金给予1:1等额经费支持。
15.对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市及上市后备企业全职新引进税前年薪超过50万元的一至六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连续3年每年给予5万元人才奖励。对企业新引进人才工作满一年后给予博士研究生5万元、硕士研究生2万元人才奖励,分五年兑现。
五、其他扶持政策
16.经开区对入区项目进行全方位支持和保障,除上述支持政策外,其他政策参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一次性原则给予1:1等额配套资金支持。
六、加强政策落实保障
17.科技创新容错机制。对项目立项经过充分论证,并按照规范的决策程序实施集体决策,项目实施不成功或未达到预期目标的;对因不可抗拒因素、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的障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科技研发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按照有关规定其他可以容错的情形,依规依纪免予问责。
18.建立政策落实机制。经开区财政设立专项经费,各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加强工作协同,按照“谁主管、谁主办”原则,由责任部门制定兑现细则,明确政策兑现的条件要求、办理流程、申报材料及办理时限等具体事项,加强政策宣传解读。
本政策由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局(政务服务局)、科技人才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蒙ICP备20000293号 网站标识码:15010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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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201320KSP/2025-00042 | ||
|---|---|---|---|
| 主题分类 | 科技 | ||
| 发文机构 | 投资促进局(政务服务局) | ||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10-15 | ||
| 公文时效 | |||
经开区各相关单位: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支持科技创新人才引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2025年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支持科技创新人才引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建设科技强国的决策部署,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深入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科技人才创新能力的要求,赋能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平台
1.对批准建设的国家实验室基地、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连续3年每年给予500万元科技经费支持。对批准建设的自治区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自治区级创新平台,连续3年每年给予300万元科技经费支持。对批准建设的呼市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市级创新平台,结合实际情况,给予不超过3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科技经费支持。对批准建设的经开区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概念验证平台、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中试公共服务平台等经开区级创新平台,结合实际情况,给予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科技经费支持。
2.对国内外知名科研机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在经开区独立(或联合)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院、联合实验室等研发机构或创新载体,按照“一事一议”给予最高20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1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支持;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50万元、50万元、20万元支持;对自治区绩效评价优秀的孵化器给予50万元支持,众创空间给予20万元支持。
二、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4.支持科技重大攻坚任务,围绕经开区生物医药(含合成生物)、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低空经济、人工智能等重点发展产业,组织实施一批科技项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单个项目最高支持1000万元。
5.创新科技项目多样化扶持政策,按照“政府引导、科学决策、市场运作、风险容忍”的原则,通过“先投后股”良性循环支持重大领军项目、重大招商项目、新型研发机构等科创类项目(对科技企业的注册资本进行投资,在条件成熟时,再将拨款转换为股权),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6.对承担国家、自治区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第一承担单位,分别按照国拨经费、自治区资金的20%给予科技经费支持,单个国家级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单个自治区级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7.对企业技术改造及实施的机器换人和数字化改造项目,以入统投资金额为依据,按照当年技术改造设备投资的20%、单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助。对列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新材料首批(次)产品推广目录和认定为自治区首台(套)技术装备、新材料首批(次)产品的,分别给予企业每个产品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科技经费支持。
8.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于企业(项目)获得国家知识产权部门核发的发明专利证书且在经开区实现产业化的,每个证书一次性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9.支持在“创青春”、“互联网+”、“挑战杯”、“中国创翼”、“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全国颠覆性技术创新大赛”、“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等全国性创新创业大赛中获金、银、铜奖(或相当于前三等奖项)的项目落地经开区的,经评估给予5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经开区企业获得全国性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一、二、三等奖(或相当于前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科研奖励,获得内蒙古自治区分赛区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科研奖励。
三、培育壮大科技创新主体
10.对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连续两年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科研经费支持;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科技标杆企业,按照自治区支持给予1:1等额经费支持。对于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给予10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对认定为自治区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
11.建立企业研发投入阶梯奖励机制。对登记注册时间在两年以内的“初创期”企业,按照企业最近一个年度申报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的10%进行奖补,单个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登记注册时间在两年以上的“成熟期”企业,按照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增量部分的10%给予后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500万元。申报企业须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补助金额均扣除政府补助部分,低于1万元不予支持;对新增研发投入、研发机构、科技成果“三清零”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对具有科研投入的新入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科技经费支持。
四、引进集聚科技创新高层次人才
12.经开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分类及认定参考标准》引进的一至六类高层次人才或领衔团队,经自治区认定,按照自治区1:1配比等额经费支持。
13.对新登记备案的两院院士工作站连续3年每年给予500万元科技经费支持;对新设立博士后工作站,连续3年每年给予10万元人才经费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经费支持。
14.对当年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的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或个人、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按照自治区奖励1:1等额经费支持;对当年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的个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一、二等奖和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自治区奖金给予1:1等额经费支持。
15.对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市及上市后备企业全职新引进税前年薪超过50万元的一至六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连续3年每年给予5万元人才奖励。对企业新引进人才工作满一年后给予博士研究生5万元、硕士研究生2万元人才奖励,分五年兑现。
五、其他扶持政策
16.经开区对入区项目进行全方位支持和保障,除上述支持政策外,其他政策参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一次性原则给予1:1等额配套资金支持。
六、加强政策落实保障
17.科技创新容错机制。对项目立项经过充分论证,并按照规范的决策程序实施集体决策,项目实施不成功或未达到预期目标的;对因不可抗拒因素、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的障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科技研发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按照有关规定其他可以容错的情形,依规依纪免予问责。
18.建立政策落实机制。经开区财政设立专项经费,各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加强工作协同,按照“谁主管、谁主办”原则,由责任部门制定兑现细则,明确政策兑现的条件要求、办理流程、申报材料及办理时限等具体事项,加强政策宣传解读。
本政策由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局(政务服务局)、科技人才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