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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201320KBG/2025-00011 主题分类 土地
发布机构 党政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05-07 公文时效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镇至盛乐机场公路项目涉及中此老村、西此老村集体土地、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5-12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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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各部门(中心)、沙尔沁镇、驻区各单位:

现将《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镇至盛乐机场公路项目涉及中此老村、西此老村集体土地、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5月7日

沙尔沁镇至盛乐机场公路项目

涉及中此老村、西此老村集体土地、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路网功能,加强G209国道至盛乐国际机场之间的横向连接,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按照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部署安排,由沙尔沁镇负责实施沙尔沁镇至盛乐机场公路项目建设中房屋、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的征收拆迁补偿工作。

依据《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呼开管发〔2024〕28号)相关规定,决定对该项目涉及中此老村、西此老村集体土地、房屋、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进行征收。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情况,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制定以下拟征收方案。

一、征收范围

沙尔沁镇至盛乐机场公路项目沿线(开放大街与工农路交叉处,路线向西沿规划云港大道廊道布线,路线于中此老村东侧折向北进入耕地至Y423线,之后路线向西沿Y423线布设改造,至西此老村东路线折向南新开线至云港大道,之后路线折向西与规划建设的云港大道共线,共线后路线向西接至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与和林格尔线交界处)涉及的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属设施。最终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二、征收补偿主体和实施机构

(一)征收主体: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实施单位:沙尔沁镇人民政府。

三、征收补偿原则

(一)征收补偿坚持依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

(二)征收房屋实行房地分离、以地为主的补偿方式,以2025年3月1日前建成院落及房屋为实际征收补偿标的。

(三)本方案所称建筑容积率指宅基地上房屋建筑总面积与宅基地面积之比。宅基地占地面积均按照600平方米计算容积率。

(四)征收房屋以《村镇房屋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合法性的相关材料为依据,给予补偿。

1.持有《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持有《土地使用证》的,按其载明的相关面积给予补偿。

2.由于客观原因,被征收人未取得上述[条款1]所列证件的,或者证明材料不全的,以中此老村、西此老村委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出的手续并经村委会和沙尔沁人民政府确认后为依据给予补偿,补偿协议签订后,以上所有相关手续、证件全部收回。

3.其他原因无法认定的,指挥部集体研究决策。

(五)擅自改变土地或房屋使用用途的,征收时仍按原批准使用用途给予补偿。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经前期摸排,结合该区域的实际情况,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货币补偿(不进行回迁安置),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由被征收房屋建筑重置成本价结合建筑容积率和被征收房屋宅基地征收补偿两部分组成。

(一)宅基地最高上限按照600平方米计算容积率,房屋补偿价格依容积率区间分别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1.宅基地实有建筑容积率在0.75以内的(含0.75),对实有建筑面积按照房屋建筑结构及材质给予2500元/平方米的补偿,未建部分按照14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2.宅基地实有建筑容积率在0.75-1.1之间的(含1.1)对0.75以内的房屋按照房屋建筑结构及材质给予2500元/平方米补偿,容积率在0.75-1.1(含1.1)之间按照建筑面积1400元/平方米补偿;未建部分容积率在0.75-1.1(含1.1)之间按照建筑面积7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3.宅基地实有建筑容积率超过1.1的,对0.75(含0.75)以内的房屋按照房屋建筑结构及材质给予2500元/平方米的补偿,容积率在0.75-1.1(含1.1)之间按照建筑面积1400元/平方米补偿,超出1.1的部分按照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4.以上所列情况(包括未表明事项),在评估公司出具评估结果后,依照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二)以养殖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1.具备居住条件的房屋,视装修情况,按照房屋实有建筑面积,结合建筑结构、材料等因素即建安成本每平方米不超过2200元,给予补偿。最终在评估公司出具评估结果后,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2.不具备居住条件(仅有楼板封顶)的房屋,按照房屋实有建筑面积,结合建筑结构、材料等因素即建安成本每平方米不超过1200元,给予补偿。

3.仅有墙体未封顶的院落,按照房屋地基以上墙体实有建筑面积,结合建筑结构、材料等因素即建安成本每平方米不超过900元,给予补偿。

4.仅有地基的院落,按照地基延长米,结合建筑结构、材料等因素即建安成本,每延长米300元,给予补偿。

5.棚圈、厂房按照实有面积,结合建筑结构、材料等因素即建安成本,每平方米按照不超过1200元,给予补偿。

6.以上所列情况(包括未表明事项),在评估公司出具评估结果后,依照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三)被征收宅基地或以养殖为主要功能的区域土地补偿,按照证明载明的面积或认定的面积以每亩50600元给予村集体补偿。

其它地上附属设施(如:围墙、井、硬化路、树等),按照《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呼开管发〔2024〕28号)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其他补助奖励

(一)搬迁补助费。

1.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计算,每户不低于1000元(有搬迁需求的)。

2.装修补偿费:视装修情况,给予100—300元/平方米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动迁确认组工作人员现场确认,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按共同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二)奖励措施。

奖励费:在征收工作开展后15日内,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按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每户最高奖励30000元。在征收工作开展后一个月内,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按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每户最高奖励10000元。

(三)房屋征收期限。

自发布征收通告之日起2个月为本次房屋征收期限。为保证征收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征收期间内,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预征收补偿协议,征收人按本方案启动征收工作。征收双方当事人按预征收协议约定内容履行,被征收人将被征收院落搬清并交由征收实施方案拆除。

六、工作经费

本次沙尔沁镇中此老村、西此老村拆迁项目征收及房屋补偿的工作经费,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在房屋征收补偿费总额的千分之八内控住,据实结算。涉及拆除清运费、征收评估费、测绘费、公证费等另行结算。

七、附则

(一)为确保征拆工作顺利实施,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由指挥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给予公告。公告期满,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将申请公证机关对房屋现状给予证据保全,按征收补偿决定先行征收。

(二)在征收房屋过程中,如有威胁、侮辱、殴打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或其他行为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后,不得擅自拆除房屋及其配套的水、电、暖、燃气等设施,因擅自拆除而给房屋征收工作造成损失,甚至导致安全事故,将由被征收户承担全部责任。

(四)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由征收单位收回被征收房屋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统一移交原发证部门注销。

(五)附属设施和附属物补偿标准按照《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呼开管发〔2024〕28号)执行,上述方案更新后按照新方案执行,未尽事宜按《呼和浩特市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等规定执行。

(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发【2018】48)文件精神,宅基地因征地原因已享受过拆(搬)迁补偿的,不再予以确权登记。

(七)本方案由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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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沙尔沁镇至盛乐机场公路项目涉及中此老村、西此老村集体土地、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政策解读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蒙ICP备20000293号 网站标识码:15010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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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201320KBG/2025-00011
主题分类 土地
发文机构 党政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05-07
公文时效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镇至盛乐机场公路项目涉及中此老村、西此老村集体土地、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5-12 12:00    
来源: 党政办公室

区直各部门(中心)、沙尔沁镇、驻区各单位:

现将《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镇至盛乐机场公路项目涉及中此老村、西此老村集体土地、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5月7日

沙尔沁镇至盛乐机场公路项目

涉及中此老村、西此老村集体土地、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路网功能,加强G209国道至盛乐国际机场之间的横向连接,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按照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部署安排,由沙尔沁镇负责实施沙尔沁镇至盛乐机场公路项目建设中房屋、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的征收拆迁补偿工作。

依据《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呼开管发〔2024〕28号)相关规定,决定对该项目涉及中此老村、西此老村集体土地、房屋、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进行征收。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情况,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制定以下拟征收方案。

一、征收范围

沙尔沁镇至盛乐机场公路项目沿线(开放大街与工农路交叉处,路线向西沿规划云港大道廊道布线,路线于中此老村东侧折向北进入耕地至Y423线,之后路线向西沿Y423线布设改造,至西此老村东路线折向南新开线至云港大道,之后路线折向西与规划建设的云港大道共线,共线后路线向西接至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与和林格尔线交界处)涉及的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属设施。最终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二、征收补偿主体和实施机构

(一)征收主体: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实施单位:沙尔沁镇人民政府。

三、征收补偿原则

(一)征收补偿坚持依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

(二)征收房屋实行房地分离、以地为主的补偿方式,以2025年3月1日前建成院落及房屋为实际征收补偿标的。

(三)本方案所称建筑容积率指宅基地上房屋建筑总面积与宅基地面积之比。宅基地占地面积均按照600平方米计算容积率。

(四)征收房屋以《村镇房屋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合法性的相关材料为依据,给予补偿。

1.持有《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持有《土地使用证》的,按其载明的相关面积给予补偿。

2.由于客观原因,被征收人未取得上述[条款1]所列证件的,或者证明材料不全的,以中此老村、西此老村委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出的手续并经村委会和沙尔沁人民政府确认后为依据给予补偿,补偿协议签订后,以上所有相关手续、证件全部收回。

3.其他原因无法认定的,指挥部集体研究决策。

(五)擅自改变土地或房屋使用用途的,征收时仍按原批准使用用途给予补偿。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经前期摸排,结合该区域的实际情况,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货币补偿(不进行回迁安置),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由被征收房屋建筑重置成本价结合建筑容积率和被征收房屋宅基地征收补偿两部分组成。

(一)宅基地最高上限按照600平方米计算容积率,房屋补偿价格依容积率区间分别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1.宅基地实有建筑容积率在0.75以内的(含0.75),对实有建筑面积按照房屋建筑结构及材质给予2500元/平方米的补偿,未建部分按照14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2.宅基地实有建筑容积率在0.75-1.1之间的(含1.1)对0.75以内的房屋按照房屋建筑结构及材质给予2500元/平方米补偿,容积率在0.75-1.1(含1.1)之间按照建筑面积1400元/平方米补偿;未建部分容积率在0.75-1.1(含1.1)之间按照建筑面积7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3.宅基地实有建筑容积率超过1.1的,对0.75(含0.75)以内的房屋按照房屋建筑结构及材质给予2500元/平方米的补偿,容积率在0.75-1.1(含1.1)之间按照建筑面积1400元/平方米补偿,超出1.1的部分按照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4.以上所列情况(包括未表明事项),在评估公司出具评估结果后,依照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二)以养殖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1.具备居住条件的房屋,视装修情况,按照房屋实有建筑面积,结合建筑结构、材料等因素即建安成本每平方米不超过2200元,给予补偿。最终在评估公司出具评估结果后,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2.不具备居住条件(仅有楼板封顶)的房屋,按照房屋实有建筑面积,结合建筑结构、材料等因素即建安成本每平方米不超过1200元,给予补偿。

3.仅有墙体未封顶的院落,按照房屋地基以上墙体实有建筑面积,结合建筑结构、材料等因素即建安成本每平方米不超过900元,给予补偿。

4.仅有地基的院落,按照地基延长米,结合建筑结构、材料等因素即建安成本,每延长米300元,给予补偿。

5.棚圈、厂房按照实有面积,结合建筑结构、材料等因素即建安成本,每平方米按照不超过1200元,给予补偿。

6.以上所列情况(包括未表明事项),在评估公司出具评估结果后,依照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三)被征收宅基地或以养殖为主要功能的区域土地补偿,按照证明载明的面积或认定的面积以每亩50600元给予村集体补偿。

其它地上附属设施(如:围墙、井、硬化路、树等),按照《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呼开管发〔2024〕28号)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其他补助奖励

(一)搬迁补助费。

1.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计算,每户不低于1000元(有搬迁需求的)。

2.装修补偿费:视装修情况,给予100—300元/平方米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动迁确认组工作人员现场确认,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按共同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二)奖励措施。

奖励费:在征收工作开展后15日内,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按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每户最高奖励30000元。在征收工作开展后一个月内,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按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每户最高奖励10000元。

(三)房屋征收期限。

自发布征收通告之日起2个月为本次房屋征收期限。为保证征收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征收期间内,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预征收补偿协议,征收人按本方案启动征收工作。征收双方当事人按预征收协议约定内容履行,被征收人将被征收院落搬清并交由征收实施方案拆除。

六、工作经费

本次沙尔沁镇中此老村、西此老村拆迁项目征收及房屋补偿的工作经费,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在房屋征收补偿费总额的千分之八内控住,据实结算。涉及拆除清运费、征收评估费、测绘费、公证费等另行结算。

七、附则

(一)为确保征拆工作顺利实施,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由指挥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给予公告。公告期满,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将申请公证机关对房屋现状给予证据保全,按征收补偿决定先行征收。

(二)在征收房屋过程中,如有威胁、侮辱、殴打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或其他行为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后,不得擅自拆除房屋及其配套的水、电、暖、燃气等设施,因擅自拆除而给房屋征收工作造成损失,甚至导致安全事故,将由被征收户承担全部责任。

(四)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由征收单位收回被征收房屋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统一移交原发证部门注销。

(五)附属设施和附属物补偿标准按照《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呼开管发〔2024〕28号)执行,上述方案更新后按照新方案执行,未尽事宜按《呼和浩特市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等规定执行。

(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发【2018】48)文件精神,宅基地因征地原因已享受过拆(搬)迁补偿的,不再予以确权登记。

(七)本方案由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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