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201320KBG/2024-00031 | 主题分类 | 土地 |
发布机构 | 党政办公室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5-21 | 公文时效 |
区直各部门(中心)、各园区管理办公室、沙尔沁镇、驻区各单位:
现将《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5月21日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按照市委、市政府打造城市副中心和推进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呼经开”)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部署,为完善开发区配套功能,提升园区品位,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2024〕5号)《呼和浩特市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决定,对沙尔沁村部分房屋、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进行征收改造。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情况,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制定以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则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范围:北至沙尔沁村城镇开发边界、东至G209国道、西至沙尔沁村边界、南至开放大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沙尔沁村村民委员会。
二、征收补偿主体和实施机构
(一)征收主体: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实施单位:土默特左旗沙尔沁镇人民政府
三、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征收补偿坚持依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征拆户意愿,采取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安置。
(二)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实行房地分离、以地为主的补偿方式,以2024年3月6日前建成院落及房屋为实际征收补偿标的。
(三)本方案所称建筑容积率是指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与宅基地占地面积之比。宅基地占地面积均按照600平方米计算容积率。
(四)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以《村镇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合法性的相关材料为依据,给予补偿和安置。
1.持有《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持有《土地使用证》的,按其载明的相关面积给予补偿或安置;超出宅基地标准的,由动迁确认组集体确认,按照确认单予以补偿。
2.由于客观原因,被征收人未取得上述证件的,或者证明材料不全的,经村委会和沙尔沁镇人民政府逐级认定后出具权属和占地面积等证明材料后,形成动迁确认单,按照动迁确认单载明的数据给予补偿。
3.事实性经营用房实际用于营业的面积,由村委会、沙尔沁镇人民政府等动迁小组,形成动迁确认单认定后给予补偿。
4.其他原因无法认定的,指挥部集体研究决策。
(五)擅自改变土地或房屋使用用途的,征收时仍按原批准使用用途给予补偿。
第二章 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
四、产权调换
(一)宅基地产权调换最高上限宅基地面积为600平方米,大于600平方米的按照600平方米计算;小于60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计算。
(二)宅基地面积600平方米内(含600平方米),实有建筑容积率在0.75以内(含0.75)的房屋,按建筑面积1:1的比例调换回迁房,实有建筑面积不足0.75的按照0.75补齐给予调换;不再互找差价。实有建筑容积率超出0.75的部分不再给予产权调换,按照货币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三)实施产权调换的,不再另行对宅基地给予补偿。
(四)被征收人实际调换住房面积少于应调换面积时,剩余的部分按照本区块货币补偿方案执行。
(五)被征收人调换住房,实际调换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应调换建筑面积时,超出部分建筑面积按优惠价收取(不含楼层差价)。实际调换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应调换建筑面积的部分不得大于或等于整套回迁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
(六)被征收人按照签订房屋征收协议书的先后顺序优先选择回迁楼层及户型。
五、货币补偿
(一)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实行房地分离以地为主的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由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本价结合建筑容积率和被征收房屋宅基地征收补偿两部分组成。
(二)补偿标准
1. 货币补偿:每处院落最高上限宅基地面积按照600平方米计算容积率,房屋补偿价格依据容积率区间分别按以下标准计算补偿:
(1)宅基地实有建筑容积率在0.75以内的(含0.75),对实有建筑面积按照房屋建筑结构及材质给予2500元/平方米的补偿,未建部分按照14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2)宅基地实有建筑容积率在0.75-1.1之间的(含1.1),对0.75以内的房屋按照房屋建筑结构及材质给予2500元/平方米补偿,容积率在0.75-1.1之间按照建筑面积1400元/平方米补偿;未建部分容积率在0.75-1.1之间按照建筑面积7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3)宅基地实有建筑容积率超过1.1的,对0.75以内的房屋按照房屋建筑结构及材质给予2500元/平方米的补偿,容积率在0.75-1.1之间按照建筑面积1400元/平方米补偿,超出1.1的部分按照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2.209国道沿线事实性经营用房按认定面积给予3500元/平方米的补偿,土地面积按房屋基础面积确认后,按照宅基地面积和标准补偿村集体。
3.集体宅基地征收中涉及的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工厂、加工车间等生产经营性用房按房屋权属证明材料载明的房屋面积和用途进行评估予以补偿。
六、附属物补偿
1.附属物补偿:附属物补偿标准按照《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呼开管发〔2024〕28号)、《呼和浩特市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执行,未尽事宜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2.装修补偿费:视装修情况,给予100-300元/平方米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动迁确认组工作人员现场确认,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按共同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第三章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七、集体建设用地补偿
1.被征收宅基地或209国道沿线事实性经营用房土地补偿,按照宅基地使用证明载明的面积或认定面积每亩50600元给予村集体补偿,由村集体依法进行分配。
2.征收范围内其他集体建设用地(除宅基地外的空地、广场、通道等)每亩50600元给予村集体补偿,由村集体依法进行分配。
八、集体农用地补偿
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一)耕地、园地及林地的补偿标准为43000元/亩;
(二)草地及其他农用地的补偿标准为43000元/亩;
(三)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34830元/亩。
九、被征地农民安置办法
征收范围内涉及沙尔沁村本村村民的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符合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条件的,通过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统一予以安置。
第四章 其他
十、搬迁补助费及过渡费
(一)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计算,每户不低于1000元,产权调换按两次计算。
(二)过渡费:按实际调换面积8元/平方米·每月执行,每户不低于900元/月。
(三)过渡期限:过渡期为36个月。
(四)事实性经营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
按照经营的种类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依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十一、奖励措施
(一)奖励费:在征收期限内,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按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每户最高奖励30000元。
(二)配合征收奖励:在征收期限内,每个征收区块内被征收人共同签定征收协议的每户另奖励30000元。
十二、房屋征收期限
自发布征收通告之日起 5 个月为本次房屋征收期限。为保证征收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征收期限内,每个征收区块内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预征收补偿协议,在签订率达到100%后,征收人按本方案启动征收工作。征收双方当事人按预征收协议约定内容履行,被征收人将被征收院落搬清并交由征收实施单位拆除。逾期未搬清移交的,视为被征收人放弃征收,征收工作终止。
十三、工作经费
本次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村集体的土地征收及房屋补偿征拆改造的工作经费,按房屋征收补偿费总额的千分之八计算,涉及拆除清运费、征收评估费、测绘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另行结算。
十四、附则
(一)为确保改造工作顺利实施,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由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期满,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将申请公证机关对房屋现状给予证据保全,按征收补偿决定先行征收。
(二)在征收房屋过程中,如有威胁、侮辱、殴打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或以其他行为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后,不得擅自拆除房屋及其配套的水、电、暖、燃气等设施,因擅自拆除而给房屋征收工作造成损失,甚至导致安全事故,将由被征收户承担全部责任。
(四)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由征收单位收回被征收房屋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统一移交原发证部门注销。
十五、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呼开管发〔2024〕8号文件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蒙ICP备20000293号 网站标识码:1501000013
蒙公网安备15010502000012号 邮编:010111 邮箱:hhkfqxxgz@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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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0201320KBG/2024-000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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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土地 | ||
发文机构 | 党政办公室 |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5-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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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各部门(中心)、各园区管理办公室、沙尔沁镇、驻区各单位:
现将《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5月21日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按照市委、市政府打造城市副中心和推进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呼经开”)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部署,为完善开发区配套功能,提升园区品位,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2024〕5号)《呼和浩特市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决定,对沙尔沁村部分房屋、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进行征收改造。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情况,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制定以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则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范围:北至沙尔沁村城镇开发边界、东至G209国道、西至沙尔沁村边界、南至开放大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沙尔沁村村民委员会。
二、征收补偿主体和实施机构
(一)征收主体: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实施单位:土默特左旗沙尔沁镇人民政府
三、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征收补偿坚持依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征拆户意愿,采取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安置。
(二)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实行房地分离、以地为主的补偿方式,以2024年3月6日前建成院落及房屋为实际征收补偿标的。
(三)本方案所称建筑容积率是指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与宅基地占地面积之比。宅基地占地面积均按照600平方米计算容积率。
(四)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以《村镇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合法性的相关材料为依据,给予补偿和安置。
1.持有《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持有《土地使用证》的,按其载明的相关面积给予补偿或安置;超出宅基地标准的,由动迁确认组集体确认,按照确认单予以补偿。
2.由于客观原因,被征收人未取得上述证件的,或者证明材料不全的,经村委会和沙尔沁镇人民政府逐级认定后出具权属和占地面积等证明材料后,形成动迁确认单,按照动迁确认单载明的数据给予补偿。
3.事实性经营用房实际用于营业的面积,由村委会、沙尔沁镇人民政府等动迁小组,形成动迁确认单认定后给予补偿。
4.其他原因无法认定的,指挥部集体研究决策。
(五)擅自改变土地或房屋使用用途的,征收时仍按原批准使用用途给予补偿。
第二章 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
四、产权调换
(一)宅基地产权调换最高上限宅基地面积为600平方米,大于600平方米的按照600平方米计算;小于60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计算。
(二)宅基地面积600平方米内(含600平方米),实有建筑容积率在0.75以内(含0.75)的房屋,按建筑面积1:1的比例调换回迁房,实有建筑面积不足0.75的按照0.75补齐给予调换;不再互找差价。实有建筑容积率超出0.75的部分不再给予产权调换,按照货币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三)实施产权调换的,不再另行对宅基地给予补偿。
(四)被征收人实际调换住房面积少于应调换面积时,剩余的部分按照本区块货币补偿方案执行。
(五)被征收人调换住房,实际调换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应调换建筑面积时,超出部分建筑面积按优惠价收取(不含楼层差价)。实际调换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应调换建筑面积的部分不得大于或等于整套回迁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
(六)被征收人按照签订房屋征收协议书的先后顺序优先选择回迁楼层及户型。
五、货币补偿
(一)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实行房地分离以地为主的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由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本价结合建筑容积率和被征收房屋宅基地征收补偿两部分组成。
(二)补偿标准
1. 货币补偿:每处院落最高上限宅基地面积按照600平方米计算容积率,房屋补偿价格依据容积率区间分别按以下标准计算补偿:
(1)宅基地实有建筑容积率在0.75以内的(含0.75),对实有建筑面积按照房屋建筑结构及材质给予2500元/平方米的补偿,未建部分按照14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2)宅基地实有建筑容积率在0.75-1.1之间的(含1.1),对0.75以内的房屋按照房屋建筑结构及材质给予2500元/平方米补偿,容积率在0.75-1.1之间按照建筑面积1400元/平方米补偿;未建部分容积率在0.75-1.1之间按照建筑面积7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3)宅基地实有建筑容积率超过1.1的,对0.75以内的房屋按照房屋建筑结构及材质给予2500元/平方米的补偿,容积率在0.75-1.1之间按照建筑面积1400元/平方米补偿,超出1.1的部分按照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2.209国道沿线事实性经营用房按认定面积给予3500元/平方米的补偿,土地面积按房屋基础面积确认后,按照宅基地面积和标准补偿村集体。
3.集体宅基地征收中涉及的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工厂、加工车间等生产经营性用房按房屋权属证明材料载明的房屋面积和用途进行评估予以补偿。
六、附属物补偿
1.附属物补偿:附属物补偿标准按照《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呼开管发〔2024〕28号)、《呼和浩特市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执行,未尽事宜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2.装修补偿费:视装修情况,给予100-300元/平方米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动迁确认组工作人员现场确认,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按共同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第三章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七、集体建设用地补偿
1.被征收宅基地或209国道沿线事实性经营用房土地补偿,按照宅基地使用证明载明的面积或认定面积每亩50600元给予村集体补偿,由村集体依法进行分配。
2.征收范围内其他集体建设用地(除宅基地外的空地、广场、通道等)每亩50600元给予村集体补偿,由村集体依法进行分配。
八、集体农用地补偿
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一)耕地、园地及林地的补偿标准为43000元/亩;
(二)草地及其他农用地的补偿标准为43000元/亩;
(三)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34830元/亩。
九、被征地农民安置办法
征收范围内涉及沙尔沁村本村村民的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符合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条件的,通过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统一予以安置。
第四章 其他
十、搬迁补助费及过渡费
(一)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计算,每户不低于1000元,产权调换按两次计算。
(二)过渡费:按实际调换面积8元/平方米·每月执行,每户不低于900元/月。
(三)过渡期限:过渡期为36个月。
(四)事实性经营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
按照经营的种类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依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十一、奖励措施
(一)奖励费:在征收期限内,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按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每户最高奖励30000元。
(二)配合征收奖励:在征收期限内,每个征收区块内被征收人共同签定征收协议的每户另奖励30000元。
十二、房屋征收期限
自发布征收通告之日起 5 个月为本次房屋征收期限。为保证征收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征收期限内,每个征收区块内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预征收补偿协议,在签订率达到100%后,征收人按本方案启动征收工作。征收双方当事人按预征收协议约定内容履行,被征收人将被征收院落搬清并交由征收实施单位拆除。逾期未搬清移交的,视为被征收人放弃征收,征收工作终止。
十三、工作经费
本次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村集体的土地征收及房屋补偿征拆改造的工作经费,按房屋征收补偿费总额的千分之八计算,涉及拆除清运费、征收评估费、测绘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另行结算。
十四、附则
(一)为确保改造工作顺利实施,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由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期满,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将申请公证机关对房屋现状给予证据保全,按征收补偿决定先行征收。
(二)在征收房屋过程中,如有威胁、侮辱、殴打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或以其他行为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后,不得擅自拆除房屋及其配套的水、电、暖、燃气等设施,因擅自拆除而给房屋征收工作造成损失,甚至导致安全事故,将由被征收户承担全部责任。
(四)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由征收单位收回被征收房屋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统一移交原发证部门注销。
十五、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呼开管发〔2024〕8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