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201320KSP/2025-00045 | 主题分类 | 城市规划 |
| 发布机构 | 投资促进局(政务服务局)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10-15 | 公文时效 |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充分发挥工业厂房作为产业发展空间载体的关键作用,高效盘活存量资源以推动经开区产业升级与资源配置优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文件和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相关政策精神,同时借鉴先进地区的实践经验,结合经开区实际,印发了《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支持工业厂房去存量促投资政策措施(试行)》(以下简称《政策措施》)。本措施以“去存量、促投资、提效能”为核心目标,通过实施“高精尖”产业认定和“按效论英雄”的差别化补贴机制,精准引导资源向重点产业链集聚;同时,为深入实施“科技兴蒙”行动,将强力推动国有闲置厂房、楼宇等资源向创新资源转化,通过引进技术创新中心、搭建概念验证与中试平台、组建创新联合体等举措,系统提升区域创新能力。
二、主要内容
主要分为适用范围、支持对象、支持措施、申请流程、监督与管理、附则,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明确了政策适用范围,《实施办法》中的工业厂房和配套办公用房是指经开区辖区范围内已建成并依法取得产权,用于出租给引进项目(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厂房和配套办公用房,包括依法拥有和其他有合法权属来源的厂房。
第二部分主要明确了支持对象为厂房产权单位。
第三部分主要明确了支持措施,对厂房产权单位投资建设并引入创新平台,按照实际投资额给予补助;对厂房产权单位引进的项目(企业),首个年度按照实际租用面积,参照3个月租金给予厂房产权单位专项运营补贴;厂房产权单位引进的项目(企业),年度内每平米产值达到10000至2000元,按照实际租用面积,次年分别参照6至2个月的租金给予厂房产权单位专项运营补贴。
第四部分主要明确了申请流程和申请时间。
第五部分主要明确了规范使用财政补贴资金,定期进行审计监督,对违规使用的责令退回,涉及违法违纪的,依法移交处理。
第六部分主要明确了《政策措施》由经开区投资促进局(政务服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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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201320KSP/2025-00045 | ||
|---|---|---|---|
| 主题分类 | 城市规划 | ||
| 发文机构 | 投资促进局(政务服务局) | ||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10-15 | ||
| 公文时效 | |||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充分发挥工业厂房作为产业发展空间载体的关键作用,高效盘活存量资源以推动经开区产业升级与资源配置优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文件和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相关政策精神,同时借鉴先进地区的实践经验,结合经开区实际,印发了《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支持工业厂房去存量促投资政策措施(试行)》(以下简称《政策措施》)。本措施以“去存量、促投资、提效能”为核心目标,通过实施“高精尖”产业认定和“按效论英雄”的差别化补贴机制,精准引导资源向重点产业链集聚;同时,为深入实施“科技兴蒙”行动,将强力推动国有闲置厂房、楼宇等资源向创新资源转化,通过引进技术创新中心、搭建概念验证与中试平台、组建创新联合体等举措,系统提升区域创新能力。
二、主要内容
主要分为适用范围、支持对象、支持措施、申请流程、监督与管理、附则,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明确了政策适用范围,《实施办法》中的工业厂房和配套办公用房是指经开区辖区范围内已建成并依法取得产权,用于出租给引进项目(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厂房和配套办公用房,包括依法拥有和其他有合法权属来源的厂房。
第二部分主要明确了支持对象为厂房产权单位。
第三部分主要明确了支持措施,对厂房产权单位投资建设并引入创新平台,按照实际投资额给予补助;对厂房产权单位引进的项目(企业),首个年度按照实际租用面积,参照3个月租金给予厂房产权单位专项运营补贴;厂房产权单位引进的项目(企业),年度内每平米产值达到10000至2000元,按照实际租用面积,次年分别参照6至2个月的租金给予厂房产权单位专项运营补贴。
第四部分主要明确了申请流程和申请时间。
第五部分主要明确了规范使用财政补贴资金,定期进行审计监督,对违规使用的责令退回,涉及违法违纪的,依法移交处理。
第六部分主要明确了《政策措施》由经开区投资促进局(政务服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