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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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201320KBG/2023-0005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党政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05-15 公文时效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优惠政策》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5-15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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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了促进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推进产业链的延链、补链、强链,提高经开区的综合竞争力和影响力,根据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政策。

二、主要内容

《优惠政策》共四章、二十一,具体为:

(一)第一章为总则,包括第1条,明确优惠政策编制依据

(二)第二章为适用范围,包括第2-4条,适应范围在经开区内新设公司或新增项目的以生物医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总部经济为主导产业,以现代物流、科技服务、商贸服务为配套的企业和项目及相近的准入条件

(三)第三章为优惠政策,包括第5-14条。

第5条为经济贡献奖励。生产型企业或新增项目,自建生产基地并建成投产五年内,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按照企业对经开区的经济贡献给予前三年给予3%;后两年给予1.5%的奖补。

第6条为产业投资奖励。固定投资超过1亿元(含1亿元)且按照入区协议约定的工程进度建成,按其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3%给予企业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7条为租用厂房补贴。设备投资强度达到6000元/㎡以上或年产值达到6000元/㎡以上,自项目投产之日起,给予企业三年租金全额补贴;年度租金补贴不超过企业当年对经开区的主要经济贡献。

第8条为节约集约用地奖励。对于工业企业新建多层厂房及仓库,第二层(单层厂房高度以工业建筑规定的要求设计建造)按100元/平方米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第三层及以上200元/平方米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9条为企业成长奖励。对于首次被纳入规模以上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对新入统企业连续经营三年不退库的;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且增长速度超过25%以上、10亿元以上且增长速度超过20%、30亿元以上且增长速度超过15%的企业,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10条为总部企业及金融、类金融企业奖励。对于新注册(新迁入)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金融、类金融企业、新注册(新迁入)企业销售总部、地区销售总部,按照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收入的1.5%给予奖补;新注册(新迁入)的其他服务业企业,按照其年度营业收入1%给予奖补;并对租赁经开区直属国有公司办公用房的给予房租补贴。

第11、12条为科技类奖励。科技类政策不受新设公司或新增项目的条件限制。对于获得发明专利证书且实现产业化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于参与承建科技部认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发改委认定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工信部认定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资质的单位,每项给予最高50万元,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新引进或新认定自治区级研发中心的给予30万元奖励;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研发经费内部支出投入/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连续三年超过3%且当年研发经费内部支出投入同比增长超过20%的,给予超出部分3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上述科研中心引进的高级人才给予企业及个人一定的奖励。

第13条为人才引进奖励。对于企业高级人才、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对经开区经济贡献给予连续五年人才奖励;对每吸纳1名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毕业或获得中级职称以上的人才就业,且工作满一年的,给予企业3000元奖励;对于租住在沙尔沁工业园区的高管人员,给予前两年100%后三年50%的住房租赁补贴

第14条对有行业科技领先水平和对经开区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优惠政策。

(四)第四章为附则,包括15-21条。对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销售总部(地区销售总部)的认定范围、政策享受从优不重复原则及兑现政策情况说明。



(联系人:涂博;联系电话:8125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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