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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201320KBG/2026-00017 主题分类 标准
发布机构 党政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6-05-22 公文时效

关于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6-05-22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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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北方摩托车经销有限公司等362户企业: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附件1中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当事人,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因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查无下落,通过电话无法联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以公告方式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通过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官网、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关于拟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吊销企业名单

吊销企业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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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时效

关于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5-22 09:59    
来源: 党政办公室

呼和浩特北方摩托车经销有限公司等362户企业: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附件1中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当事人,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因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查无下落,通过电话无法联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以公告方式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通过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官网、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关于拟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吊销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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