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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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201320KBG/2024-00015 主题分类 土地
发布机构 党政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4-03-06 公文时效

征收土地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06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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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范围:四至:北至丁香大街以北300米,东至G209,西至沙尔沁村边界,南至开放大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沙尔沁村村委会。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拟用于新建沙尔沁村回迁安置房项目建设,用途为住宅与商业建设用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沙尔沁镇政府拟于2024年3月15日起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集体宅基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2022年度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呼开管发〔2022〕71号)、《呼和浩特市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执行。

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的补偿安置,由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网站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沙尔沁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沙尔沁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沙尔沁镇人民政府将相关事项报告至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由管委会组织自然资源、土地收储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要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沙尔沁镇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8085226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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