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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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一条 根据中央办《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开发区厅级管理机构备案意见的函》(中编办〔2021〕 100号)、自治区党委编委《印发〈关于规范开发区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内机编委发 〔2021〕15 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共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分别为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蒙古自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委托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员会、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管理。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实行合署办公,一套机构、两块牌子,机构规格为副厅级。

第三条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贯彻党中央关于开发区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呼和浩特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开发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开发区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群团等工作。

(二)根据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总体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制订实施开发区总体规划、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财政发展计划、产业政策等。

(三)统筹推进开发区经济发展、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和入区企业服务管理、政务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区域评估等相关工作。

(四)负责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与管理。按权限负责开发区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工作,依法管理开发区范围内的自然资源。

(五)负责开发区财政、金融、内部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和经济运行监测、分析、统计等工作。

(六)负责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人才服务、招才引智、留学人员创业管理服务等工作。

(七)协调并指导有关部门派出机构开展工作,负责开发区所属园区的管理工作。

(八)按权限开展赋予开发区履行的行政审批等相关工作。

(九)完成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呼和浩特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设8个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职责的落实;负责政策研究和组织落实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相关工作,负责党务政务、机要保密、档案、内部审计、督查督办、综合保障和日常运转等工作;负责法制建设、平安建设、信访等相关工作;负责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的统筹协调。

(二)党群工作部。负责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负责指导管理推进企业和社会组织等领域党的建设工作;负责干部队伍建设、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意识形态、新闻宣传、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统一战线、群团等工作。

(三)经济发展局。负责拟订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工作;研究拟订集聚高质量发展要素资源、打造产业集群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经济发展改革创新、项目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等工作;负责经济运行监测、统计工作,推进工业化、信息化、数字化体系建设及应用。

(四)投资促进局 (政务服务局)。负责拟订招商引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相关工作;按权限负责投资项目的评审、准入等工作;负责协助入区企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负责承接并履行赋予开发区的行政审批职责。

(五)财政金融局。负责拟订财政发展计划,参与制定相关经济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库、政府采购、财政投资评审、财政收支管理及预决算等工作;负责国有资产和债务管理工作;负责所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改革重组等工作;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金融政策和法规,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开发区金融发展措施。

(六)建设管理局。负责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和项目工程等建设管理相关工作;负责依法管理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规划、征用、开发和使用;负责住房保障、智慧园区和水务建设等工作;按管理权限负责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等工作。

(七)科技人才局(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公室)。负责编制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规划和实施;负责培育和发展科技创新企业,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和科技成果转化;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制定各类人才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类人才引进服务工作;负责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工作。

(八)应急局。按权限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综合管理等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规划编制及应急预案拟制并组织实施;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防灾减灾、消防救援等工作。

纪检监察工委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为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的派出机构,在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核定行政编制47名。设党工委书记1名、管委会主任1名(副厅级),副书记1名、副主任3名、纪检监察工委书记1名(正处级);核定内设机构处级领导职数21名(8正13副);另核定纪检监察工委副书记1名(副处级)。

第六条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事业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事项另行规定。

原为呼和浩特如意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川资源经济开发区、呼和浩特白塔空港物流园区核定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再有效。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沙尔沁镇阳光大街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3号办公楼3楼3-3030室

工作时间:9:00-12:00  13:3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71-8127901

负 责 人:刘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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