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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201320KZS/2025-0002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经济发展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05-22 公文时效

关于组织开展第23批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5-27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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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驻区企业:

为推动经开区科技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进一步增强驻区企业技术创新水平,根据市工信局《关于组织开展第23批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内工信字〔2021〕476号),经发局组织开展第23批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程序按照《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推荐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需满足《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且依据运行评价指标体系自评得分在70分及以上(详见附件),企业需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为减少行政资源的浪费,严禁提交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基本条件或得分低于70分企业技术中心,特别是未能通过以往批次认定尚未进行创新能力提升的企业技术中心。

二、请各企业务必于2025年6月4日前将编制好的《认定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材料》和《企业技术创新运行评价指标》自评打分表(纸质版、电子版光盘一式一份)送至经发局工信科2号楼2016办公室(工信科)。逾期未报送视为本次放弃申报。

三、已认定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依法终止、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名称变更的需提交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登记变更文件、名称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重组的需提供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资料)以及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将有关情况以文件形式报送经发局工信科。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联系电话:荣雨馨,0471-8127289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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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构 经济发展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05-22
公文时效

关于组织开展第23批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5-27 09:23    
来源: 经济发展局

各驻区企业:

为推动经开区科技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进一步增强驻区企业技术创新水平,根据市工信局《关于组织开展第23批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内工信字〔2021〕476号),经发局组织开展第23批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程序按照《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推荐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需满足《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且依据运行评价指标体系自评得分在70分及以上(详见附件),企业需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为减少行政资源的浪费,严禁提交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基本条件或得分低于70分企业技术中心,特别是未能通过以往批次认定尚未进行创新能力提升的企业技术中心。

二、请各企业务必于2025年6月4日前将编制好的《认定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材料》和《企业技术创新运行评价指标》自评打分表(纸质版、电子版光盘一式一份)送至经发局工信科2号楼2016办公室(工信科)。逾期未报送视为本次放弃申报。

三、已认定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依法终止、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名称变更的需提交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登记变更文件、名称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重组的需提供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资料)以及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将有关情况以文件形式报送经发局工信科。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联系电话:荣雨馨,0471-8127289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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