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201320KZS/2024-0000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经济发展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3-11 | 公文时效 |
为进一步健全统计违法举报制度,畅通统计违法举报监督渠道,规范统计活动,保障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若干举措》和市统计局关于防止统计造假工作相关要求,现将经开区统计违法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公布如下:
举报电话:0471-8127739;
电子邮箱:jfjtjk4610021@163.com;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接到举报后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依法、公正、及时和对举报人信息保密的原则,依法监督受理对有关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
一、受理举报内容包括
(一)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案件;
(二)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的案件;
(三)泄漏统计调查对象秘密的案件;
(四)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案件;
(五)有关机构和部门负责人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案件;
(六)有关机构和部门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案件;
(七)不履行和拖延履行统计法定职责的行为;
(八)无统计执法证从事统计执法检查活动的行为;
(九)对举报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处理不到位的案件;
(十)统计执法中以权谋取、收取钱物,吃拿卡要的行为;
(十一)其他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二、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
(二)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事实和依据;
(三)属于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受理举报的职责范围并在追诉期限内。
三、处理方式
对于收到的统计违法举报资料,经济发展局将于5个工作日内对不同情况进行分别处理:
(一)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确属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经济发展局将对举报线索进行移送,交由市统计局执法队和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进行调查、执法;
(二)对于举报内容不属于统计部门职权职责范围的,及时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或将电话和举报信函转给有管理职权的职能部门处理;
(三)对于举报内容和举报对象不明确的,不予受理;
(四)举报人就同一个统计违法行为多次、重复举报的,没有提供新的违法事实和情况证明的,不予受理;
(五)举报情况正在规定时限内处理中,举报人再次举报的,不予受理。
本通告未尽事宜,由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2024年3月11日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蒙ICP备20000293号 网站标识码:1501000013
蒙公网安备15010502000012号 邮编:010111 邮箱:hhkfqxxgz@163.com
地址:呼和浩特市沙尔沁工业区光伏小镇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索 引 号 | 000201320KZS/2024-000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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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构 | 经济发展局 |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3-11 | ||
公文时效 |
为进一步健全统计违法举报制度,畅通统计违法举报监督渠道,规范统计活动,保障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若干举措》和市统计局关于防止统计造假工作相关要求,现将经开区统计违法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公布如下:
举报电话:0471-8127739;
电子邮箱:jfjtjk4610021@163.com;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接到举报后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依法、公正、及时和对举报人信息保密的原则,依法监督受理对有关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
一、受理举报内容包括
(一)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案件;
(二)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的案件;
(三)泄漏统计调查对象秘密的案件;
(四)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案件;
(五)有关机构和部门负责人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案件;
(六)有关机构和部门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案件;
(七)不履行和拖延履行统计法定职责的行为;
(八)无统计执法证从事统计执法检查活动的行为;
(九)对举报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处理不到位的案件;
(十)统计执法中以权谋取、收取钱物,吃拿卡要的行为;
(十一)其他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二、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
(二)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事实和依据;
(三)属于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受理举报的职责范围并在追诉期限内。
三、处理方式
对于收到的统计违法举报资料,经济发展局将于5个工作日内对不同情况进行分别处理:
(一)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确属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经济发展局将对举报线索进行移送,交由市统计局执法队和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进行调查、执法;
(二)对于举报内容不属于统计部门职权职责范围的,及时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或将电话和举报信函转给有管理职权的职能部门处理;
(三)对于举报内容和举报对象不明确的,不予受理;
(四)举报人就同一个统计违法行为多次、重复举报的,没有提供新的违法事实和情况证明的,不予受理;
(五)举报情况正在规定时限内处理中,举报人再次举报的,不予受理。
本通告未尽事宜,由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