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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201320KYJ/2026-00008 主题分类 监察
发布机构 应急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6-06-02 公文时效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呼和浩特市宏洋海江地产有限公司臻如府“3•19”
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6-06-02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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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9日上午9时40分许,呼和浩特市宏洋海江地产臻如府项目施工现场,作业人员郭红建在3号楼1单元6楼西户餐厅进行拆窗框包装纸作业时,自窗户外坠落至室外一层地面死亡,造成一起死亡1人的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2023年3月20日,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决定成立由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刘峥任组长,由经开区纪检监察工委、联合工会、应急局、建设管理局、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开发区检察处六个部门组成的“呼和浩特市宏洋海江地产有限公司臻如府‘3•19’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以下简称臻如府“3•19”事故)调查组,并委托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安全管理专家共同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内蒙古雨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雨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6月3日。营业执照期限为2021年6月3日至长期。法定代表人陈Ⅹ。注册资本260万元。为独立经营个体,所有制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施工资质为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有效期为2021年8月12日至2026年8月12日。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陈Ⅹ为公司主要施工生产负责人。敬ⅩⅩ为施工员,负责项目施工生产任务安排及管理工作。王ⅩⅩ为施工安全管理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相关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

呼和浩特市宏洋海江地产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宏洋海江地产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8月24日,公司负责人兼项目负责人为杜ⅩⅩ。

2.施工总承包单位:

内蒙古华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华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9日,营业执照期限为2013年1月9日至2063年1月8日。法定代理人为徐ⅩⅩ。注册资本为壹亿元。为独立经营个体,所有制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单位资质情况:施工总承包资质一级,有效期为2022年3月15日至2027年3月15日。内部设立总经理、常务副总、总工部、安全部、固定资产部、材料部、项目部等机构。

3.监理单位:

内蒙古明旺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内蒙古明旺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2月15日。注册资本300万元。公司负责人:于ⅩⅩ。总监理工程师:王ⅩⅩ。

4.事故发生单位与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

(1)当事人郭ⅩⅩ为内蒙古雨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铝合金门窗安装劳务人员。

(2)内蒙古雨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了内蒙古华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臻如府项目的铝合金门窗安装劳务分包工作。

(3)内蒙古华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单位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为施工总承包单位。

(4)内蒙古明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单位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为监理单位。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事故相关工作流程。

窗框安装→拆包装纸→玻璃安装→扣条安装→打胶→开启扇安装→五金件安装→窗户试验→验收

事故发生在拆包装纸环节。

2.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事故发生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到位。作业人员戴有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但当事人所用安全带属自行购买且系假冒伪劣产品;

(2)当事人三级教育培训考试试卷等资料齐全、安全

技术交底齐全;

(3)工人三级教育及交底资料、《内蒙古华亿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内蒙古华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应急救援预案》。(见:附件3、5、6)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3月19日上午7时40分许,门窗安装张ⅩⅩ班组班前教育;安全技术交底结束后,安全员对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进行了检查,作业人员开始工作。郭ⅩⅩ(死者)负责清理3号楼1单元窗户包装纸,作业期间郭ⅩⅩ佩戴安全帽及安全带。上午9时40分许,郭ⅩⅩ在3号楼1单元6楼西户餐厅窗户外坠落至室外一层地面(6楼距地面约18米左右)。项目部安全负责人冯ⅩⅩ电话通知了项目负责人王Ⅹ,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护车于10时30分许到达现场,对郭ⅩⅩ进行了20分钟的抢救后确认死亡,并于11时许离开现场。

(五)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5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3年3月19日9时40分许,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安全负责人冯ⅩⅩ电话通知项目负责人王Ⅹ。

2023年3月19日18时15分许,赛罕区应急管理局接“110”指挥中心电话,报告臻如府项目工地发生事故,并于18时40分许,通过市住建局治安科通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相关人员。

2023年3月19日20时30分许,经开区安委办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相关人员电话,报告臻如府项目工地发生事故。

2.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安全负责人冯ⅩⅩ对现场进行了隔离处置,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3.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医疗救治

救护车于10时30分许到达现场,对郭ⅩⅩ进行了20分钟的抢救后确认死亡,并于11时许离开现场。

(2)善后情况

2023年3月23日,内蒙古华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郭ⅩⅩ(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1.事故单位及相关人员应急响应及时;应急救援组织及处置措施较得当。

2.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九条第二款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向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报告事故相关事项,负迟报责任。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摘自《呼和浩特市宏洋海江地产有限公司臻如府3•19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专家技术意见书》)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郭ⅩⅩ(死者)使用假冒伪劣安全带,导致作业过程中安全带迸裂,从距地面约18米高处坠亡。具体原因分析(见:《呼和浩特市宏洋海江地产有限公司臻如府3•19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专家技术意见书》附件:事故原因分析第4、5、6、7项内容)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见:《呼和浩特市宏洋海江地产有限公司臻如府3•19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专家技术意见书》附件:事故原因分析第5、6、7项内容)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和事故现场分析,本次事故排除人为故意破坏和突发灾害因素的影响。

(四)间接原因分析

(摘自《呼和浩特市宏洋海江地产有限公司臻如府3•19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专家技术意见书》)内蒙古雨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实际监督检查,在总承包单位下发了《关于做好<项目复工复产前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及主体质量管控>工作的通知》并传达了臻如府项目监理例会会议纪要(编号:2023-01)后,未及时按照总包及监理单位的要求彻底消除高处作业施工中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安全隐患;在3月19日晨会时,未能及时发现死者郭ⅩⅩ使用私自购买的劣质安全带,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发生单位

内蒙古雨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执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相关规定;未彻底消除高处作业施工中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死者郭ⅩⅩ使用私自购买的劣质安全带,存在明显的安全管理缺陷。

(二)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

呼和浩特市宏洋海江地产有限公司、内蒙古华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明旺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督、监管、巡查、安全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

(三)监管部门

经开区建设管理局。由经开区纪检监察工委另行调查处定。

五、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单位、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臻如府3•19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如下:

1.主要责任

(1)内蒙古雨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臻如府“3•19”事故主要责任;

(2)作业人员郭ⅩⅩ(死者)为臻如府“3•19”事故第一责任人;

2.次要责任

呼和浩特市宏洋海江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内蒙古华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内蒙古雨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单位)、内蒙古明旺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管理责任。

3.其他责任

内蒙古华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事故迟报责任;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建议对事故第一责任人郭ⅩⅩ(死者)免予处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处内蒙古雨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陆拾万元(¥60万元)的罚款;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建议给予:

(1)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呼和浩特宏洋海江地产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公司及管理人杜ⅩⅩ罚款人民币(62206.57元×40%=24882.63元)贰万肆仟捌佰捌拾贰元陆角叁分(¥24882.63元)的处罚。

(2)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内蒙古华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徐ⅩⅩ罚款人民币(102582.33元×40%=41032.94元)肆万壹仟零叁拾贰元玖角肆分(¥41032.94元)的处罚。                

(3)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内蒙古雨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陈Ⅹ罚款人民币(57600元×40%=23040元)贰万叁仟零肆拾元(¥23040元)的处罚。

(4)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内蒙古明旺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责人于ⅩⅩ罚款人民币(101430.19×40%=40572.08元)肆万零伍佰柒拾贰元零角捌分(¥40572.08元)的处罚。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建议给予:

(1)内蒙古雨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敬ⅩⅩ上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处罚。即,罚款人民币(63098.94元×30%=18929.68元)壹万捌仟玖佰贰拾玖元陆角捌分(¥18929.68元)的处罚。

(2)内蒙古雨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安全管理员王ⅩⅩ上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处罚。即,罚款人民币(49500元×30%=14850元)壹万肆仟捌佰伍拾元(¥14850.00元)的处罚。同时,建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暂停王ⅩⅩ从业资格。

(3)内蒙古华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王Ⅹ上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处罚。即,罚款人民币(109970.84×30%=32991.25元)叁万贰仟玖佰玖拾壹元贰角伍分(¥32991.25元)的处罚。

(4)内蒙古华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负责人胡ⅩⅩ上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处罚。即,罚款人民币(112457.19元×30%=33737.16元)叁万叁仟柒佰叁拾柒元壹角陆分(¥33737.16元)的处罚。

(5)内蒙古华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安全负责人冯ⅩⅩ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93505.14元×30%=28051.54元)贰万捌仟零伍拾壹元伍角肆分(¥28051.54元)的处罚。同时,建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暂停冯ⅩⅩ从业资格。

(6)内蒙古明旺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王ⅩⅩ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58514.67元×30%=17554.40元)壹万柒仟伍佰伍拾肆元肆零分(¥17554.40元)的处罚。

(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建议给予:

负有事故迟报责任的内蒙古华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徐ⅩⅩ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02582.33元×60%=61549.40元)陆万壹仟伍佰肆拾玖元肆角零分(¥61549.40元)的处罚。

(三)行业监管部门责任

对负有行业监管部门的履职情况由经开区纪检监察工委另行调查处定。

六、事故主要教训

发生“臻如府3•19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各相关单位虽然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也符合行业标准要求,但对于制度落实和标准执行流于形式,只是强调了制度落实的过程和标准执行的流程,没有把安全生产工作做到位。如此事故中:3月19日上午7时40分许,门窗安装张小凯班组班前教育;安全技术交底结束后,安全员对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进行了检查,却未发现作业人员郭红建(死者)所穿戴的安全带属假冒伪劣产品,使其在作业过程中由于安全带迸裂坠落死亡。此次事故给我们带来以下教训:

(一)作为安全生产制度和标准的具体落实和执行者一定要有强烈的责任感,不断增强安全责任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不折不扣地完成规定要求。

(二)建设方、总承包方、分包方和监理方,在很好地履行各自职责的基础上,一定要做到协调管控到位,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改联动机制。除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制定或完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外,一定要根据自身情况把安全生产管理做到实处,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一个风险点和隐患上。

(三)必须加强临时雇佣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按照建筑领域安全生产各项要求,多措并举,狠抓施工安全监管。

1.按照市住建局印发的《2023年房屋建筑和市政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要点》(呼住建字发〔2 0 2 3 〕9 5 号)和《关于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开复工专项检查的通知》(呼住建字发〔2 0 2 3 〕9 6 号)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开(复)工前的安全条件审查,严把开(复)工审批关。

2.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组织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实地检查各施工现场,下达施工现场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20份,停工整改通知书7份,提出整改意见200余条,安全隐患整改率达100%。对三个项目的6家企业上报不良诚信记录。

(二)责成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开展安全防护用品的排查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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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201320KYJ/2026-00008
主题分类 监察
发文机构 应急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6-06-02
公文时效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呼和浩特市宏洋海江地产有限公司臻如府“3•19”
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 2026-06-02 11:50    
来源: 应急局

2023年3月19日上午9时40分许,呼和浩特市宏洋海江地产臻如府项目施工现场,作业人员郭红建在3号楼1单元6楼西户餐厅进行拆窗框包装纸作业时,自窗户外坠落至室外一层地面死亡,造成一起死亡1人的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2023年3月20日,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决定成立由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刘峥任组长,由经开区纪检监察工委、联合工会、应急局、建设管理局、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开发区检察处六个部门组成的“呼和浩特市宏洋海江地产有限公司臻如府‘3•19’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以下简称臻如府“3•19”事故)调查组,并委托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安全管理专家共同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内蒙古雨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雨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6月3日。营业执照期限为2021年6月3日至长期。法定代表人陈Ⅹ。注册资本260万元。为独立经营个体,所有制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施工资质为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有效期为2021年8月12日至2026年8月12日。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陈Ⅹ为公司主要施工生产负责人。敬ⅩⅩ为施工员,负责项目施工生产任务安排及管理工作。王ⅩⅩ为施工安全管理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相关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

呼和浩特市宏洋海江地产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宏洋海江地产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8月24日,公司负责人兼项目负责人为杜ⅩⅩ。

2.施工总承包单位:

内蒙古华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华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9日,营业执照期限为2013年1月9日至2063年1月8日。法定代理人为徐ⅩⅩ。注册资本为壹亿元。为独立经营个体,所有制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单位资质情况:施工总承包资质一级,有效期为2022年3月15日至2027年3月15日。内部设立总经理、常务副总、总工部、安全部、固定资产部、材料部、项目部等机构。

3.监理单位:

内蒙古明旺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内蒙古明旺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2月15日。注册资本300万元。公司负责人:于ⅩⅩ。总监理工程师:王ⅩⅩ。

4.事故发生单位与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

(1)当事人郭ⅩⅩ为内蒙古雨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铝合金门窗安装劳务人员。

(2)内蒙古雨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了内蒙古华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臻如府项目的铝合金门窗安装劳务分包工作。

(3)内蒙古华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单位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为施工总承包单位。

(4)内蒙古明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单位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为监理单位。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事故相关工作流程。

窗框安装→拆包装纸→玻璃安装→扣条安装→打胶→开启扇安装→五金件安装→窗户试验→验收

事故发生在拆包装纸环节。

2.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事故发生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到位。作业人员戴有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但当事人所用安全带属自行购买且系假冒伪劣产品;

(2)当事人三级教育培训考试试卷等资料齐全、安全

技术交底齐全;

(3)工人三级教育及交底资料、《内蒙古华亿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内蒙古华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应急救援预案》。(见:附件3、5、6)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3月19日上午7时40分许,门窗安装张ⅩⅩ班组班前教育;安全技术交底结束后,安全员对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进行了检查,作业人员开始工作。郭ⅩⅩ(死者)负责清理3号楼1单元窗户包装纸,作业期间郭ⅩⅩ佩戴安全帽及安全带。上午9时40分许,郭ⅩⅩ在3号楼1单元6楼西户餐厅窗户外坠落至室外一层地面(6楼距地面约18米左右)。项目部安全负责人冯ⅩⅩ电话通知了项目负责人王Ⅹ,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护车于10时30分许到达现场,对郭ⅩⅩ进行了20分钟的抢救后确认死亡,并于11时许离开现场。

(五)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5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3年3月19日9时40分许,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安全负责人冯ⅩⅩ电话通知项目负责人王Ⅹ。

2023年3月19日18时15分许,赛罕区应急管理局接“110”指挥中心电话,报告臻如府项目工地发生事故,并于18时40分许,通过市住建局治安科通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相关人员。

2023年3月19日20时30分许,经开区安委办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相关人员电话,报告臻如府项目工地发生事故。

2.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安全负责人冯ⅩⅩ对现场进行了隔离处置,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3.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医疗救治

救护车于10时30分许到达现场,对郭ⅩⅩ进行了20分钟的抢救后确认死亡,并于11时许离开现场。

(2)善后情况

2023年3月23日,内蒙古华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郭ⅩⅩ(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1.事故单位及相关人员应急响应及时;应急救援组织及处置措施较得当。

2.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九条第二款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向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报告事故相关事项,负迟报责任。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摘自《呼和浩特市宏洋海江地产有限公司臻如府3•19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专家技术意见书》)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郭ⅩⅩ(死者)使用假冒伪劣安全带,导致作业过程中安全带迸裂,从距地面约18米高处坠亡。具体原因分析(见:《呼和浩特市宏洋海江地产有限公司臻如府3•19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专家技术意见书》附件:事故原因分析第4、5、6、7项内容)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见:《呼和浩特市宏洋海江地产有限公司臻如府3•19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专家技术意见书》附件:事故原因分析第5、6、7项内容)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和事故现场分析,本次事故排除人为故意破坏和突发灾害因素的影响。

(四)间接原因分析

(摘自《呼和浩特市宏洋海江地产有限公司臻如府3•19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专家技术意见书》)内蒙古雨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实际监督检查,在总承包单位下发了《关于做好<项目复工复产前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及主体质量管控>工作的通知》并传达了臻如府项目监理例会会议纪要(编号:2023-01)后,未及时按照总包及监理单位的要求彻底消除高处作业施工中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安全隐患;在3月19日晨会时,未能及时发现死者郭ⅩⅩ使用私自购买的劣质安全带,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发生单位

内蒙古雨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执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相关规定;未彻底消除高处作业施工中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死者郭ⅩⅩ使用私自购买的劣质安全带,存在明显的安全管理缺陷。

(二)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

呼和浩特市宏洋海江地产有限公司、内蒙古华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明旺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督、监管、巡查、安全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

(三)监管部门

经开区建设管理局。由经开区纪检监察工委另行调查处定。

五、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单位、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臻如府3•19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如下:

1.主要责任

(1)内蒙古雨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臻如府“3•19”事故主要责任;

(2)作业人员郭ⅩⅩ(死者)为臻如府“3•19”事故第一责任人;

2.次要责任

呼和浩特市宏洋海江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内蒙古华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内蒙古雨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单位)、内蒙古明旺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管理责任。

3.其他责任

内蒙古华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事故迟报责任;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建议对事故第一责任人郭ⅩⅩ(死者)免予处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处内蒙古雨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陆拾万元(¥60万元)的罚款;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建议给予:

(1)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呼和浩特宏洋海江地产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公司及管理人杜ⅩⅩ罚款人民币(62206.57元×40%=24882.63元)贰万肆仟捌佰捌拾贰元陆角叁分(¥24882.63元)的处罚。

(2)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内蒙古华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徐ⅩⅩ罚款人民币(102582.33元×40%=41032.94元)肆万壹仟零叁拾贰元玖角肆分(¥41032.94元)的处罚。                

(3)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内蒙古雨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陈Ⅹ罚款人民币(57600元×40%=23040元)贰万叁仟零肆拾元(¥23040元)的处罚。

(4)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内蒙古明旺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责人于ⅩⅩ罚款人民币(101430.19×40%=40572.08元)肆万零伍佰柒拾贰元零角捌分(¥40572.08元)的处罚。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建议给予:

(1)内蒙古雨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敬ⅩⅩ上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处罚。即,罚款人民币(63098.94元×30%=18929.68元)壹万捌仟玖佰贰拾玖元陆角捌分(¥18929.68元)的处罚。

(2)内蒙古雨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安全管理员王ⅩⅩ上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处罚。即,罚款人民币(49500元×30%=14850元)壹万肆仟捌佰伍拾元(¥14850.00元)的处罚。同时,建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暂停王ⅩⅩ从业资格。

(3)内蒙古华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王Ⅹ上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处罚。即,罚款人民币(109970.84×30%=32991.25元)叁万贰仟玖佰玖拾壹元贰角伍分(¥32991.25元)的处罚。

(4)内蒙古华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负责人胡ⅩⅩ上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处罚。即,罚款人民币(112457.19元×30%=33737.16元)叁万叁仟柒佰叁拾柒元壹角陆分(¥33737.16元)的处罚。

(5)内蒙古华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安全负责人冯ⅩⅩ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93505.14元×30%=28051.54元)贰万捌仟零伍拾壹元伍角肆分(¥28051.54元)的处罚。同时,建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暂停冯ⅩⅩ从业资格。

(6)内蒙古明旺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王ⅩⅩ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58514.67元×30%=17554.40元)壹万柒仟伍佰伍拾肆元肆零分(¥17554.40元)的处罚。

(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建议给予:

负有事故迟报责任的内蒙古华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徐ⅩⅩ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02582.33元×60%=61549.40元)陆万壹仟伍佰肆拾玖元肆角零分(¥61549.40元)的处罚。

(三)行业监管部门责任

对负有行业监管部门的履职情况由经开区纪检监察工委另行调查处定。

六、事故主要教训

发生“臻如府3•19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各相关单位虽然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也符合行业标准要求,但对于制度落实和标准执行流于形式,只是强调了制度落实的过程和标准执行的流程,没有把安全生产工作做到位。如此事故中:3月19日上午7时40分许,门窗安装张小凯班组班前教育;安全技术交底结束后,安全员对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进行了检查,却未发现作业人员郭红建(死者)所穿戴的安全带属假冒伪劣产品,使其在作业过程中由于安全带迸裂坠落死亡。此次事故给我们带来以下教训:

(一)作为安全生产制度和标准的具体落实和执行者一定要有强烈的责任感,不断增强安全责任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不折不扣地完成规定要求。

(二)建设方、总承包方、分包方和监理方,在很好地履行各自职责的基础上,一定要做到协调管控到位,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改联动机制。除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制定或完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外,一定要根据自身情况把安全生产管理做到实处,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一个风险点和隐患上。

(三)必须加强临时雇佣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按照建筑领域安全生产各项要求,多措并举,狠抓施工安全监管。

1.按照市住建局印发的《2023年房屋建筑和市政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要点》(呼住建字发〔2 0 2 3 〕9 5 号)和《关于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开复工专项检查的通知》(呼住建字发〔2 0 2 3 〕9 6 号)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开(复)工前的安全条件审查,严把开(复)工审批关。

2.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组织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实地检查各施工现场,下达施工现场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20份,停工整改通知书7份,提出整改意见200余条,安全隐患整改率达100%。对三个项目的6家企业上报不良诚信记录。

(二)责成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开展安全防护用品的排查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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