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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201320KSP/2026-00015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布机构 投资促进局(政务服务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6-04-02 公文时效

关于内蒙古鲁科新材料有限公司煤矸石综合利用制备42万吨/年绿色硅酸铝纤维及制品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6-04-02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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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鲁科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内蒙古鲁科新材料有限公司煤矸石综合利用制备42万吨/年绿色硅酸铝纤维及制品一体化项目环评审批的申请》及由内蒙古华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内蒙古鲁科新材料有限公司煤矸石综合利用制备42万吨/年绿色硅酸铝纤维及制品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我局审议,同意该项目建设,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项目总占地面积为333333.33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分两阶段建设。第一阶段建设煤矸石烧成车间、1#硅酸铝纤维针刺毯生产车间(布设18条生产线,形成18万吨/年纤维毯产能),配套建设4座产成品仓库、一般固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化粪池、南地块地磅及门房,同步建成DA001至DA039排气筒及相关除尘脱硫脱硝设施。第二阶段建设2#硅酸铝纤维针刺毯生产车间(布设17条生产线,使纤维毯总产能达到35万吨/年)、硅酸铝纤维板生产车间(6条生产线,6万吨/年)、硅酸铝纤维纸生产车间(6条生产线,1万吨/年)、硅酸铝纤维棉生产车间(5条生产线,5万吨/年,作为纤维板及纸的原料厂内消纳),配套建设原料仓储区、6座产成品仓库、办公楼、职工服务中心、厂内污水处理站,同步建成DA040至DA062排气筒及相关除尘装置。项目建设规模为年产35万吨硅酸铝纤维毯、6万吨硅酸铝纤维湿法板、1万吨硅酸铝纤维纸。项目总投资为12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482万元,占总投资的1.24%。

项目为新建项目,在满足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相关要求,并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可行。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1、切实做好施工期的污染防治工作。施工道路和施工场所定期洒水抑尘,减少扬尘污染。施工废水经沉淀后回用。选用低噪声设备,施工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相关要求。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尽量就地回收利用,不能回用部分运送至指定地点处理,不得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2、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项目原料破碎、熟料破碎、熟料混料产生的颗粒物分别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25m高排气筒(DA001、DA002、DA003)排放;煤矸石烧成生产线焙烧工序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经SNCR脱硝+石灰石石膏脱硫+湿电除尘处理后,由1根40m高排气筒(DA004)排放;硅酸铝纤维针刺毯生产线熔融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8根25m高排气筒(DA005-DA012)排放,集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旋风除尘器+水幕除尘器处理后,由19根25m高排气筒(DA013-DA031)排放,切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8根25m高排气筒(DA032-DA039)排放;硅酸铝纤维棉生产线熔融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25m高排气筒(DA040)排放,集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旋风除尘器+水幕除尘器处理后,由3根25m高排气筒(DA041-DA043)排放;硅酸铝纤维板生产线下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2根25m高排气筒(DA044、DA045)排放,烘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经低氮燃烧处理后,由6根25m高排气筒(DA046-DA051)排放,切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3根25m高排气筒(DA052-DA054)排放;硅酸铝纤维纸生产线烘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经低氮燃烧处理后,由6根25m高排气筒(DA055-DA060)排放,切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2根25m高排气筒(DA061、DA062)排放。

废气中DA001排气筒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A002-DA003、DA005-DA012、DA013-DA031、DA032-DA039、DA040、DA041-DA043、DA044、DA045-DA062排气筒颗粒物执行《矿物棉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7-2022);DA004排气筒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呼环通〔2019〕134号)中排放限值;DA046-DA051、DA055-DA060排气筒颗粒物执行《矿物棉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7-2022);DA046-DA051、DA055-DA060排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呼环通〔2019〕134号)中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

3、加强水环境保护,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污水处理厂;生产废水由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入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污水处理厂;脱硫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厂区排放废水需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同时满足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同时做好涉及污水的坑、池、管网等的防渗措施。

4、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项目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的要求。

5、加强固废管理。电阻炉产生的炉渣、集棉工序产生的棉渣、切割工序产生的边角料、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及废渣均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材料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综合利用;脱硫石膏暂存后优先综合利用,无法利用时外送处置;污泥、格栅渣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废布袋、废分子筛及过滤器由厂家更换后回收;废渗透膜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废矿物油及油桶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处置。

项目须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管理和处置。

6、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相关要求。

7、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他环境影响防治对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须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

四、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环境保护措施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开工前重新报批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如取得环评批复之日起5年未开工建设,在开工前环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由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及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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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蒙ICP备20000293号 网站标识码:15010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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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201320KSP/2026-00015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机构 投资促进局(政务服务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6-04-02
公文时效

关于内蒙古鲁科新材料有限公司煤矸石综合利用制备42万吨/年绿色硅酸铝纤维及制品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6-04-02 15:23    
来源: 投资促进局(政务服务局)

内蒙古鲁科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内蒙古鲁科新材料有限公司煤矸石综合利用制备42万吨/年绿色硅酸铝纤维及制品一体化项目环评审批的申请》及由内蒙古华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内蒙古鲁科新材料有限公司煤矸石综合利用制备42万吨/年绿色硅酸铝纤维及制品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我局审议,同意该项目建设,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项目总占地面积为333333.33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分两阶段建设。第一阶段建设煤矸石烧成车间、1#硅酸铝纤维针刺毯生产车间(布设18条生产线,形成18万吨/年纤维毯产能),配套建设4座产成品仓库、一般固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化粪池、南地块地磅及门房,同步建成DA001至DA039排气筒及相关除尘脱硫脱硝设施。第二阶段建设2#硅酸铝纤维针刺毯生产车间(布设17条生产线,使纤维毯总产能达到35万吨/年)、硅酸铝纤维板生产车间(6条生产线,6万吨/年)、硅酸铝纤维纸生产车间(6条生产线,1万吨/年)、硅酸铝纤维棉生产车间(5条生产线,5万吨/年,作为纤维板及纸的原料厂内消纳),配套建设原料仓储区、6座产成品仓库、办公楼、职工服务中心、厂内污水处理站,同步建成DA040至DA062排气筒及相关除尘装置。项目建设规模为年产35万吨硅酸铝纤维毯、6万吨硅酸铝纤维湿法板、1万吨硅酸铝纤维纸。项目总投资为12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482万元,占总投资的1.24%。

项目为新建项目,在满足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相关要求,并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可行。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1、切实做好施工期的污染防治工作。施工道路和施工场所定期洒水抑尘,减少扬尘污染。施工废水经沉淀后回用。选用低噪声设备,施工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相关要求。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尽量就地回收利用,不能回用部分运送至指定地点处理,不得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2、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项目原料破碎、熟料破碎、熟料混料产生的颗粒物分别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25m高排气筒(DA001、DA002、DA003)排放;煤矸石烧成生产线焙烧工序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经SNCR脱硝+石灰石石膏脱硫+湿电除尘处理后,由1根40m高排气筒(DA004)排放;硅酸铝纤维针刺毯生产线熔融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8根25m高排气筒(DA005-DA012)排放,集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旋风除尘器+水幕除尘器处理后,由19根25m高排气筒(DA013-DA031)排放,切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8根25m高排气筒(DA032-DA039)排放;硅酸铝纤维棉生产线熔融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25m高排气筒(DA040)排放,集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旋风除尘器+水幕除尘器处理后,由3根25m高排气筒(DA041-DA043)排放;硅酸铝纤维板生产线下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2根25m高排气筒(DA044、DA045)排放,烘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经低氮燃烧处理后,由6根25m高排气筒(DA046-DA051)排放,切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3根25m高排气筒(DA052-DA054)排放;硅酸铝纤维纸生产线烘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经低氮燃烧处理后,由6根25m高排气筒(DA055-DA060)排放,切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2根25m高排气筒(DA061、DA062)排放。

废气中DA001排气筒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A002-DA003、DA005-DA012、DA013-DA031、DA032-DA039、DA040、DA041-DA043、DA044、DA045-DA062排气筒颗粒物执行《矿物棉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7-2022);DA004排气筒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呼环通〔2019〕134号)中排放限值;DA046-DA051、DA055-DA060排气筒颗粒物执行《矿物棉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7-2022);DA046-DA051、DA055-DA060排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呼环通〔2019〕134号)中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

3、加强水环境保护,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污水处理厂;生产废水由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入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污水处理厂;脱硫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厂区排放废水需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同时满足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同时做好涉及污水的坑、池、管网等的防渗措施。

4、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项目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的要求。

5、加强固废管理。电阻炉产生的炉渣、集棉工序产生的棉渣、切割工序产生的边角料、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及废渣均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材料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综合利用;脱硫石膏暂存后优先综合利用,无法利用时外送处置;污泥、格栅渣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废布袋、废分子筛及过滤器由厂家更换后回收;废渗透膜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废矿物油及油桶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处置。

项目须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管理和处置。

6、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相关要求。

7、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他环境影响防治对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须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

四、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环境保护措施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开工前重新报批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如取得环评批复之日起5年未开工建设,在开工前环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由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及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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