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201320KSP/2026-00011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 发布机构 | 投资促进局(政务服务局)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6-03-05 | 公文时效 |
内蒙古弘乐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钠离子电池硬碳负极材料项目环评审批的申请》及由内蒙古博海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完成的《钠离子电池硬碳负极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我局审议,同意该项目建设,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经济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园丁香大街与工农路交汇处东南角内蒙古弘昌新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内,总占地面积为1.2万㎡;主要建设低温碳化生产线10条,高温碳化生产线10条,粉碎筛分设备2套及相关配套的环保设备等;规模为年产10000吨钠离子电池硬碳负极材料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95万元,占总投资比例为8.95%。
项目为新建项目,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建设可行。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项目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回用;采取洒水抑尘以减少施工扬尘的污染;合理布置施工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施工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及所在区域声环境功能区相关要求。
2、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投料废气采取“负压密闭收集+布袋除尘器”+15m排气筒(DA001)排放;低温碳化废气采取“焚烧机+电捕焦+活性炭吸附”+30m排气筒(DA002)排放;热混合废气、高温碳化废气采取“焚烧机+电捕焦+活性炭吸附”+30m排气筒(DA002、DA003)排放;运营期有组织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沥青烟、苯并[a]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标准;投料废气中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标准。
运营期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综合标准》(GB16297-1996)相关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控制排放标准》(GB37822-2019)相关排放限值。
3、加强水环境保护。生活污水及生产废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
项目须做好危废贮存库等重点区域的防渗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
4、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项目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5、加强固废管理。除尘灰、炭黑尘灰暂存一般固废暂存间,回用于生产;废布袋、废RO膜、废分子筛及过滤器由厂家定期更换后带走处理;磁性物暂存一般固废暂存间外售处理。电捕焦废液回用于生产。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油桶、含油抹布手套、电捕焦颗粒物暂存于危废贮存库,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项目须在厂区内配套建设足够容量的一般固废暂存间和危废贮存库,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管理。
6、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相关要求。
7、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他环境影响防治对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须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
四、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开工前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由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及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蒙ICP备20000293号 网站标识码:1501000013
蒙公网安备15010502000012号 邮编:010111 邮箱:hhkfqxxgz@163.com
地址: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沙尔沁镇阳光大街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索 引 号 | 000201320KSP/2026-000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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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
| 发文机构 | 投资促进局(政务服务局) | ||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6-03-05 | ||
| 公文时效 | |||
内蒙古弘乐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钠离子电池硬碳负极材料项目环评审批的申请》及由内蒙古博海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完成的《钠离子电池硬碳负极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我局审议,同意该项目建设,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经济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园丁香大街与工农路交汇处东南角内蒙古弘昌新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内,总占地面积为1.2万㎡;主要建设低温碳化生产线10条,高温碳化生产线10条,粉碎筛分设备2套及相关配套的环保设备等;规模为年产10000吨钠离子电池硬碳负极材料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95万元,占总投资比例为8.95%。
项目为新建项目,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建设可行。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项目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回用;采取洒水抑尘以减少施工扬尘的污染;合理布置施工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施工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及所在区域声环境功能区相关要求。
2、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投料废气采取“负压密闭收集+布袋除尘器”+15m排气筒(DA001)排放;低温碳化废气采取“焚烧机+电捕焦+活性炭吸附”+30m排气筒(DA002)排放;热混合废气、高温碳化废气采取“焚烧机+电捕焦+活性炭吸附”+30m排气筒(DA002、DA003)排放;运营期有组织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沥青烟、苯并[a]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标准;投料废气中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标准。
运营期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综合标准》(GB16297-1996)相关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控制排放标准》(GB37822-2019)相关排放限值。
3、加强水环境保护。生活污水及生产废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
项目须做好危废贮存库等重点区域的防渗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
4、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项目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5、加强固废管理。除尘灰、炭黑尘灰暂存一般固废暂存间,回用于生产;废布袋、废RO膜、废分子筛及过滤器由厂家定期更换后带走处理;磁性物暂存一般固废暂存间外售处理。电捕焦废液回用于生产。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油桶、含油抹布手套、电捕焦颗粒物暂存于危废贮存库,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项目须在厂区内配套建设足够容量的一般固废暂存间和危废贮存库,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管理。
6、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相关要求。
7、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他环境影响防治对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须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
四、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开工前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由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及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