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201320KSP/2024-00062 | 主题分类 | 重大建设项目;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
发布机构 | 投资促进局(政务服务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5-14 | 公文时效 |
呼和浩特如意开发区公用事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集中供热提升改造工程节能评估报告审查的请示》(呼如公用〔2024〕32号)和相关材料已收悉,该项目总投资23498万元,位于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园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为:
对园区长输供热主管网工程、园区主干网工程及分支管网工程、中继泵站工程、换热站工程进行改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4号令)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内发改环资字〔2020〕1300号)及自治区节能审查相关规定,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耗当量值为631.26tce/a;年综合能耗等价值为1605.20tce/a,单位投资综合能耗当量值为0.03tce/万元,等价值为0.07tce/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当量值为0.17 tce/万元;等价值为0.44tce/万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加强和改进节能工作。
(一)优化建设方案。合理布置各建筑物朝向和间距,建筑设计能够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降低建筑能耗。在满足工艺要求及设备安全操作的前提下,合理缩短设备间距。合理设计供电系统,减少电能损耗。优化设置循环水系统,提高循环水重复利用率。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选用达到国家I级能效标准的通风机、空压机、电动机、变压器等产品和设备,优于节能评价值的水泵,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等标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完善的能源计量体系。
四、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相应的节能审查机关申请延期。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蒙ICP备20000293号 网站标识码:15010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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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沙尔沁镇阳光大街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索 引 号 | 000201320KSP/2024-0006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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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重大建设项目;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 ||
发文机构 | 投资促进局(政务服务局) |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5-14 | ||
公文时效 |
呼和浩特如意开发区公用事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集中供热提升改造工程节能评估报告审查的请示》(呼如公用〔2024〕32号)和相关材料已收悉,该项目总投资23498万元,位于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园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为:
对园区长输供热主管网工程、园区主干网工程及分支管网工程、中继泵站工程、换热站工程进行改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4号令)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内发改环资字〔2020〕1300号)及自治区节能审查相关规定,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耗当量值为631.26tce/a;年综合能耗等价值为1605.20tce/a,单位投资综合能耗当量值为0.03tce/万元,等价值为0.07tce/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当量值为0.17 tce/万元;等价值为0.44tce/万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加强和改进节能工作。
(一)优化建设方案。合理布置各建筑物朝向和间距,建筑设计能够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降低建筑能耗。在满足工艺要求及设备安全操作的前提下,合理缩短设备间距。合理设计供电系统,减少电能损耗。优化设置循环水系统,提高循环水重复利用率。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选用达到国家I级能效标准的通风机、空压机、电动机、变压器等产品和设备,优于节能评价值的水泵,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等标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完善的能源计量体系。
四、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相应的节能审查机关申请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