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201320KRS/2023-00026 | 主题分类 | 人事工作 |
发布机构 | 科技人才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5-18 | 公文时效 |
区直各部门(中心)、各园区管理办公室,沙尔沁镇,驻区各企业:
现将《关于做好2023年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呼人社办发〔2023〕10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做好2023年开发区职称申报工作。同时,结合开发区实际,现就相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职称申报时间:
高级职称申报时间:2023年5月22日至5月26日;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时间:6月26日至6月30日;考核认定材料申报时间:6月26日至6月30日;考评结合系列(专业)职称申报评审时间另行安排。
各单位按照以上申报时间报送材料,报送材料实行预约制,请各单位提前一天进行预约。申报工作结束后,不得补报相关材料。
二、申报渠道:
(一)线上注册申报
申报人员须首先访问内蒙古人才信息库(网址:www.nmgrck.cn),进行线上注册并登录,在业务办理—2023年职称申报栏目中,完成基本信息填报,保存后下载导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后,进行线下填写及完善申报材料。
(二)线下提交材料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对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审核把关,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其中,申报人所在单位必须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的单位推荐意见栏中认真填写申报人的德、能、勤、绩、廉各方面的表现,同时在单位公示情况栏填写:“已对申报材料逐一审核,真实准确,公示无异议,同意推荐。”申报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均须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盖章认可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将所有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上报材料需包括公示情况。
三、报送地址:
地 址:开发区科技人才局专技科(A1-3008室)
联系电话:0471-8127848
联 系 人:连海蓉、闫方宇、梁晓明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人才局
2023年5月18日
呼人社办发〔2023〕108号
关于做好2023年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林格尔新区党群工作部,市各部、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呼和浩特市委对人才工作各项决策部署,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不断激发释放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切实服务我市高质量发展大局,根据国家、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3〕79号),现就做好2023年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评人员范围
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人社发〔2023〕4号)规定的人员。
二、时间进度安排
(一)评审进度安排
1.我市社会化高级职称申报时间: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9日;市直属单位中级职称申报时间: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7日。各旗县区高中初级职称申报时间具体见旗县区职称工作通知。
2.我市“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中小学教师、农牧业、林草、水利、乌兰牧骑、文物博物高级职称申报时间:2023年6月12日至2023年6月20日,“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卫生高级职称申报时间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3.各旗县区、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自主评审单位要及时部署并研究制定具体评审实施方案,于2023年9月30日前需完成评审和公示工作。
4.考评结合系列(专业)职称申报时间以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下发的年度评审工作通知要求为准。体育、工艺美术、文学创作系列(专业)职称申报要求和时间,待新评审条件印发后,由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另行发文部署。
(二)申报材料截止时间
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的学历、资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论文、奖项、荣誉等)、继续教育审验卡截止时间为当年职称申报截止时间(考评结合系列或专业的截止时间以评委会组建单位年度评审工作通知要求为准)。
三、申报程序要求
申报人员按照隶属关系和规定程序逐级将材料报送评委会办事机构,本年度内同一职称层级原则上只能向一个评委会提出职称评审申请。用人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相同层级的职称材料统一报送同一评委会,不得多头报送。
(一)线上注册申报
申报人员须首先访问内蒙古人才信息库(网址:www.nmgrck.cn),进行线上注册并登录,在业务办理—2023年职称申报栏目中,完成基本信息填报,保存后下载导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和《专业技术职称送审表》后,进行线下填写及完善申报材料。
申报“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新型职业农牧民职称,以及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的,进入相对应的栏目填报。
(二)线下提交材料
申报人员提交线下材料渠道和要求以《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人社发〔2023〕4号)规定为准。申报材料目录见附件1。
1.高级职称申报流程。
(1)高级职称评委会设在自治区的,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将材料审核后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并逐级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职称直报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将材料报送自治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分类整理后,交相应高评委会办事机构。
(2)高级职称评委会设在我市的,市本级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对材料审核后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材料审核汇总后送交市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旗县区及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按照人事隶属关系逐级申报,由旗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送交市相应行业主管部门。
(3)高级职称评委会设在自评单位的,按照自评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2.申报中、初级职称评审流程。
(1)旗县区及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和自评单位申报人员,按照各旗县区或自评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2)市本级申报中级职称人员,由所在单位对材料审核后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材料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自由职业者的职称申报材料经初审通过,按照属地原则,报送至旗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评审政策规定
(一)严格评审依据
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严格遵守《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人社发〔2023〕4号)规定,并符合自治区制定印发的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要求。各旗县区、各评委会、各自主评审单位在开展职称评审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和新修订的评审条件。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减少专业、学历、奖项等限制性条件要求
1.除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系列或专业外,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可允许按照本人长期从事专业申报职称。各评委会根据本专业领域工作,在本系列(专业)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中明确专业要求。
2.非全日制学历与全日制学历、职业院校毕业生与同层次普通学校毕业生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系列职称。
3.不得将科研项目、经费数量、获奖情况、论文期刊层次、头衔、称号等作为职称评审的限制性要求。
(三)实行多元化的评价方式
1.对国家或自治区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专业)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即视为取得相应层级职称,不再进行相应层级职称评审或认定。
2.对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职称,专业技术人才须参加国家或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达到国家或自治区合格线并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3.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以及自主评审单位自主评审的职称,可采取讲课说课、面试答辩、量化评审、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评价方式进行,具体评审办法由我市、自主评审单位根据自治区相应职称评审条件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
4.自治区正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职称实行网上申报评审。
5.旗县区和乡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设组评审。
6.各旗县区、各评委会对非公有制专业技术人才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应单独分组、单独评审,或组织开展专项评审。将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方面获得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指标。
(四)继续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1.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密集、技术实力较强、内部管理规范的科研院所、三级医院、大型企业,以及国家重点实验室、区域医疗中心等,按照职称评审管理规定申请组建相应层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自主开展职称评审。
2.有关旗县区、评委会当年不具备开展评审工作条件的系列(专业),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同意,可采取联合评审、委托其他旗县区或评委会评审等方式进行评审。
(五)继续支持和林格尔人才科创中心职称政策
1.发挥和林格尔人才科创中心高层次人才集聚优势,支持符合条件的骨干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相应层级职称自主评审。
2.支持和林格尔人才科创中心作为职称直报单位,可直接向自治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申报高级职称评审材料。
3.在和林格尔人才科创中心设立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直报点,非公领域人才可不受职称逐级申报要求限制,根据学历、工作年限及业绩成果等直接申报相应专业职称,对论文和继续教育不作硬性要求。
4.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和林格尔人才科创中心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相应等级职称。
5.突破地域限制,对和林格尔人才科创中心确有需要,人事关系、劳动关系不在呼和浩特市但在呼和浩特市参保的专业技术人员,市或园区职称评审管理委员会可以受理职称申报评审事宜,评审结果在自治区范围内有效。
(六)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申报人员按照职称管理权限和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下列人员可享受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政策,可不受岗位数额(比例)限制,按相关规定直接申报相应职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参加考评结合系列职称评审的,需按要求参加考试并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方可参加评审。符合以下第1至5项的人员申报职称评审,由内蒙古自治区绿色通道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符合第6、7项的人员申报职称评审,由相应评委会评审。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政策原则上只可享受一次。
1.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或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科技领军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的技术负责人,经市人民政府研究推荐,并提供相关业绩、贡献和成果鉴定材料,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2.经认定我市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引进人才由本单位评委会评定相应职称。
3.博士后在站期间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出站后,留在我市工作的,由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推荐,直接申报认定副高级职称。
4.不具备职称评审条件规定的学历要求,但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由2名以上在职在岗的具备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出具推荐意见,并经市人民政府研究推荐,不受学历要求限制申报职称。
5.在海外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取得显著业绩成果的海外归国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条件,经市人民政府研究推荐,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6.列入下列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在培养期内业绩成果突出的可直接申报相应职称。其中,“新时代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项目”(原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一层次人选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新时代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项目”二层次人选,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计划一层次人选可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新时代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项目”三层次人选、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计划二层次人选可直接申报中级职称。
7.党政机关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或军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七)实施助力乡村振兴一线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倾斜政策
1.突出服务基层导向,高等院校毕业生在乡镇、村基层单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经考核合格,可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直接申请认定相应的职称(以考代评专业除外),不需要进行评审。其中,具有专科学历、工作满2年的,可认定助理级职称;具有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工作后可认定助理级职称;具有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工作满1年的,可认定中级职称;具有博士学位,工作后可认定中级职称。
2.对在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2年的本科毕业生和满4年的大专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评审。
3.对在旗县区从事专业工作满30年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和在乡镇从事专业工作满20年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不受学历、专业和单位岗位职数限制,在业绩成果等其他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破格参加高一级职称评聘。
4.完善专业技术人才定期服务乡村职称评审激励机制,鼓励引导更多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服务。城镇中小学教师在晋升高级职称时,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城市医生在晋升高级职称时,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的农村牧区基层工作服务经历。城市专业技术人才当年服务乡镇、村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的,申报职称可免除当年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取得现有职称后,累计服务乡镇、村年限达到3年以上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可提前1年参评高一级职称。
(八)实施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倾斜政策
非公有制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职称逐级申报要求的限制,直接申报相应专业职称,其中,大学本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大学专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相应业绩成果条件,可以直接申报中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2年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相应业绩成果条件,可以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参加考评结合系列职称评审的,需按要求参加考试并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方可参加评审)。对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的继续教育不作硬性要求。从2024年开始,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需按要求逐步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九)继续实施关心爱护疫情防控医务人员职称倾斜政策
1.将医务人员在疫情防控中的现实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对于表现优秀的在职称评审中优先申报,优先参评。医务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经历可视同为一年基层工作经历,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疫情防控一线技术工作总结、专题报告、病案分析、护理记录、流行病学报告,以及公共卫生现场处置、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等疫情防控中的现实表现情况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医务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成果可作为代表作参加职称评审。作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且满足职称评审业绩成果条件的,可不受现有职称取得年限限制,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或考试。
2.2023年之前,参加疫情防控医务人员仍执行自治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的职称申报评审政策。
市卫生健康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上述政策并确定享受政策人员名单,在开展职称申报工作前将享受政策人员名单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继续开展基层“定向评价”高级职称评审
我局会同相应行业部门严格按照基层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要求,在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卫生、农牧业、林草、水利、乌兰牧骑和文物博物等专业领域,做好基层“定向评价”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基层“定向评价”高级职称评审严格在各旗县区核定的“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十一)开展新型职业农牧民职称评审
自2023年起,开展新型职业农牧民职称评审工作。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十二)有效衔接事业单位职称评聘
1.严禁在机构改革期间,突击开展职称评审。各旗县区、市直机构改革涉改单位严格在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空岗数合理有序推荐申报职称评审。
2.各旗县区、市直未涉改单位应在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空岗数推荐申报职称评审,确需超岗位职数申报高级职称评审的,申报总数应严格控制在已设高级岗位数的5%以内,旗县区所属事业单位的控制比例以旗县区为单位进行衡量,市直属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以主管部门为单位衡量。中初级职称评审控制职数,由各旗县区、市直部门根据专业技术人才实际统筹安排。
3.为有效衔接事业单位职称评聘管理,对参评人员受聘时间的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相应系列职称改革指导意见和自治区新修订的评审条件执行。
4.严格落实国家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有关文件精神。允许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在所创办企业申报职称,所获得的职称可以作为其返回事业单位后参加岗位竞聘、重新订立聘用合同的参考。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继续享有参加职称评审的权利,可以在兼职单位或者创办企业申报职称。
(十三)继续做好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
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按照总量控制、盟市(自评单位)评审、自治区复核后核准备案的原则进行。2023年全市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总数控制为22人(含呼和浩特市第二中学3人)。评审结果核准后,要按照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要求,及时补充设岗,并按职称资格起算时间进行岗位聘用。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中小学教师副高级职称评审,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十四)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
高技能人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21〕16号)要求申报职称评审。
(十五)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有效衔接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部分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20号)以及《2020年关于更新公布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表的说明》,专业技术人才获得相应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进行聘任,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十六)严格执行继续教育有关要求
继续教育有关要求按照《关于做好全市2023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呼人社办发〔2023〕17号)执行。
五、资格审核要求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各级主管部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评委会组建部门和办事机构应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人社发〔2023〕4号)有关规定,做好职称申报评审各环节审核、公示、推荐等工作。
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健全职称申报推荐程序,完善工作流程,按照公开、民主、平等、择优的原则,开展职称申报推荐工作。
(一)单位审核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对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审核把关,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出具职称申报推荐意见,说明推荐人选产生方式、申报人员具备的申报基本条件、能力业绩条件及公示情况等,对申报程序和材料把关作出承诺。按照“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原则,推荐报送的申报材料须签署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意见及审核日期,并加盖审核推荐单位公章。同时将所有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上报材料需包括公示情况。
(二)主管部门审核
各级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推荐程序、申报人员资格、申报专业和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有效性等进行把关。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报送;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一次告知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材料。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
各旗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直主管部门在上报材料前,要将本地区、本部门各系列申报人员花名册在各自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上报材料需包括公示情况。
(三)评委会办事机构审核
评委会办事机构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申报资格、推荐程序、评审范围等。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员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材料及时限。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六、报送材料要求
各旗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直各部门报送材料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材料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内容须包括:
1.职称材料接收情况,含正高级、副高级、中级按专业汇总申报人员情况;
2.各单位涉改情况、岗位设置情况、已聘岗位数、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未聘岗位数、双肩挑人员情况、空岗及拟使用空岗申报高级职称情况;
3.中初级职称评审控制职数意见;
4.单位申报推荐程序;
5.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是否严格遵守《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人社发〔2023〕4号)规定,并符合自治区制定印发的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条件;
6.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有效性等进行把关情况;7.职称申报材料审核意见等。
(二)《呼和浩特市2023年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汇总花名册》(见附件2,纸质版一式2份、电子版1份,纸质版要求申报材料审核人、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各旗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直主管部门公示结果报告。
七、组织评审要求
(一)开展新一轮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
1.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工作严格执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人社发〔2023〕4号)有关规定。所有备案有效期届满的评委会(自主评审单位评委会)、新组建的评委会,以及原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评委会均须于2023年5月30日前,登陆内蒙古人才信息库(网址:www.nmgrck.cn),进入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模块在线提交相关材料。
2.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全区组建的高级评委会和自治区直属单位组建的中级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我市组建的中初级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
3.按规定完成核准备案的评委会相关信息将在内蒙古人才信息库统一对社会公布。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组建的评委会不得组织职称评审,违规发布的职称信息和颁发的职称证书一律无效。
(二)合理设置评价指标
职称评审坚持破除“四唯”倾向,避免“一刀切”、简单化,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鼓励专业技术人才潜心研究、创新创造。
1.各职称系列逐步将论文“必选”转变为业绩成果“多选”,建立“菜单式”评价指标体系,通过体现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学术影响力、创新成效、决策咨询、人才培养、公共服务等多维度的评价指标,科学评价人才。
2.卫生、工程、艺术、中小学教师等实践性强的职称系列不将论文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指标,评价标准中不得简单设立论文数量、影响因子等硬性要求。对研究系列人才,聚焦创新成果和高质量论文,注重评价原创性贡献、学术影响力和研究能力,淡化论文数量要求。
3.推广代表性成果制度,标准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解决方案、创新突破、高质量专利、成果转化、理论文章、智库成果、文艺作品、教案、病历等业绩成果均可作为代表性成果参加职称评审。
(三)严格评审程序
1.各旗县区、各评委会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评审工作,不得超范围、跨专业受理和评审职称,不得违反规定降低评审标准和申报条件,不得违反评审时限要求和评审程序。确有困难不能按期评审的,要提前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评审。职称评审不得跨年度进行。
2.各旗县区、各评委会要明确职责,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和申报材料的审核、整理、汇总工作,要按照年度职称评审相关规定制定评审实施方案,评审实施方案包括申报情况、评审时间、地点、评委会组建情况、评审工作程序、工作措施等情况,连同申报人员花名册、送审表、评委推荐名单等在评审会议召开一周前按照管理权限提交核准部门备案,经同意后方可开展评审工作。自主评审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职称评审办法。
3.对于已经连续三年担任职称评审工作的评委,原则上不再聘任为本年度评委。自主评审须保证一定数量的非本单位同行专家评委参加。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对职称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确保评审的公平公正。
4.评审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审结果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涉及评审工作的,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办事机构)调查核实;涉及材料真实性的,由各旗县区、各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调查核实。
5.高级职称评审结果由评委会、自评单位在评审工作结束一个月内,将正式核准备案报告(含公示情况及公示期间举报事项处理情况)、《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通过人员花名册》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同时,将评审数据上传内蒙古自治区职称管理系统(www.nmgrck.cn/zcps)。
中初级职称评审结果由各旗县区、评委会、自评单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备案手续,同时,将评审数据上传职称管理系统(www.nmgrck.cn/zcps)。
6.职称评审结果确认后,评审通过人员可登录内蒙古人才信息库查询打印个人职称电子证书。
7.从2023年起,通过评审方式取得的职称,起算时间为评委会通过时间;通过认定方式取得的职称,起算时间为认定单位审核通过时间。
八、其他事项
(一)加强监督管理
1.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的综合管理、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根据职责对评委会及其组建单位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加强对职称申报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2.评委会不能正确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其职称评审行为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职称评审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
(二)优化服务水平
1.实行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证书信息网上核验、地区间互认。本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结束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评审(认定)通过人员职称电子证书数据统一推送至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和自治区政务服务平台,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内蒙古人社”“蒙速办”手机APP查询相应信息。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称管理权限,持续做好历年职称评审信息整理归集工作。
2.建立职称评审电子档案。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结束后,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负责评审通过人员电子档案制作建档工作,将已经核准(用印)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扫描生成电子版文件后,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职称管理系统,取得职称人员可下载本人《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具体操作指南见内蒙古人才信息库。
3.试行职称申报评审进度结果网上查询。为方便申报人员了解本人职称评审进度和结果,从2023年起,申报人员完成线上注册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后,可登录内蒙古人才信息库,实时关注职称申报评审进度和结果。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内蒙古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评委会办事机构负责对内蒙古自治区职称管理系统中申报人员职称申报评审进度进行更新。
(三)严格收费管理
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对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与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内计费字〔2001〕1202号)和《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证书收费及支出的通知》(内人发〔2001〕124号)规定收取评审费用,不得另行加收费用。各旗县区、各单位要在报送申报材料的同时交纳有关费用。
附件:1.专业技术职称送评材料目录单
2.呼和浩特市2023年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汇总花名册(分系列/专业汇总)
3.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统计表
4.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工作部门联系电话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9日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蒙ICP备20000293号 网站标识码:1501000013
蒙公网安备15010502000012号 邮编:010111 邮箱:hhkfqxxgz@163.com
地址: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沙尔沁镇阳光大街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索 引 号 | 000201320KRS/2023-000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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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人事工作 | ||
发文机构 | 科技人才局 |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5-18 | ||
公文时效 |
区直各部门(中心)、各园区管理办公室,沙尔沁镇,驻区各企业:
现将《关于做好2023年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呼人社办发〔2023〕10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做好2023年开发区职称申报工作。同时,结合开发区实际,现就相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职称申报时间:
高级职称申报时间:2023年5月22日至5月26日;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时间:6月26日至6月30日;考核认定材料申报时间:6月26日至6月30日;考评结合系列(专业)职称申报评审时间另行安排。
各单位按照以上申报时间报送材料,报送材料实行预约制,请各单位提前一天进行预约。申报工作结束后,不得补报相关材料。
二、申报渠道:
(一)线上注册申报
申报人员须首先访问内蒙古人才信息库(网址:www.nmgrck.cn),进行线上注册并登录,在业务办理—2023年职称申报栏目中,完成基本信息填报,保存后下载导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后,进行线下填写及完善申报材料。
(二)线下提交材料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对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审核把关,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其中,申报人所在单位必须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的单位推荐意见栏中认真填写申报人的德、能、勤、绩、廉各方面的表现,同时在单位公示情况栏填写:“已对申报材料逐一审核,真实准确,公示无异议,同意推荐。”申报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均须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盖章认可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将所有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上报材料需包括公示情况。
三、报送地址:
地 址:开发区科技人才局专技科(A1-3008室)
联系电话:0471-8127848
联 系 人:连海蓉、闫方宇、梁晓明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人才局
2023年5月18日
呼人社办发〔2023〕108号
关于做好2023年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林格尔新区党群工作部,市各部、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呼和浩特市委对人才工作各项决策部署,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不断激发释放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切实服务我市高质量发展大局,根据国家、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3〕79号),现就做好2023年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评人员范围
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人社发〔2023〕4号)规定的人员。
二、时间进度安排
(一)评审进度安排
1.我市社会化高级职称申报时间: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9日;市直属单位中级职称申报时间: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7日。各旗县区高中初级职称申报时间具体见旗县区职称工作通知。
2.我市“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中小学教师、农牧业、林草、水利、乌兰牧骑、文物博物高级职称申报时间:2023年6月12日至2023年6月20日,“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卫生高级职称申报时间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3.各旗县区、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自主评审单位要及时部署并研究制定具体评审实施方案,于2023年9月30日前需完成评审和公示工作。
4.考评结合系列(专业)职称申报时间以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下发的年度评审工作通知要求为准。体育、工艺美术、文学创作系列(专业)职称申报要求和时间,待新评审条件印发后,由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另行发文部署。
(二)申报材料截止时间
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的学历、资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论文、奖项、荣誉等)、继续教育审验卡截止时间为当年职称申报截止时间(考评结合系列或专业的截止时间以评委会组建单位年度评审工作通知要求为准)。
三、申报程序要求
申报人员按照隶属关系和规定程序逐级将材料报送评委会办事机构,本年度内同一职称层级原则上只能向一个评委会提出职称评审申请。用人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相同层级的职称材料统一报送同一评委会,不得多头报送。
(一)线上注册申报
申报人员须首先访问内蒙古人才信息库(网址:www.nmgrck.cn),进行线上注册并登录,在业务办理—2023年职称申报栏目中,完成基本信息填报,保存后下载导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和《专业技术职称送审表》后,进行线下填写及完善申报材料。
申报“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新型职业农牧民职称,以及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的,进入相对应的栏目填报。
(二)线下提交材料
申报人员提交线下材料渠道和要求以《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人社发〔2023〕4号)规定为准。申报材料目录见附件1。
1.高级职称申报流程。
(1)高级职称评委会设在自治区的,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将材料审核后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并逐级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职称直报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将材料报送自治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分类整理后,交相应高评委会办事机构。
(2)高级职称评委会设在我市的,市本级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对材料审核后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材料审核汇总后送交市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旗县区及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按照人事隶属关系逐级申报,由旗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送交市相应行业主管部门。
(3)高级职称评委会设在自评单位的,按照自评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2.申报中、初级职称评审流程。
(1)旗县区及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和自评单位申报人员,按照各旗县区或自评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2)市本级申报中级职称人员,由所在单位对材料审核后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材料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自由职业者的职称申报材料经初审通过,按照属地原则,报送至旗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评审政策规定
(一)严格评审依据
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严格遵守《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人社发〔2023〕4号)规定,并符合自治区制定印发的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要求。各旗县区、各评委会、各自主评审单位在开展职称评审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和新修订的评审条件。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减少专业、学历、奖项等限制性条件要求
1.除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系列或专业外,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可允许按照本人长期从事专业申报职称。各评委会根据本专业领域工作,在本系列(专业)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中明确专业要求。
2.非全日制学历与全日制学历、职业院校毕业生与同层次普通学校毕业生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系列职称。
3.不得将科研项目、经费数量、获奖情况、论文期刊层次、头衔、称号等作为职称评审的限制性要求。
(三)实行多元化的评价方式
1.对国家或自治区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专业)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即视为取得相应层级职称,不再进行相应层级职称评审或认定。
2.对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职称,专业技术人才须参加国家或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达到国家或自治区合格线并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3.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以及自主评审单位自主评审的职称,可采取讲课说课、面试答辩、量化评审、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评价方式进行,具体评审办法由我市、自主评审单位根据自治区相应职称评审条件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
4.自治区正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职称实行网上申报评审。
5.旗县区和乡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设组评审。
6.各旗县区、各评委会对非公有制专业技术人才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应单独分组、单独评审,或组织开展专项评审。将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方面获得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指标。
(四)继续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1.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密集、技术实力较强、内部管理规范的科研院所、三级医院、大型企业,以及国家重点实验室、区域医疗中心等,按照职称评审管理规定申请组建相应层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自主开展职称评审。
2.有关旗县区、评委会当年不具备开展评审工作条件的系列(专业),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同意,可采取联合评审、委托其他旗县区或评委会评审等方式进行评审。
(五)继续支持和林格尔人才科创中心职称政策
1.发挥和林格尔人才科创中心高层次人才集聚优势,支持符合条件的骨干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相应层级职称自主评审。
2.支持和林格尔人才科创中心作为职称直报单位,可直接向自治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申报高级职称评审材料。
3.在和林格尔人才科创中心设立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直报点,非公领域人才可不受职称逐级申报要求限制,根据学历、工作年限及业绩成果等直接申报相应专业职称,对论文和继续教育不作硬性要求。
4.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和林格尔人才科创中心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相应等级职称。
5.突破地域限制,对和林格尔人才科创中心确有需要,人事关系、劳动关系不在呼和浩特市但在呼和浩特市参保的专业技术人员,市或园区职称评审管理委员会可以受理职称申报评审事宜,评审结果在自治区范围内有效。
(六)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申报人员按照职称管理权限和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下列人员可享受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政策,可不受岗位数额(比例)限制,按相关规定直接申报相应职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参加考评结合系列职称评审的,需按要求参加考试并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方可参加评审。符合以下第1至5项的人员申报职称评审,由内蒙古自治区绿色通道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符合第6、7项的人员申报职称评审,由相应评委会评审。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政策原则上只可享受一次。
1.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或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科技领军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的技术负责人,经市人民政府研究推荐,并提供相关业绩、贡献和成果鉴定材料,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2.经认定我市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引进人才由本单位评委会评定相应职称。
3.博士后在站期间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出站后,留在我市工作的,由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推荐,直接申报认定副高级职称。
4.不具备职称评审条件规定的学历要求,但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由2名以上在职在岗的具备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出具推荐意见,并经市人民政府研究推荐,不受学历要求限制申报职称。
5.在海外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取得显著业绩成果的海外归国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条件,经市人民政府研究推荐,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6.列入下列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在培养期内业绩成果突出的可直接申报相应职称。其中,“新时代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项目”(原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一层次人选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新时代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项目”二层次人选,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计划一层次人选可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新时代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项目”三层次人选、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计划二层次人选可直接申报中级职称。
7.党政机关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或军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七)实施助力乡村振兴一线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倾斜政策
1.突出服务基层导向,高等院校毕业生在乡镇、村基层单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经考核合格,可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直接申请认定相应的职称(以考代评专业除外),不需要进行评审。其中,具有专科学历、工作满2年的,可认定助理级职称;具有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工作后可认定助理级职称;具有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工作满1年的,可认定中级职称;具有博士学位,工作后可认定中级职称。
2.对在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2年的本科毕业生和满4年的大专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评审。
3.对在旗县区从事专业工作满30年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和在乡镇从事专业工作满20年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不受学历、专业和单位岗位职数限制,在业绩成果等其他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破格参加高一级职称评聘。
4.完善专业技术人才定期服务乡村职称评审激励机制,鼓励引导更多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服务。城镇中小学教师在晋升高级职称时,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城市医生在晋升高级职称时,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的农村牧区基层工作服务经历。城市专业技术人才当年服务乡镇、村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的,申报职称可免除当年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取得现有职称后,累计服务乡镇、村年限达到3年以上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可提前1年参评高一级职称。
(八)实施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倾斜政策
非公有制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职称逐级申报要求的限制,直接申报相应专业职称,其中,大学本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大学专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相应业绩成果条件,可以直接申报中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2年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相应业绩成果条件,可以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参加考评结合系列职称评审的,需按要求参加考试并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方可参加评审)。对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的继续教育不作硬性要求。从2024年开始,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需按要求逐步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九)继续实施关心爱护疫情防控医务人员职称倾斜政策
1.将医务人员在疫情防控中的现实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对于表现优秀的在职称评审中优先申报,优先参评。医务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经历可视同为一年基层工作经历,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疫情防控一线技术工作总结、专题报告、病案分析、护理记录、流行病学报告,以及公共卫生现场处置、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等疫情防控中的现实表现情况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医务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成果可作为代表作参加职称评审。作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且满足职称评审业绩成果条件的,可不受现有职称取得年限限制,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或考试。
2.2023年之前,参加疫情防控医务人员仍执行自治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的职称申报评审政策。
市卫生健康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上述政策并确定享受政策人员名单,在开展职称申报工作前将享受政策人员名单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继续开展基层“定向评价”高级职称评审
我局会同相应行业部门严格按照基层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要求,在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卫生、农牧业、林草、水利、乌兰牧骑和文物博物等专业领域,做好基层“定向评价”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基层“定向评价”高级职称评审严格在各旗县区核定的“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十一)开展新型职业农牧民职称评审
自2023年起,开展新型职业农牧民职称评审工作。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十二)有效衔接事业单位职称评聘
1.严禁在机构改革期间,突击开展职称评审。各旗县区、市直机构改革涉改单位严格在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空岗数合理有序推荐申报职称评审。
2.各旗县区、市直未涉改单位应在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空岗数推荐申报职称评审,确需超岗位职数申报高级职称评审的,申报总数应严格控制在已设高级岗位数的5%以内,旗县区所属事业单位的控制比例以旗县区为单位进行衡量,市直属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以主管部门为单位衡量。中初级职称评审控制职数,由各旗县区、市直部门根据专业技术人才实际统筹安排。
3.为有效衔接事业单位职称评聘管理,对参评人员受聘时间的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相应系列职称改革指导意见和自治区新修订的评审条件执行。
4.严格落实国家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有关文件精神。允许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在所创办企业申报职称,所获得的职称可以作为其返回事业单位后参加岗位竞聘、重新订立聘用合同的参考。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继续享有参加职称评审的权利,可以在兼职单位或者创办企业申报职称。
(十三)继续做好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
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按照总量控制、盟市(自评单位)评审、自治区复核后核准备案的原则进行。2023年全市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总数控制为22人(含呼和浩特市第二中学3人)。评审结果核准后,要按照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要求,及时补充设岗,并按职称资格起算时间进行岗位聘用。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中小学教师副高级职称评审,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十四)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
高技能人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21〕16号)要求申报职称评审。
(十五)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有效衔接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部分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20号)以及《2020年关于更新公布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表的说明》,专业技术人才获得相应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进行聘任,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十六)严格执行继续教育有关要求
继续教育有关要求按照《关于做好全市2023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呼人社办发〔2023〕17号)执行。
五、资格审核要求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各级主管部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评委会组建部门和办事机构应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人社发〔2023〕4号)有关规定,做好职称申报评审各环节审核、公示、推荐等工作。
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健全职称申报推荐程序,完善工作流程,按照公开、民主、平等、择优的原则,开展职称申报推荐工作。
(一)单位审核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对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审核把关,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出具职称申报推荐意见,说明推荐人选产生方式、申报人员具备的申报基本条件、能力业绩条件及公示情况等,对申报程序和材料把关作出承诺。按照“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原则,推荐报送的申报材料须签署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意见及审核日期,并加盖审核推荐单位公章。同时将所有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上报材料需包括公示情况。
(二)主管部门审核
各级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推荐程序、申报人员资格、申报专业和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有效性等进行把关。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报送;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一次告知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材料。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
各旗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直主管部门在上报材料前,要将本地区、本部门各系列申报人员花名册在各自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上报材料需包括公示情况。
(三)评委会办事机构审核
评委会办事机构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申报资格、推荐程序、评审范围等。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员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材料及时限。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六、报送材料要求
各旗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直各部门报送材料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材料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内容须包括:
1.职称材料接收情况,含正高级、副高级、中级按专业汇总申报人员情况;
2.各单位涉改情况、岗位设置情况、已聘岗位数、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未聘岗位数、双肩挑人员情况、空岗及拟使用空岗申报高级职称情况;
3.中初级职称评审控制职数意见;
4.单位申报推荐程序;
5.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是否严格遵守《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人社发〔2023〕4号)规定,并符合自治区制定印发的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条件;
6.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有效性等进行把关情况;7.职称申报材料审核意见等。
(二)《呼和浩特市2023年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汇总花名册》(见附件2,纸质版一式2份、电子版1份,纸质版要求申报材料审核人、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各旗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直主管部门公示结果报告。
七、组织评审要求
(一)开展新一轮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
1.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工作严格执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人社发〔2023〕4号)有关规定。所有备案有效期届满的评委会(自主评审单位评委会)、新组建的评委会,以及原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评委会均须于2023年5月30日前,登陆内蒙古人才信息库(网址:www.nmgrck.cn),进入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模块在线提交相关材料。
2.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全区组建的高级评委会和自治区直属单位组建的中级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我市组建的中初级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
3.按规定完成核准备案的评委会相关信息将在内蒙古人才信息库统一对社会公布。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组建的评委会不得组织职称评审,违规发布的职称信息和颁发的职称证书一律无效。
(二)合理设置评价指标
职称评审坚持破除“四唯”倾向,避免“一刀切”、简单化,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鼓励专业技术人才潜心研究、创新创造。
1.各职称系列逐步将论文“必选”转变为业绩成果“多选”,建立“菜单式”评价指标体系,通过体现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学术影响力、创新成效、决策咨询、人才培养、公共服务等多维度的评价指标,科学评价人才。
2.卫生、工程、艺术、中小学教师等实践性强的职称系列不将论文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指标,评价标准中不得简单设立论文数量、影响因子等硬性要求。对研究系列人才,聚焦创新成果和高质量论文,注重评价原创性贡献、学术影响力和研究能力,淡化论文数量要求。
3.推广代表性成果制度,标准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解决方案、创新突破、高质量专利、成果转化、理论文章、智库成果、文艺作品、教案、病历等业绩成果均可作为代表性成果参加职称评审。
(三)严格评审程序
1.各旗县区、各评委会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评审工作,不得超范围、跨专业受理和评审职称,不得违反规定降低评审标准和申报条件,不得违反评审时限要求和评审程序。确有困难不能按期评审的,要提前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评审。职称评审不得跨年度进行。
2.各旗县区、各评委会要明确职责,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和申报材料的审核、整理、汇总工作,要按照年度职称评审相关规定制定评审实施方案,评审实施方案包括申报情况、评审时间、地点、评委会组建情况、评审工作程序、工作措施等情况,连同申报人员花名册、送审表、评委推荐名单等在评审会议召开一周前按照管理权限提交核准部门备案,经同意后方可开展评审工作。自主评审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职称评审办法。
3.对于已经连续三年担任职称评审工作的评委,原则上不再聘任为本年度评委。自主评审须保证一定数量的非本单位同行专家评委参加。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对职称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确保评审的公平公正。
4.评审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审结果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涉及评审工作的,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办事机构)调查核实;涉及材料真实性的,由各旗县区、各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调查核实。
5.高级职称评审结果由评委会、自评单位在评审工作结束一个月内,将正式核准备案报告(含公示情况及公示期间举报事项处理情况)、《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通过人员花名册》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同时,将评审数据上传内蒙古自治区职称管理系统(www.nmgrck.cn/zcps)。
中初级职称评审结果由各旗县区、评委会、自评单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备案手续,同时,将评审数据上传职称管理系统(www.nmgrck.cn/zcps)。
6.职称评审结果确认后,评审通过人员可登录内蒙古人才信息库查询打印个人职称电子证书。
7.从2023年起,通过评审方式取得的职称,起算时间为评委会通过时间;通过认定方式取得的职称,起算时间为认定单位审核通过时间。
八、其他事项
(一)加强监督管理
1.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的综合管理、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根据职责对评委会及其组建单位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加强对职称申报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2.评委会不能正确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其职称评审行为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职称评审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
(二)优化服务水平
1.实行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证书信息网上核验、地区间互认。本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结束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评审(认定)通过人员职称电子证书数据统一推送至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和自治区政务服务平台,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内蒙古人社”“蒙速办”手机APP查询相应信息。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称管理权限,持续做好历年职称评审信息整理归集工作。
2.建立职称评审电子档案。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结束后,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负责评审通过人员电子档案制作建档工作,将已经核准(用印)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扫描生成电子版文件后,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职称管理系统,取得职称人员可下载本人《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具体操作指南见内蒙古人才信息库。
3.试行职称申报评审进度结果网上查询。为方便申报人员了解本人职称评审进度和结果,从2023年起,申报人员完成线上注册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后,可登录内蒙古人才信息库,实时关注职称申报评审进度和结果。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内蒙古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评委会办事机构负责对内蒙古自治区职称管理系统中申报人员职称申报评审进度进行更新。
(三)严格收费管理
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对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与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内计费字〔2001〕1202号)和《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证书收费及支出的通知》(内人发〔2001〕124号)规定收取评审费用,不得另行加收费用。各旗县区、各单位要在报送申报材料的同时交纳有关费用。
附件:1.专业技术职称送评材料目录单
2.呼和浩特市2023年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汇总花名册(分系列/专业汇总)
3.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统计表
4.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工作部门联系电话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