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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201320KBG/2026-00040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党政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6-09-02 公文时效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产业实用
人才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9-02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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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各相关单位: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产业实用人才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2026年第1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产业实用人才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破解企业用人存在“招不来”“留不住”的难题,构建引育并举、产才融合、保障有力的全链条人才发展生态,推动产业链与人才链深度融合,全面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发挥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功能,紧扣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主导产业与未来产业发展需求,结合经开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适用对象与人才分类

本措施适用对象为经开区实际经营的企业新引进及自主培育的全职产业实用人才。立足产业发展需要,从学历、职称、职业技能等级三个维度,将人才划分为三类,分别给予差异化政策支持。

一类实用人才: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的研究生;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取得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高技能人才。

二类实用人才: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技能人才。

三类实用人才:取得专科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技能人才。

第二条  租房补贴

依托经开区沙尔沁片区人才公寓房源,对实用人才给予分档梯度租金减免,政策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5 年),具体减免标准:一类实用人才减免50% 租金,二类实用人才减免30% 租金,三类实用人才减免20% 租金。本级租金减免待遇与呼和浩特市级同类型租房保障政策不可同时享受,人才须自主择一申报。

第三条  购房补贴

对在经开区就业并落户我市的实用人才,在我市范围内购买首套自用住房,依规享受呼和浩特市本级购房补贴政策基础上,经开区分三年额外给予购房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一类实用人才5万元,二类实用人才3万元,三类实用人才2万元。

第四条  就业津贴

对在经开区沙尔沁片区实际经营的企业新引进的实用人才发放专项月度就业津贴,政策享受期限最长三年,具体津贴标准:一类实用人才1500元/月,二类实用人才1000元/月,三类实用人才800元/月。

第五条  技能提升与定向培养补贴

(一)技能提升补贴。对新取得正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的人才,分别给予个人5000元、3000元一次性补贴;对新取得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的人才,分别给予个人3000元、2000元、1000元一次性补贴。

(二)校企定向培养补贴。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开办订单班,订单班学员毕业后与培养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该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补缴不计入,断缴重新计算),按每人 3000 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培养支持。入职岗位应与订单培养方向相匹配,劳务派遣人员不予享受。

第六条  申报兑付规范

(一)实用人才基础条件:学历学位为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全日制学历,境外学历学位应当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专业技术职称指按国家、自治区职称评审制度评审取得的有效职称,含社会化评审、企业自主评审的有效职称。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为人社部门备案评价机构核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职业资格证书按国家政策可继续使用。同一人员同时满足多项条件的,按就高原则认定人才类别。

(二)通用申领基础条件:所有申请本措施各项支持资金的人才须同时满足:与用人单位签订 3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用人单位统一汇总集中申报,同一事项同一人才在政策期内不重复兑现,不同事项可分项享受。

(三)资金兑付原则:市、区两级同类支持政策实行市区叠加、等额配套机制(租房支持除外)。

(四)申报模式与渠道:采取每年定期集中申报模式,由用人单位统一收集、汇总相关材料后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不受理个人单独申报。

(五)资金发放管理:面向个人的购房补贴、就业津贴、技能提升补贴等资金,直接拨付至本人账户;校企定向培养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账户。补贴资金实行分期兑付,兑付周期内人才发生离职、资质条件变动,不再符合人才认定标准的,即刻终止剩余补贴资金发放。

第七条  监督管理机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停止对应政策待遇,并分情况追回已拨付的资金:

(一)伪造学历、职称、劳动合同、项目材料等虚假材料骗取人才认定或支持资金的限期追回已拨付的全部资金,并自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本措施各项支持;

(二)未达到最低服务期限的,不再符合发放标准,停止发放相应补贴。

第八条  经费保障及职能职责

设立年度人才专项经费,统筹兑付各类实用人才补贴资金。实用人才由科技人才局负责认定,各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加强工作协同,按照“谁主管、谁主办”原则,由责任部门制定兑现指南,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第九条  附则 

(一)本政策适用于在经开区内依法经营,近3年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和刑事犯罪记录,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

(二)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年度1月1日以后至本文件印发之日前,已发生且符合本政策条件的相关事项,可参照本政策予以支持,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三)同一主体的同一项目同时符合经开区其他政策的,按“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本措施与《关于支持科技创新人才引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按适用对象分别执行。

(五)本措施由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科技人才局和建设管理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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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经开区产业实用人才政策,这些问题你都清楚吗?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蒙ICP备20000293号 网站标识码:1501000013

蒙公网安备15010502000012号 邮编:010111 邮箱:hhkfqxxgz@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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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201320KBG/2026-00040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发文机构 党政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6-09-02
公文时效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产业实用
人才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9-02 15:42    
来源: 党政办公室

经开区各相关单位: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产业实用人才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2026年第1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产业实用人才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破解企业用人存在“招不来”“留不住”的难题,构建引育并举、产才融合、保障有力的全链条人才发展生态,推动产业链与人才链深度融合,全面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发挥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功能,紧扣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主导产业与未来产业发展需求,结合经开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适用对象与人才分类

本措施适用对象为经开区实际经营的企业新引进及自主培育的全职产业实用人才。立足产业发展需要,从学历、职称、职业技能等级三个维度,将人才划分为三类,分别给予差异化政策支持。

一类实用人才: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的研究生;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取得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高技能人才。

二类实用人才: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技能人才。

三类实用人才:取得专科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技能人才。

第二条  租房补贴

依托经开区沙尔沁片区人才公寓房源,对实用人才给予分档梯度租金减免,政策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5 年),具体减免标准:一类实用人才减免50% 租金,二类实用人才减免30% 租金,三类实用人才减免20% 租金。本级租金减免待遇与呼和浩特市级同类型租房保障政策不可同时享受,人才须自主择一申报。

第三条  购房补贴

对在经开区就业并落户我市的实用人才,在我市范围内购买首套自用住房,依规享受呼和浩特市本级购房补贴政策基础上,经开区分三年额外给予购房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一类实用人才5万元,二类实用人才3万元,三类实用人才2万元。

第四条  就业津贴

对在经开区沙尔沁片区实际经营的企业新引进的实用人才发放专项月度就业津贴,政策享受期限最长三年,具体津贴标准:一类实用人才1500元/月,二类实用人才1000元/月,三类实用人才800元/月。

第五条  技能提升与定向培养补贴

(一)技能提升补贴。对新取得正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的人才,分别给予个人5000元、3000元一次性补贴;对新取得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的人才,分别给予个人3000元、2000元、1000元一次性补贴。

(二)校企定向培养补贴。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开办订单班,订单班学员毕业后与培养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该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补缴不计入,断缴重新计算),按每人 3000 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培养支持。入职岗位应与订单培养方向相匹配,劳务派遣人员不予享受。

第六条  申报兑付规范

(一)实用人才基础条件:学历学位为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全日制学历,境外学历学位应当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专业技术职称指按国家、自治区职称评审制度评审取得的有效职称,含社会化评审、企业自主评审的有效职称。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为人社部门备案评价机构核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职业资格证书按国家政策可继续使用。同一人员同时满足多项条件的,按就高原则认定人才类别。

(二)通用申领基础条件:所有申请本措施各项支持资金的人才须同时满足:与用人单位签订 3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用人单位统一汇总集中申报,同一事项同一人才在政策期内不重复兑现,不同事项可分项享受。

(三)资金兑付原则:市、区两级同类支持政策实行市区叠加、等额配套机制(租房支持除外)。

(四)申报模式与渠道:采取每年定期集中申报模式,由用人单位统一收集、汇总相关材料后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不受理个人单独申报。

(五)资金发放管理:面向个人的购房补贴、就业津贴、技能提升补贴等资金,直接拨付至本人账户;校企定向培养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账户。补贴资金实行分期兑付,兑付周期内人才发生离职、资质条件变动,不再符合人才认定标准的,即刻终止剩余补贴资金发放。

第七条  监督管理机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停止对应政策待遇,并分情况追回已拨付的资金:

(一)伪造学历、职称、劳动合同、项目材料等虚假材料骗取人才认定或支持资金的限期追回已拨付的全部资金,并自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本措施各项支持;

(二)未达到最低服务期限的,不再符合发放标准,停止发放相应补贴。

第八条  经费保障及职能职责

设立年度人才专项经费,统筹兑付各类实用人才补贴资金。实用人才由科技人才局负责认定,各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加强工作协同,按照“谁主管、谁主办”原则,由责任部门制定兑现指南,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第九条  附则 

(一)本政策适用于在经开区内依法经营,近3年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和刑事犯罪记录,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

(二)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年度1月1日以后至本文件印发之日前,已发生且符合本政策条件的相关事项,可参照本政策予以支持,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三)同一主体的同一项目同时符合经开区其他政策的,按“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本措施与《关于支持科技创新人才引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按适用对象分别执行。

(五)本措施由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科技人才局和建设管理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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