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201320KTD/2025-00002 | 主题分类 | 土地 |
| 发布机构 | 综合服务中心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10-20 | 公文时效 |
区直各部门、驻区各相关单位:
现将《如意总部基地第七区块南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0月20日
如意总部基地第七区块南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了完善腾飞大道道路规划,全面提升城市整体环境,打造高质量发展的如意总部环境,拟启动第七区块南区征收改造工作。为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一、房屋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西至信达中心用地边界(以不动产权属登记坐标为准)、东至腾飞南路道路红线、南至顺意路道路红线,北至万成康迪高端汽车维修机构用地边界(具体范围以征收范围图为准),占地面积约20003㎡。
二、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机构
本项目的征收单位: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本项目征收实施单位: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服务中心(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三、房屋征收补偿原则
(一)依法实施的原则
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律程序,按照法定用途对合法建筑予以补偿,对于擅自改变用途的仍以原用途予以补偿。
(二)公正公开的原则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于伪造和提供虚假文件损害国家及被征收人利益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三)货币补偿的原则
此次房屋征收涉及的土地用途为工业用途,鉴于目前该区域规划已不适宜发展工业,本次征收仅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
四、征收补偿合法面积的认定
(一)土地证或房产证载明的面积,但现状建筑已拆除的证载面积不予补偿;
(二)建设等职能部门出具的合法建设手续载明的面积可作为补偿证明,但应从补偿款中扣减办理产权证应缴纳的各种税费,税费以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金额或税率计算。
第二章 货币补偿
五、货币补偿办法
(一)土地补偿、地上建筑物补偿
土地及地上物补偿金额的确定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共同选定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二)附属物补偿、搬迁费及其他补偿
1.附属物补偿费的确定可委托评估机构依评估结果确定或者按照附表中附属物补偿标准确定货币补偿金额(详见附表);
2.搬迁补助费按照被征收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元/㎡补偿;
3.在征收期限内,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证载的房屋面积(包括相关部门出具的合法建设手续载明的面积)参照《呼市轨道交通1、2号线一期工程新城区区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标准给予1500元/㎡奖励,具体:
(1)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的,奖励1500元/平方米;
(2)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的,奖励1000元/平方米;
(3)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的,奖励500元/平方米;
无合法产权的及签订征收补偿合同逾期的不予奖励。
4.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予以补偿。若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高于上述规定计算的补偿金额,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补偿。停产停业期限最长不超过10个月。
第三章 其 他
六、房屋征收期限
房屋征收期限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为本次房屋征收期限。
七、征收实施费
参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招拍挂出让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成本认定核算和支出有关事宜的通知》(呼政发〔2014〕14号)相关政策,按照本方案明确的事项发生的实际支出列入土地成本。征收涉及如测绘、评估、稳评、公证、拆除、法务等相关服务机构的确定以及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八、附则
(一)为确保区块征收改造工作顺利实施,被征收人要以大局为重,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将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期满,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将申请公证机关对房屋现状予以证据保全,按征收补偿决定先行征收。
(二)在征收房屋过程中,如有威胁、侮辱、殴打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或以其他行为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后,不得擅自拆除房屋及其配套的水、电、暖、燃气等设施,因擅自拆除而给房屋征收工作造成损失,甚至导致安全事故的,将由被征收户承担全部责任。
(四)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应将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资料一并移交房屋征收部门统一注销。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的通知》(呼政办字〔2024〕18号)执行。
附表:
|
项目 |
规格 |
补偿金额 |
单位 |
|
户门 |
1300-1500 |
元/扇 | |
|
红砖砌墙 |
≥2米 |
150 |
元/㎡ |
|
宽带 |
800 |
元/户 | |
|
自来水 |
1500 |
元/户 | |
|
三相电 |
4000 |
元/户 | |
|
电表 |
500 |
元/个 | |
|
暖气 |
60 |
元/㎡ | |
|
砖硬化 |
30 |
元/㎡ | |
|
水泥硬化 |
50 |
元/㎡ | |
|
变压器 |
50KVA |
1.2 |
万元/台 |
|
100KVA |
1.8 |
万元/台 | |
|
160KVA |
2 |
万元/台 | |
|
200KVA |
2.2 |
万元/台 | |
|
井 |
渗水井、检查井 |
2000 |
元/眼 |
|
电杆 |
700 |
元/根 | |
|
果树 |
500 |
元/棵 | |
|
松柏类 |
1.5-2米 |
200 |
元/棵 |
|
2-2.5米 |
350 |
元/棵 | |
|
2.5-3米 |
480 |
元/棵 | |
|
≥3米 |
600 |
元/棵 | |
|
杨、柳、槐树 |
胸径10--20cm |
50 |
元/棵 |
|
胸径20-30cm |
100 |
元/棵 | |
|
胸径30-40cm |
150 |
元/棵 | |
|
胸径≥40cm |
200 |
元/棵 | |
|
有线电视 |
300 |
元/户 | |
|
防盗门 |
按门体实际面积计算 |
300 |
元/㎡ |
|
灌木 |
20 |
元/丛 |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蒙ICP备20000293号 网站标识码:1501000013
蒙公网安备15010502000012号 邮编:010111 邮箱:hhkfqxxgz@163.com
地址: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沙尔沁镇阳光大街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索 引 号 | 000201320KTD/2025-00002 | ||
|---|---|---|---|
| 主题分类 | 土地 | ||
| 发文机构 | 综合服务中心 | ||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10-20 | ||
| 公文时效 | |||
区直各部门、驻区各相关单位:
现将《如意总部基地第七区块南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0月20日
如意总部基地第七区块南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了完善腾飞大道道路规划,全面提升城市整体环境,打造高质量发展的如意总部环境,拟启动第七区块南区征收改造工作。为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一、房屋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西至信达中心用地边界(以不动产权属登记坐标为准)、东至腾飞南路道路红线、南至顺意路道路红线,北至万成康迪高端汽车维修机构用地边界(具体范围以征收范围图为准),占地面积约20003㎡。
二、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机构
本项目的征收单位: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本项目征收实施单位: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服务中心(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三、房屋征收补偿原则
(一)依法实施的原则
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律程序,按照法定用途对合法建筑予以补偿,对于擅自改变用途的仍以原用途予以补偿。
(二)公正公开的原则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于伪造和提供虚假文件损害国家及被征收人利益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三)货币补偿的原则
此次房屋征收涉及的土地用途为工业用途,鉴于目前该区域规划已不适宜发展工业,本次征收仅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
四、征收补偿合法面积的认定
(一)土地证或房产证载明的面积,但现状建筑已拆除的证载面积不予补偿;
(二)建设等职能部门出具的合法建设手续载明的面积可作为补偿证明,但应从补偿款中扣减办理产权证应缴纳的各种税费,税费以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金额或税率计算。
第二章 货币补偿
五、货币补偿办法
(一)土地补偿、地上建筑物补偿
土地及地上物补偿金额的确定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共同选定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二)附属物补偿、搬迁费及其他补偿
1.附属物补偿费的确定可委托评估机构依评估结果确定或者按照附表中附属物补偿标准确定货币补偿金额(详见附表);
2.搬迁补助费按照被征收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元/㎡补偿;
3.在征收期限内,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证载的房屋面积(包括相关部门出具的合法建设手续载明的面积)参照《呼市轨道交通1、2号线一期工程新城区区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标准给予1500元/㎡奖励,具体:
(1)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的,奖励1500元/平方米;
(2)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的,奖励1000元/平方米;
(3)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的,奖励500元/平方米;
无合法产权的及签订征收补偿合同逾期的不予奖励。
4.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予以补偿。若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高于上述规定计算的补偿金额,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补偿。停产停业期限最长不超过10个月。
第三章 其 他
六、房屋征收期限
房屋征收期限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为本次房屋征收期限。
七、征收实施费
参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招拍挂出让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成本认定核算和支出有关事宜的通知》(呼政发〔2014〕14号)相关政策,按照本方案明确的事项发生的实际支出列入土地成本。征收涉及如测绘、评估、稳评、公证、拆除、法务等相关服务机构的确定以及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八、附则
(一)为确保区块征收改造工作顺利实施,被征收人要以大局为重,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将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期满,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将申请公证机关对房屋现状予以证据保全,按征收补偿决定先行征收。
(二)在征收房屋过程中,如有威胁、侮辱、殴打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或以其他行为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后,不得擅自拆除房屋及其配套的水、电、暖、燃气等设施,因擅自拆除而给房屋征收工作造成损失,甚至导致安全事故的,将由被征收户承担全部责任。
(四)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应将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资料一并移交房屋征收部门统一注销。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的通知》(呼政办字〔2024〕18号)执行。
附表:
|
项目 |
规格 |
补偿金额 |
单位 |
|
户门 |
1300-1500 |
元/扇 | |
|
红砖砌墙 |
≥2米 |
150 |
元/㎡ |
|
宽带 |
800 |
元/户 | |
|
自来水 |
1500 |
元/户 | |
|
三相电 |
4000 |
元/户 | |
|
电表 |
500 |
元/个 | |
|
暖气 |
60 |
元/㎡ | |
|
砖硬化 |
30 |
元/㎡ | |
|
水泥硬化 |
50 |
元/㎡ | |
|
变压器 |
50KVA |
1.2 |
万元/台 |
|
100KVA |
1.8 |
万元/台 | |
|
160KVA |
2 |
万元/台 | |
|
200KVA |
2.2 |
万元/台 | |
|
井 |
渗水井、检查井 |
2000 |
元/眼 |
|
电杆 |
700 |
元/根 | |
|
果树 |
500 |
元/棵 | |
|
松柏类 |
1.5-2米 |
200 |
元/棵 |
|
2-2.5米 |
350 |
元/棵 | |
|
2.5-3米 |
480 |
元/棵 | |
|
≥3米 |
600 |
元/棵 | |
|
杨、柳、槐树 |
胸径10--20cm |
50 |
元/棵 |
|
胸径20-30cm |
100 |
元/棵 | |
|
胸径30-40cm |
150 |
元/棵 | |
|
胸径≥40cm |
200 |
元/棵 | |
|
有线电视 |
300 |
元/户 | |
|
防盗门 |
按门体实际面积计算 |
300 |
元/㎡ |
|
灌木 |
20 |
元/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