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201320KBG/2024-0003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党政办公室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6-04 | 公文时效 |
区直各部门(中心)、各园区管理办公室、沙尔沁镇、国有企业、驻区各单位:
现将《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人才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6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招商引资
高质量发展人才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高质量发展,着力构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放发展新体制,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加快形成竞争新优势,充分发挥产业优势和制度优势,带动地区经济发展,根据《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优惠政策》(呼开管发〔2023〕18号)文件精神,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开区科技人才局(以下简称“科技局”)统筹、指导经开区人才引进奖励工作;经开区投资促进局(以下简称“投促局”)负责企业高级人才、高级管理人才的申报材料审核及政策解释工作;科技局负责企业科技创新人才的申报材料审核及政策解释工作;经开区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经发局”)负责“四上企业”经济指标认定;经开区财政金融局(以下简称“财政局”)、税务分局负责纳税情况审核;财政局负责拨付相关奖励资金。
第二章 人才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经开区范围内以生物医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总部经济为主导,以现代物流、科技服务、商贸服务为配套的企业和项目引进工作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点企业人才:
1.企业高级人才、高级管理人员:即企业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单个企业总人数不超过9人(简称A类人才);
2.科技创新人才:对于年度研发费用不低于500万元且年增幅达到10%以上的企业中,年薪高于50万元的尖端研发人才和一线研发人员;对于新获批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对站内的院士专家、博士一次性给予每人5万元、2万元奖励。(简称B类人才)。
第四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A类和B类人才,给予连续五年人才奖励补贴,补贴额度参照当年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对经开区实际经济贡献的100%给予补贴;同时给予A类和B类人才在沙尔沁工业园区住房租赁补贴,补贴标准为前两年100%,后三年50%优惠。
第三章 企业吸纳人才奖励
第五条 对于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其当年刚性引进或自主培育的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工作满一年的,一次性分别给予用人单位及个人5000元、10000元奖励。
第六条 自企业投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每吸纳1名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取得中级职称以上的人才就业,且工作满一年的,给予企业3000元奖励。吸纳同一名研究生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重复享受奖励。
第四章 申报和审核流程
第七条 申报。申报人每年6月15日-29日向所在企业提出人才奖励申请,由企业汇总后在每年6月30日前按照人才类别报送至经开区相关部门,具体如下:
1.属A类人才:申请人需向所在企业提交《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产业高管人员奖励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正反同页),由企业汇总后连同《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产业高管人员奖励汇总表》、高管与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任职文件(其中董事、监事、总经理的须是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任职文件)、企业组织架构图、记载申请人申报年度工资、薪金所得收入明细的证明资料、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等一并提交至投促局;
2.属B类人才:申请人需向所在企业提交《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产业科技人才奖励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正反同页),由企业汇总后连同《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产业科技人才奖励汇总表》一并提交至科技局;
3.企业吸纳人才奖励:申请奖励企业填写《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产业企业吸纳人才奖励申请表》、当年吸纳人才的学历证明材料、当年吸纳人才社保缴纳证明材料等一并提交至科技局。
第八条 初审。投促局对A类人才、科技局对B类人才、企业吸纳人才奖励的申报材料分别进行初审,对于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不完整的,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清单。
第九条 审核。投促局、科技局将初审合格后的申报材料转各相关部门审核:
1.经发局对申请人所在企业进行行业认定,并在申请材料上签章,如申请人所在企业为“四上企业”,需出具企业上年度经济指标及研发投入情况说明。
2.财政局、税务分局核实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经开区留成部分情况,并在申请材料上签章。
第十条 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需由所在单位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后,报经开区各相关部门(公示信息包括姓名、所在单位、拟奖励资金、申请住房等信息),公示期为5天。对公示有异议的,申请材料初审部门在3日内调查核实,公开调查结果。
审核合格后,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会议研究。由投促局、科技局汇总各部门报送的各类人才奖励意见后,提交经开区管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投促局负责重点产业高管人才奖励资金申请及拨付;科技局负责重点产业科技人才奖励资金申请拨付。
经开区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后,企业需及时将个人的奖励资金拨付到位,并将拨付情况及时反馈。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伪造申请材料或证明材料,一经发现,取消各类人才个人奖励资格,同时,不得参加经开区、呼和浩特市其他人才评选,情况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况的,不予支持或不再享受个人奖励:
1.生产经营期不足5年迁出经开区的企业,其聘用、任用人员不再享受经开区各类人才奖励;
2.所在企业有偷税漏税行为,或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3.申请人有偷税漏税行为或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调查的。
4.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十五条 出现本细则第十三条情形的企业和个人,将取消申报奖励资格,并如数追回已拨付奖励资金,若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投促局、科技局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对各类人才奖励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同时满足两类人才条件的,以最高标准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优惠政策》(呼开管发〔2023〕18号)发布之日(2023年5月5日)起在经开区范围内新设或新增(科技类奖励政策不受新设或新增限制)的以生物医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总部经济为主导,以现代物流、科技服务、商贸服务为配套的企业和项目的人才奖励。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后另行出台相关细则。
附件:1.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产业高管人员奖励申请表
2.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产业科技人才奖励申请表
3.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产业高管人员奖励汇总表
4.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产业科技人才奖励汇总表
5.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产业企业吸纳人才奖励申请表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蒙ICP备20000293号 网站标识码:1501000013
蒙公网安备15010502000012号 邮编:010111 邮箱:hhkfqxxgz@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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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0201320KBG/2024-0003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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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6-04 | ||
公文时效 |
区直各部门(中心)、各园区管理办公室、沙尔沁镇、国有企业、驻区各单位:
现将《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人才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6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招商引资
高质量发展人才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高质量发展,着力构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放发展新体制,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加快形成竞争新优势,充分发挥产业优势和制度优势,带动地区经济发展,根据《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优惠政策》(呼开管发〔2023〕18号)文件精神,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开区科技人才局(以下简称“科技局”)统筹、指导经开区人才引进奖励工作;经开区投资促进局(以下简称“投促局”)负责企业高级人才、高级管理人才的申报材料审核及政策解释工作;科技局负责企业科技创新人才的申报材料审核及政策解释工作;经开区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经发局”)负责“四上企业”经济指标认定;经开区财政金融局(以下简称“财政局”)、税务分局负责纳税情况审核;财政局负责拨付相关奖励资金。
第二章 人才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经开区范围内以生物医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总部经济为主导,以现代物流、科技服务、商贸服务为配套的企业和项目引进工作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点企业人才:
1.企业高级人才、高级管理人员:即企业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单个企业总人数不超过9人(简称A类人才);
2.科技创新人才:对于年度研发费用不低于500万元且年增幅达到10%以上的企业中,年薪高于50万元的尖端研发人才和一线研发人员;对于新获批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对站内的院士专家、博士一次性给予每人5万元、2万元奖励。(简称B类人才)。
第四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A类和B类人才,给予连续五年人才奖励补贴,补贴额度参照当年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对经开区实际经济贡献的100%给予补贴;同时给予A类和B类人才在沙尔沁工业园区住房租赁补贴,补贴标准为前两年100%,后三年50%优惠。
第三章 企业吸纳人才奖励
第五条 对于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其当年刚性引进或自主培育的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工作满一年的,一次性分别给予用人单位及个人5000元、10000元奖励。
第六条 自企业投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每吸纳1名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取得中级职称以上的人才就业,且工作满一年的,给予企业3000元奖励。吸纳同一名研究生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重复享受奖励。
第四章 申报和审核流程
第七条 申报。申报人每年6月15日-29日向所在企业提出人才奖励申请,由企业汇总后在每年6月30日前按照人才类别报送至经开区相关部门,具体如下:
1.属A类人才:申请人需向所在企业提交《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产业高管人员奖励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正反同页),由企业汇总后连同《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产业高管人员奖励汇总表》、高管与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任职文件(其中董事、监事、总经理的须是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任职文件)、企业组织架构图、记载申请人申报年度工资、薪金所得收入明细的证明资料、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等一并提交至投促局;
2.属B类人才:申请人需向所在企业提交《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产业科技人才奖励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正反同页),由企业汇总后连同《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产业科技人才奖励汇总表》一并提交至科技局;
3.企业吸纳人才奖励:申请奖励企业填写《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产业企业吸纳人才奖励申请表》、当年吸纳人才的学历证明材料、当年吸纳人才社保缴纳证明材料等一并提交至科技局。
第八条 初审。投促局对A类人才、科技局对B类人才、企业吸纳人才奖励的申报材料分别进行初审,对于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不完整的,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清单。
第九条 审核。投促局、科技局将初审合格后的申报材料转各相关部门审核:
1.经发局对申请人所在企业进行行业认定,并在申请材料上签章,如申请人所在企业为“四上企业”,需出具企业上年度经济指标及研发投入情况说明。
2.财政局、税务分局核实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经开区留成部分情况,并在申请材料上签章。
第十条 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需由所在单位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后,报经开区各相关部门(公示信息包括姓名、所在单位、拟奖励资金、申请住房等信息),公示期为5天。对公示有异议的,申请材料初审部门在3日内调查核实,公开调查结果。
审核合格后,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会议研究。由投促局、科技局汇总各部门报送的各类人才奖励意见后,提交经开区管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投促局负责重点产业高管人才奖励资金申请及拨付;科技局负责重点产业科技人才奖励资金申请拨付。
经开区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后,企业需及时将个人的奖励资金拨付到位,并将拨付情况及时反馈。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伪造申请材料或证明材料,一经发现,取消各类人才个人奖励资格,同时,不得参加经开区、呼和浩特市其他人才评选,情况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况的,不予支持或不再享受个人奖励:
1.生产经营期不足5年迁出经开区的企业,其聘用、任用人员不再享受经开区各类人才奖励;
2.所在企业有偷税漏税行为,或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3.申请人有偷税漏税行为或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调查的。
4.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十五条 出现本细则第十三条情形的企业和个人,将取消申报奖励资格,并如数追回已拨付奖励资金,若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投促局、科技局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对各类人才奖励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同时满足两类人才条件的,以最高标准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优惠政策》(呼开管发〔2023〕18号)发布之日(2023年5月5日)起在经开区范围内新设或新增(科技类奖励政策不受新设或新增限制)的以生物医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总部经济为主导,以现代物流、科技服务、商贸服务为配套的企业和项目的人才奖励。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后另行出台相关细则。
附件:1.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产业高管人员奖励申请表
2.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产业科技人才奖励申请表
3.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产业高管人员奖励汇总表
4.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产业科技人才奖励汇总表
5.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产业企业吸纳人才奖励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