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201320KBG/2024-00030 | 主题分类 | 土地 |
发布机构 | 党政办公室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5-16 | 公文时效 |
区直各部门(中心)、各园区管理办公室、沙尔沁镇、驻区各单位:
现将《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5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开发区土地征收工作,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加快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尽快落地,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本年度沙尔沁工业区土地储备计划、供地计划,本着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开展土地征收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本着切实 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以服从大局,服务项目为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开展征地各项工作。
二、主要依据
(一)土地征收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12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的通知》(呼政办发〔2024〕18号)、《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印发<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2022年度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呼开管发〔2022〕71号)以及(呼和浩特市)内科瑞(咨询)字〔2020〕第0003号沙尔沁工业区集体建设用地评估报告。
(二)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的通知》(呼政办发〔2024〕1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和林格尔新区土地征收和地上物补偿工作的通知》(呼政发〔2017〕19号)等。
(三)失地养老保障依据《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沙尔沁新区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 活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呼开管发〔2012〕24号)、《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沙尔沁工业区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2013〕37号)等。
(四)实施工作分工依据《托管协议书》和“一总三分”委托协议书以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
三、征收范围
按照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征地工作的安排部署以及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计划和供地计划,沙尔沁工业区范围的25个行政村内各涉及土地征收项目用地,具体四至以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及《预审意见》明确的范围为准。《规划选址意见》及《预审意见》范围外涉及个人承包地小于0.5亩不宜耕种的边角地也纳入征收范围,如大于0.5亩但是经村集体及镇政府研究确认确实不具备种植条件的,也列入征收范围。具体范围和面积按照《规划选址意见》、《预审意见》及结合实际,进行实地勘测,形成土地勘测成果,由沙尔沁镇人民政府、村集体以勘测报告明确的范围进行征收补偿安置。
四、补偿标准
征地区片地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的通知》(呼政办发〔2024〕18号)、《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印发<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2022年度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呼开管发〔2022〕71号)以及(呼和浩特市)内科瑞(咨询)字〔2020〕第0003号沙尔沁工业区集体建设用地评估报告;地上物标准参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的通知》(呼政办发〔2024〕1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和林格尔新区土地征收和地上物补偿工作的通知》(呼政发〔2017〕19号)明确的相关补偿标准,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确定的补偿标准(详见附表)。
本方案明确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内涵,包括土地补偿费和 安置补助费,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物补偿费、社会保障费。集体农用地征地补偿价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集体建设用地按照评估价补偿。
(一)耕地、园地及林地的补偿标准为43000亩(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详见附件1。
(二)草地及其他农用地的补偿标准为43000亩(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详见附件1。
(三)开发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的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为47300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详见附件1。
(四)开发用途为商住用地的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为50600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详见附件1。
(五)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34830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详见附件1。
(六)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2、3。
(七)经过沙尔沁镇境内的线性工程,在不影响耕种的情况下,按照实际造成不能耕种的年期给予青苗及其他地上物补偿,详见附件2、3。如果造成永久无法耕种的,参照征地补偿价格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
五、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被征地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继续执行《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沙尔沁新区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呼开管发〔2012〕24号)、《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沙尔沁工业区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2013〕37号)等相关规定。
六、征收工作组织实施
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本着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统筹协调推进项目用地征收等相关工作,提高征地工作效率,实现“拿地即开工”审批效率,切实保障开发区的项目按时落地开工。
(一)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负责项目用地的规划调整及出具拟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单独选址项目《预审意见》、规划条件(图纸采 用国家2000坐标系),参与用地勘测定界等工作;负责征转报批土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认书》、《现场勘察记录表》等前期资料的签署工作;负责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把关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负责线性工程用地的审批工作;负责土地征收报批涉及的相关工作。
(二)沙尔沁镇人民政府:作为村集体组织与被征地村民签订协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监督村集体及时足额兑现个人承包地补偿款;负责协助自然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协调涉及村集体按照审批进度尽快完成土地征转报批涉及的相关资料的签署工作;负责项目涉及镇政府需要申报审批的资料签署;负责拟征收土地范围内需补偿的地上附着物权属统计确认工作,在《地上附属物统计确认表》上签字确认并附影像资料, 镇政府、村委会及地上附着物权属所有人签字盖章后连同影像资料一并报综合服务中心(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审核;经过沙尔沁镇境内的线性工程,按照实际造成不能耕种的年期由镇政府组织村委会与用地单位协商给予青苗或其他地上物补偿;负责土地征收报批涉及的相关工作。
(三)综合服务中心(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照开发区管委会授权委托文件,负责土地征收补偿工作,根据土地勘测报告、《地上附属物统计确认表》与村集体组织签订土地征收协议及地上附属物补偿协议;负责依据征收补偿协议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财政金融局的资金安排情况,将补偿费及时足额拨付到镇经管站;土地征收涉及的第三方服务均由综合服务中心(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委托实施,费用由财政金融局负责拨付;土地征转涉及的各项相关费用均由综合服务中心(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报请管委会审批拨付予以缴纳;负责土地征转报批及林地、草地报批协调推进工作;负责土地征收报批涉及的相关工作。
(四)财政金融局:负责征地相关资金保障工作,切实保障征收相关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五)科技人才局(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公室):负责失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六)建设管理局:负责对征转报批土地是否在目前划定的水源保护地、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审查,并出具证明文件;负责征转报批项目用地的“七通一平”工作;负责做好已征转报批土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确保项目用地达到通平和使用条件;负责土地征收报批涉及的相关工作。
(七)党政办公室:负责完成沙尔沁镇政府上报的项目涉及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批复;负责项目报批过程中出具涉及的以管委会名义出具的补证意见;负责土地征收报批涉及的相关工作。
(八)经济发展局:负责出具征收土地办理征转报批拟落地的项目关于“两高”说明;负责征转报批项目列入《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如需作出说明负责出具说明;负责土地征收报批涉及的相关工作。
(九)投资促进局(政务服务局):配合完成征转报批土地过程中的项目立项工作;涉及需提供初步设计批复项目负责出具批复意见;负责土地征收报批涉及的相关工作。
(十)城市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用地报批过程中涉及无合法来源集体建设用地的恢复原状;负责已征转报批土地的基础配套设施看护工作,确保项目用使用条件;负责土地征收报批涉及的相关工作。
(十一)各行政村“两委”:负责做好村民思想工作;负责土地征收承包户摸底调查把关,并征转报批涉及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认书》、《现场勘察记录表》等前期资料的签署工作;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负责对土地征收工作进行集体决策,和承包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按照程序及时足额发放;负责土地征收报批涉及的相关工作。
(十二)土地征收工作涉及的其它单位和部门的职责分工,根据工作需要予以配合完成。
七、土地征收资金管理
(一)土地征收补偿款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实行财政金融局 — 综合服务中心(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沙尔沁镇经管站—村集体组织层级拨付管理方式。
财政金融局统一拨付至综合服务中心(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由综合服务中心(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具体负责土地征收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土地征收补偿款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由综合服务中心(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统一拨付至沙尔沁镇经营管理站。财政金融局负责监督审计。
(二)保障土地征收实施费
为保障土地征收各项工作全面展开,确实保障土地征收涉及的各村组的务工补贴按照土地征收补偿金额的1‰列支,其他各部门涉及的征地实施费按照土地征收补偿金额的4‰列支,土地征收实施总费用按照按土地征收补偿费总额的5‰安排,涉及土地征转报批相关的第三方服务费另外单独列支。
八、其他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呼开管发〔2022〕7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表
2.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青苗补偿标准表
3.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蒙ICP备20000293号 网站标识码:15010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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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0201320KBG/2024-000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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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土地 | ||
发文机构 | 党政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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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4-05-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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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各部门(中心)、各园区管理办公室、沙尔沁镇、驻区各单位:
现将《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5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开发区土地征收工作,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加快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尽快落地,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本年度沙尔沁工业区土地储备计划、供地计划,本着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开展土地征收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本着切实 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以服从大局,服务项目为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开展征地各项工作。
二、主要依据
(一)土地征收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12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的通知》(呼政办发〔2024〕18号)、《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印发<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2022年度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呼开管发〔2022〕71号)以及(呼和浩特市)内科瑞(咨询)字〔2020〕第0003号沙尔沁工业区集体建设用地评估报告。
(二)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的通知》(呼政办发〔2024〕1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和林格尔新区土地征收和地上物补偿工作的通知》(呼政发〔2017〕19号)等。
(三)失地养老保障依据《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沙尔沁新区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 活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呼开管发〔2012〕24号)、《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沙尔沁工业区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2013〕37号)等。
(四)实施工作分工依据《托管协议书》和“一总三分”委托协议书以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
三、征收范围
按照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征地工作的安排部署以及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计划和供地计划,沙尔沁工业区范围的25个行政村内各涉及土地征收项目用地,具体四至以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及《预审意见》明确的范围为准。《规划选址意见》及《预审意见》范围外涉及个人承包地小于0.5亩不宜耕种的边角地也纳入征收范围,如大于0.5亩但是经村集体及镇政府研究确认确实不具备种植条件的,也列入征收范围。具体范围和面积按照《规划选址意见》、《预审意见》及结合实际,进行实地勘测,形成土地勘测成果,由沙尔沁镇人民政府、村集体以勘测报告明确的范围进行征收补偿安置。
四、补偿标准
征地区片地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的通知》(呼政办发〔2024〕18号)、《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印发<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2022年度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呼开管发〔2022〕71号)以及(呼和浩特市)内科瑞(咨询)字〔2020〕第0003号沙尔沁工业区集体建设用地评估报告;地上物标准参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的通知》(呼政办发〔2024〕1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和林格尔新区土地征收和地上物补偿工作的通知》(呼政发〔2017〕19号)明确的相关补偿标准,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确定的补偿标准(详见附表)。
本方案明确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内涵,包括土地补偿费和 安置补助费,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物补偿费、社会保障费。集体农用地征地补偿价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集体建设用地按照评估价补偿。
(一)耕地、园地及林地的补偿标准为43000亩(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详见附件1。
(二)草地及其他农用地的补偿标准为43000亩(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详见附件1。
(三)开发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的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为47300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详见附件1。
(四)开发用途为商住用地的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为50600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详见附件1。
(五)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34830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详见附件1。
(六)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2、3。
(七)经过沙尔沁镇境内的线性工程,在不影响耕种的情况下,按照实际造成不能耕种的年期给予青苗及其他地上物补偿,详见附件2、3。如果造成永久无法耕种的,参照征地补偿价格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
五、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被征地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继续执行《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沙尔沁新区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呼开管发〔2012〕24号)、《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沙尔沁工业区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2013〕37号)等相关规定。
六、征收工作组织实施
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本着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统筹协调推进项目用地征收等相关工作,提高征地工作效率,实现“拿地即开工”审批效率,切实保障开发区的项目按时落地开工。
(一)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负责项目用地的规划调整及出具拟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单独选址项目《预审意见》、规划条件(图纸采 用国家2000坐标系),参与用地勘测定界等工作;负责征转报批土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认书》、《现场勘察记录表》等前期资料的签署工作;负责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把关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负责线性工程用地的审批工作;负责土地征收报批涉及的相关工作。
(二)沙尔沁镇人民政府:作为村集体组织与被征地村民签订协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监督村集体及时足额兑现个人承包地补偿款;负责协助自然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协调涉及村集体按照审批进度尽快完成土地征转报批涉及的相关资料的签署工作;负责项目涉及镇政府需要申报审批的资料签署;负责拟征收土地范围内需补偿的地上附着物权属统计确认工作,在《地上附属物统计确认表》上签字确认并附影像资料, 镇政府、村委会及地上附着物权属所有人签字盖章后连同影像资料一并报综合服务中心(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审核;经过沙尔沁镇境内的线性工程,按照实际造成不能耕种的年期由镇政府组织村委会与用地单位协商给予青苗或其他地上物补偿;负责土地征收报批涉及的相关工作。
(三)综合服务中心(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照开发区管委会授权委托文件,负责土地征收补偿工作,根据土地勘测报告、《地上附属物统计确认表》与村集体组织签订土地征收协议及地上附属物补偿协议;负责依据征收补偿协议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财政金融局的资金安排情况,将补偿费及时足额拨付到镇经管站;土地征收涉及的第三方服务均由综合服务中心(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委托实施,费用由财政金融局负责拨付;土地征转涉及的各项相关费用均由综合服务中心(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报请管委会审批拨付予以缴纳;负责土地征转报批及林地、草地报批协调推进工作;负责土地征收报批涉及的相关工作。
(四)财政金融局:负责征地相关资金保障工作,切实保障征收相关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五)科技人才局(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公室):负责失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六)建设管理局:负责对征转报批土地是否在目前划定的水源保护地、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审查,并出具证明文件;负责征转报批项目用地的“七通一平”工作;负责做好已征转报批土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确保项目用地达到通平和使用条件;负责土地征收报批涉及的相关工作。
(七)党政办公室:负责完成沙尔沁镇政府上报的项目涉及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批复;负责项目报批过程中出具涉及的以管委会名义出具的补证意见;负责土地征收报批涉及的相关工作。
(八)经济发展局:负责出具征收土地办理征转报批拟落地的项目关于“两高”说明;负责征转报批项目列入《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如需作出说明负责出具说明;负责土地征收报批涉及的相关工作。
(九)投资促进局(政务服务局):配合完成征转报批土地过程中的项目立项工作;涉及需提供初步设计批复项目负责出具批复意见;负责土地征收报批涉及的相关工作。
(十)城市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用地报批过程中涉及无合法来源集体建设用地的恢复原状;负责已征转报批土地的基础配套设施看护工作,确保项目用使用条件;负责土地征收报批涉及的相关工作。
(十一)各行政村“两委”:负责做好村民思想工作;负责土地征收承包户摸底调查把关,并征转报批涉及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认书》、《现场勘察记录表》等前期资料的签署工作;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负责对土地征收工作进行集体决策,和承包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按照程序及时足额发放;负责土地征收报批涉及的相关工作。
(十二)土地征收工作涉及的其它单位和部门的职责分工,根据工作需要予以配合完成。
七、土地征收资金管理
(一)土地征收补偿款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实行财政金融局 — 综合服务中心(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沙尔沁镇经管站—村集体组织层级拨付管理方式。
财政金融局统一拨付至综合服务中心(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由综合服务中心(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具体负责土地征收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土地征收补偿款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由综合服务中心(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统一拨付至沙尔沁镇经营管理站。财政金融局负责监督审计。
(二)保障土地征收实施费
为保障土地征收各项工作全面展开,确实保障土地征收涉及的各村组的务工补贴按照土地征收补偿金额的1‰列支,其他各部门涉及的征地实施费按照土地征收补偿金额的4‰列支,土地征收实施总费用按照按土地征收补偿费总额的5‰安排,涉及土地征转报批相关的第三方服务费另外单独列支。
八、其他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呼开管发〔2022〕7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表
2.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青苗补偿标准表
3.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