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201320KBG/2024-0002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党政办公室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3-21 | 公文时效 |
开发区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入园管理,提升园区服务效能,营造良好的创新和创业环境,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研究,对现行的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入园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入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管理委员会将定期对入园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园区发展和实际需要,适时进行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入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21日
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入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推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发展新动能,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吸纳高新技术项目及优秀人才进入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投资创业,依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科技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和服务规范》(LD/T 01-2021)、《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文件精神,结合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留创园”)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留创园的管理和服务机构,隶属于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如意片区,包括但不限于创业大厦主楼、副楼等实际管理和有效使用的设施,根据国家级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运行管理模式,对入驻企业进行指导、管理和服务,协调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留创园主要通过创业孵化链条,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围绕企业成长需求,聚集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创新发展及营造创业氛围,提供经营场地、共享设施、创业辅导、技术咨询,投融资、资源对接等方面的服务,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成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 留创园为入驻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一)为入驻企业提供营业执照、银行开户等手续帮办服务。
(二)指导协助企业申报各级各类扶持资金项目,争取资金支持。
(三)帮助企业开展技术鉴定、成果报奖、信息发布、市场推广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服务。
(四)为创业企业提供融资平台,协助企业融资、提供信息等服务。
(五)引进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项目咨询、担保、法律、会计、税务等服务。
(六)设立创业导师团队,为企业提供强化风险意识、财务与税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管理、中小企业创业管理 、投融资、知识产权管理等培训服务。
(七)为入驻企业举办培训、交流、洽谈、展示、人才招聘等活动,促进企业间开展业务合作。
(八)为毕业企业提供产业加速服务,为经开区产业发展培育后备力量,促进优势产业延链补链强链。
(九)设立创新创业投资基金,为企业提供相应金融服务,助力企业快速发展。
(十)其他创新创业服务。
第五条 入驻企业分为A、 B、C三类。
A类企业是指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留创园场地内,直接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留学人员以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回国创办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商及税务登记地址为留创园范围以外的企业,须在入驻留创园后3个月内完成注册或完成地址变更;
(二)企业具备从事高新技术产品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的开发和生产能力,其项目或产品技术水平高、产业化前景好、市场潜力大、经济效益好,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我市产业发展政策和环保要求;
(三)具备研发能力,企业技术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20%以上。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占当年员工总数的50%以上;
(四)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原则上由留学人员担任企业法人代表且所持股权不低于10%,或者该企业自然人中的第一大股东是留学人员,或者企业股东中留学人员股东所持股权合计不低于30%。
B类企业是指依托企业独立设立或与科研院所、地方政府等联合设立的各类研发机构及创新载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科技、工信、发改、组织及人社等部门认定的各类创新载体(含各级孵化器、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二)经有关部门认定或备案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
(三)与区内外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建设的各类创新平台及科研机构。
C类企业是指与留创园合作,具有相关资质,为园区提供科技、金融、法律、人才、企管及招商引资等公共服务的企业或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介服务机构:已领取营业执照、以提供技术咨询、知识产权事务、法律、财务、审计服务等为主要经营内容的企业或机构;
(二)创新创业投资机构:符合国家《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注册成立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和主要为入驻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企业或机构;
(三)文化创意企业:经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登记注册,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文化创意设计、开发等服务型企业或机构。
(四)与主导产业相关的行业协会:具有一定规模,在相关行业具有影响力的企业或者企业家协会等社会团体。
第六条 符合经开区主导产业的企业及项目,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入驻,上下游产业链的相关企业组团入驻可优先考虑。
第七条 入驻程序
(一)申请流程:
A类B类(企业、研发机构等)入驻需提交书面申请,由留学人员创业服务中心产业促进科受理,经产业促进科初审材料、考察评估后,提交中心会议议定,与符合入驻条件的项目和企业签订入驻协议书。
C类企业入驻公共服务平台需提交书面申请,由留学人员创业服务中心项目管理科受理,经项目管理科初审材料、考察评估后,提交中心会议议定,与符合入驻条件的企业或社会团体签订服务协议。
(二)入驻需要提交的材料:
1.企业或项目的商业计划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三年发展规划;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成立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会团体需提供给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留学人员证明,留学人员学历学位认证、留学人员护照及签证(仅对留学人员企业要求);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及个人工作简历;
5.创业团队成员名单、学历证书复印件、主要工作经历以及各自在创业过程中获得的成就及称号;
6.项目资金来源及数量,资金筹措计划;
7.知识产权相关证书、专业认定、获奖证书等;
8.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9.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入驻手续:
1. A类B类企业入园孵化与留创园签订《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入驻协议书》,明确入驻条件、服务的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孵化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期不超过5年,在孵企业入驻时,中心依据企业规模、人员数量等提供入驻场地,单一企业面积一般不大于300平方米。
2. C类企业入驻公共服务平台与留创园签订《公共服务机构入园协议书》,服务期一般为3年,中心依据服务单位规模、人员数量等提供工位,有特殊场地要求的单位参照A类企业办理入驻。
第八条 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留学人员和各类高层次人才入驻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领军创业的,享受国家、自治区呼市政府关于创新创业相关优惠政策,还可同时享受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优惠政策、国家级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优惠政策。
(二)房租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入驻企业,享受房屋租金优惠政策,房租减按1元/平米/天收取(不包含物业等其他费用),其房屋租赁费用按建筑面积计算。在孵企业(A类)除可享受以上政策外,年度考核达到“优秀”的企业,还可享受考核期内办公用房房租全部返还奖励政策。
(三)在留创园设立并获得自治区级以上的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四)留创园注册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经费高于500万元的“四上”企业,给予每年5万元奖励。
(五)对首次认定的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六)留创园注册的企业在入驻期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后,给予每件5000元的奖励。
(七)留创园注册的企业在入驻期间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连续两年备案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八)入驻企业免费使用留创园内的会议室、商务场所等配套设施,享受入驻留创园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免费咨询服务。
第九条入驻企业应向中心提供统计数据,接受中心考核评价,具体考核评价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条 留学人员创业服务中心对企业施行准入和退出机制:
(一)对于A类企业每年对企业进行考核评价,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做退出处理,孵化企业的毕业条件参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执行。
(二)对B类C类企业实行动态监测管理,对服务水平低、未开展实质性业务的创新平台及公共服务机构,做退出处理。
(三)入驻留创园的企业,凡违反入驻协议及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有碍民族团结进步或有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企业,入驻期间房租按市场价计算并限期清退,对恶意拖欠相关费用的企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将被执行人纳入科技信用体系黑名单。
第十一条 A类企业孵化期满未达到毕业条件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在孵化期间市场前景好、且获评过“优秀”等级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可享受延长2年入驻期的加速服务,助力科技成果转化。
(二)孵化项目或企业未能实现预期目标,研发能力不足、产业化效果不明显,进一步孵化有困难的,视作孵化失败,终止孵化,施行退出处理。
第十二条 附则
(一)入驻留创园的重大项目,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按“一事一议”予以特殊扶持政策。
(二)留学人员创业服务中心可依据《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优惠政策》文件内容,并按照相关流程,为符合条件的入园企业兑现优惠政策 。
(三)经开区内同类型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蒙ICP备20000293号 网站标识码:1501000013
蒙公网安备15010502000012号 邮编:010111 邮箱:hhkfqxxgz@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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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0201320KBG/2024-000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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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构 | 党政办公室 |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3-21 | ||
公文时效 |
开发区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入园管理,提升园区服务效能,营造良好的创新和创业环境,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研究,对现行的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入园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入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管理委员会将定期对入园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园区发展和实际需要,适时进行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入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21日
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入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推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发展新动能,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吸纳高新技术项目及优秀人才进入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投资创业,依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科技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和服务规范》(LD/T 01-2021)、《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文件精神,结合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留创园”)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留创园的管理和服务机构,隶属于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如意片区,包括但不限于创业大厦主楼、副楼等实际管理和有效使用的设施,根据国家级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运行管理模式,对入驻企业进行指导、管理和服务,协调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留创园主要通过创业孵化链条,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围绕企业成长需求,聚集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创新发展及营造创业氛围,提供经营场地、共享设施、创业辅导、技术咨询,投融资、资源对接等方面的服务,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成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 留创园为入驻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一)为入驻企业提供营业执照、银行开户等手续帮办服务。
(二)指导协助企业申报各级各类扶持资金项目,争取资金支持。
(三)帮助企业开展技术鉴定、成果报奖、信息发布、市场推广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服务。
(四)为创业企业提供融资平台,协助企业融资、提供信息等服务。
(五)引进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项目咨询、担保、法律、会计、税务等服务。
(六)设立创业导师团队,为企业提供强化风险意识、财务与税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管理、中小企业创业管理 、投融资、知识产权管理等培训服务。
(七)为入驻企业举办培训、交流、洽谈、展示、人才招聘等活动,促进企业间开展业务合作。
(八)为毕业企业提供产业加速服务,为经开区产业发展培育后备力量,促进优势产业延链补链强链。
(九)设立创新创业投资基金,为企业提供相应金融服务,助力企业快速发展。
(十)其他创新创业服务。
第五条 入驻企业分为A、 B、C三类。
A类企业是指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留创园场地内,直接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留学人员以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回国创办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商及税务登记地址为留创园范围以外的企业,须在入驻留创园后3个月内完成注册或完成地址变更;
(二)企业具备从事高新技术产品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的开发和生产能力,其项目或产品技术水平高、产业化前景好、市场潜力大、经济效益好,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我市产业发展政策和环保要求;
(三)具备研发能力,企业技术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20%以上。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占当年员工总数的50%以上;
(四)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原则上由留学人员担任企业法人代表且所持股权不低于10%,或者该企业自然人中的第一大股东是留学人员,或者企业股东中留学人员股东所持股权合计不低于30%。
B类企业是指依托企业独立设立或与科研院所、地方政府等联合设立的各类研发机构及创新载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科技、工信、发改、组织及人社等部门认定的各类创新载体(含各级孵化器、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二)经有关部门认定或备案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
(三)与区内外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建设的各类创新平台及科研机构。
C类企业是指与留创园合作,具有相关资质,为园区提供科技、金融、法律、人才、企管及招商引资等公共服务的企业或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介服务机构:已领取营业执照、以提供技术咨询、知识产权事务、法律、财务、审计服务等为主要经营内容的企业或机构;
(二)创新创业投资机构:符合国家《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注册成立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和主要为入驻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企业或机构;
(三)文化创意企业:经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登记注册,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文化创意设计、开发等服务型企业或机构。
(四)与主导产业相关的行业协会:具有一定规模,在相关行业具有影响力的企业或者企业家协会等社会团体。
第六条 符合经开区主导产业的企业及项目,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入驻,上下游产业链的相关企业组团入驻可优先考虑。
第七条 入驻程序
(一)申请流程:
A类B类(企业、研发机构等)入驻需提交书面申请,由留学人员创业服务中心产业促进科受理,经产业促进科初审材料、考察评估后,提交中心会议议定,与符合入驻条件的项目和企业签订入驻协议书。
C类企业入驻公共服务平台需提交书面申请,由留学人员创业服务中心项目管理科受理,经项目管理科初审材料、考察评估后,提交中心会议议定,与符合入驻条件的企业或社会团体签订服务协议。
(二)入驻需要提交的材料:
1.企业或项目的商业计划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三年发展规划;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成立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会团体需提供给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留学人员证明,留学人员学历学位认证、留学人员护照及签证(仅对留学人员企业要求);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及个人工作简历;
5.创业团队成员名单、学历证书复印件、主要工作经历以及各自在创业过程中获得的成就及称号;
6.项目资金来源及数量,资金筹措计划;
7.知识产权相关证书、专业认定、获奖证书等;
8.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9.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入驻手续:
1. A类B类企业入园孵化与留创园签订《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入驻协议书》,明确入驻条件、服务的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孵化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期不超过5年,在孵企业入驻时,中心依据企业规模、人员数量等提供入驻场地,单一企业面积一般不大于300平方米。
2. C类企业入驻公共服务平台与留创园签订《公共服务机构入园协议书》,服务期一般为3年,中心依据服务单位规模、人员数量等提供工位,有特殊场地要求的单位参照A类企业办理入驻。
第八条 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留学人员和各类高层次人才入驻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领军创业的,享受国家、自治区呼市政府关于创新创业相关优惠政策,还可同时享受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优惠政策、国家级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优惠政策。
(二)房租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入驻企业,享受房屋租金优惠政策,房租减按1元/平米/天收取(不包含物业等其他费用),其房屋租赁费用按建筑面积计算。在孵企业(A类)除可享受以上政策外,年度考核达到“优秀”的企业,还可享受考核期内办公用房房租全部返还奖励政策。
(三)在留创园设立并获得自治区级以上的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四)留创园注册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经费高于500万元的“四上”企业,给予每年5万元奖励。
(五)对首次认定的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六)留创园注册的企业在入驻期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后,给予每件5000元的奖励。
(七)留创园注册的企业在入驻期间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连续两年备案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八)入驻企业免费使用留创园内的会议室、商务场所等配套设施,享受入驻留创园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免费咨询服务。
第九条入驻企业应向中心提供统计数据,接受中心考核评价,具体考核评价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条 留学人员创业服务中心对企业施行准入和退出机制:
(一)对于A类企业每年对企业进行考核评价,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做退出处理,孵化企业的毕业条件参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执行。
(二)对B类C类企业实行动态监测管理,对服务水平低、未开展实质性业务的创新平台及公共服务机构,做退出处理。
(三)入驻留创园的企业,凡违反入驻协议及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有碍民族团结进步或有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企业,入驻期间房租按市场价计算并限期清退,对恶意拖欠相关费用的企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将被执行人纳入科技信用体系黑名单。
第十一条 A类企业孵化期满未达到毕业条件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在孵化期间市场前景好、且获评过“优秀”等级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可享受延长2年入驻期的加速服务,助力科技成果转化。
(二)孵化项目或企业未能实现预期目标,研发能力不足、产业化效果不明显,进一步孵化有困难的,视作孵化失败,终止孵化,施行退出处理。
第十二条 附则
(一)入驻留创园的重大项目,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按“一事一议”予以特殊扶持政策。
(二)留学人员创业服务中心可依据《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优惠政策》文件内容,并按照相关流程,为符合条件的入园企业兑现优惠政策 。
(三)经开区内同类型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