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201320KBG/2023-0002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党政办公室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3-31 | 公文时效 |
区直各部门(中心)、各园区管理办公室,沙尔沁镇,驻区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经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将《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3月31日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试行)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及组织积极参与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的招商引资工作,吸引各地投资商在经开区投资兴业,提高招商项目落地率,把招商引资成果转化为发展成果,加速推进经开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对在经开区招商引资过程中提供项目信息和洽谈服务、促成项目(或企业)在经开区落地的企业、单位和自然人(以下称“引荐人”)予以奖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群团组织及所属干部职工除外。
二、奖励条件
凡申请奖励的招商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及经开区产业政策及生态环保要求。
(二)项目主体在经开区注册纳税。
(三)固投类项目以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度5000万元人民币(引进国外、境外资金,按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牌价的外币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为基数,经开区代建厂房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部分除外;非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总部经济、销售总部及服务类项目)按项目实现年营业收入1亿元人民币为基数。
(四)项目引进资金不含各级财政拨款、国债资金、政策性资金和补助。
三、奖励标准和奖励额度
凡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按以下分类奖励原则进行奖励。
(一)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按引进项目依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给予引荐人奖励。奖励额度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与进度进行奖励,具体如下: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给予30万元奖励,1亿元至5亿元(含5亿元)给予50万元奖励,5亿元至10亿元(含10亿元)给予100万元奖励,10亿元至20亿元(含20亿元)给予200万元奖励,20亿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奖励。享受奖励所对应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形成期限为自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不超过3年,同一项目奖励总额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累计投资对应档位奖励标准。
(二)非固定资产投类项目:按引进项目实现年营业收入额度给予引荐人奖励,具体如下:1亿元至5亿元(含5亿元)给予5万元奖励,5亿元至10亿元(含10亿元)给予10万元奖励,10亿元至20亿元(含20亿元)给予20万元奖励,20亿元以上给予30万元奖励。享受奖励自企业注册之日起计算,不超过2年。营业收入只核算当年收入,不累计计算。
(三)科技研发中心项目:引进自治区级科技研发中心项目给予50万元奖励,引进国家级科技研发中心项目给予100万元奖励。
(四)引进对经开区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项目,奖励标准和额度可“一事一议”。
(五)引荐人应按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四、奖励程序
(一)申请
1、项目首次与经开区对接如有项目引荐人须填写《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备案表》(见附件1)。引荐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引荐人为单位组织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符合奖励条件的引荐人,每年第一季度进行奖励申报,填写《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申报表》(见附件2),并报送至经开区投资促进局(政务服务局)办理引荐人奖励申报手续。
3、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人,如引荐人为多人共同参与项目引进的,需引荐人提供奖励分配方案。
(二)初审。经开区投资促进局(政务服务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核实,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展情况及相关有效资料出具报告。经开区投资促进局(政务服务局)将初审结果提交经开区管委会会议研究,确定最终的项目引荐人名单及奖励金额。
(三)公示。对拟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在经开区公共信息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经开区管委会向奖励对象下发奖励通知。
(四)拨付。由经开区财政金融局和投资促进局(政务服务局)按照奖励标准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引荐人。
五、其他事项
(一)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引荐人,一经查实,追回全部奖金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本办法由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局(政务服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限2年,试行期间如遇国家、自治区及呼和浩特市相关政策变动将相应调整。
附件1: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备案表
附件2: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申报表
附件1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备案表
编号: 年 月 日
基本情况 |
引荐人 (个人/单位) |
联系人 |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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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 (个人/单位) |
联系人 |
||||
联系方式 |
|||||
投资方简介 |
|||||
项目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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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签名(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经开区投资促进局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申报表
年 月 日
一、由引荐人填写 | ||||
引荐人 |
(签名、印章) | |||
身份证号(如引荐人为自然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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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及经营地址(如引荐人为企业、单位等情况)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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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荐项目投资方 |
引荐项目营业 执照签发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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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荐项目名称 |
引荐项目 备案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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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奖励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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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引荐项目投资方意见 | ||||
投资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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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开区投资促进局填写 | ||||
初审意见 |
项目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大写) 。 或营业收入(大写): 。 奖励标准: 。 应奖励金额(大写): 。 | |||
四、经开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意见 | ||||
注:引荐人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蒙ICP备20000293号 网站标识码:1501000013
蒙公网安备15010502000012号 邮编:010111 邮箱:hhkfqxxgz@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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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0201320KBG/2023-000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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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构 | 党政办公室 |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3-31 | ||
公文时效 |
区直各部门(中心)、各园区管理办公室,沙尔沁镇,驻区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经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将《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3月31日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试行)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及组织积极参与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的招商引资工作,吸引各地投资商在经开区投资兴业,提高招商项目落地率,把招商引资成果转化为发展成果,加速推进经开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对在经开区招商引资过程中提供项目信息和洽谈服务、促成项目(或企业)在经开区落地的企业、单位和自然人(以下称“引荐人”)予以奖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群团组织及所属干部职工除外。
二、奖励条件
凡申请奖励的招商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及经开区产业政策及生态环保要求。
(二)项目主体在经开区注册纳税。
(三)固投类项目以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度5000万元人民币(引进国外、境外资金,按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牌价的外币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为基数,经开区代建厂房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部分除外;非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总部经济、销售总部及服务类项目)按项目实现年营业收入1亿元人民币为基数。
(四)项目引进资金不含各级财政拨款、国债资金、政策性资金和补助。
三、奖励标准和奖励额度
凡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按以下分类奖励原则进行奖励。
(一)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按引进项目依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给予引荐人奖励。奖励额度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与进度进行奖励,具体如下: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给予30万元奖励,1亿元至5亿元(含5亿元)给予50万元奖励,5亿元至10亿元(含10亿元)给予100万元奖励,10亿元至20亿元(含20亿元)给予200万元奖励,20亿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奖励。享受奖励所对应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形成期限为自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不超过3年,同一项目奖励总额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累计投资对应档位奖励标准。
(二)非固定资产投类项目:按引进项目实现年营业收入额度给予引荐人奖励,具体如下:1亿元至5亿元(含5亿元)给予5万元奖励,5亿元至10亿元(含10亿元)给予10万元奖励,10亿元至20亿元(含20亿元)给予20万元奖励,20亿元以上给予30万元奖励。享受奖励自企业注册之日起计算,不超过2年。营业收入只核算当年收入,不累计计算。
(三)科技研发中心项目:引进自治区级科技研发中心项目给予50万元奖励,引进国家级科技研发中心项目给予100万元奖励。
(四)引进对经开区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项目,奖励标准和额度可“一事一议”。
(五)引荐人应按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四、奖励程序
(一)申请
1、项目首次与经开区对接如有项目引荐人须填写《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备案表》(见附件1)。引荐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引荐人为单位组织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符合奖励条件的引荐人,每年第一季度进行奖励申报,填写《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申报表》(见附件2),并报送至经开区投资促进局(政务服务局)办理引荐人奖励申报手续。
3、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人,如引荐人为多人共同参与项目引进的,需引荐人提供奖励分配方案。
(二)初审。经开区投资促进局(政务服务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核实,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展情况及相关有效资料出具报告。经开区投资促进局(政务服务局)将初审结果提交经开区管委会会议研究,确定最终的项目引荐人名单及奖励金额。
(三)公示。对拟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在经开区公共信息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经开区管委会向奖励对象下发奖励通知。
(四)拨付。由经开区财政金融局和投资促进局(政务服务局)按照奖励标准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引荐人。
五、其他事项
(一)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引荐人,一经查实,追回全部奖金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本办法由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局(政务服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限2年,试行期间如遇国家、自治区及呼和浩特市相关政策变动将相应调整。
附件1: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备案表
附件2: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申报表
附件1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备案表
编号: 年 月 日
基本情况 |
引荐人 (个人/单位)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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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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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 (个人/单位)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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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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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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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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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签名(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经开区投资促进局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申报表
年 月 日
一、由引荐人填写 | ||||
引荐人 |
(签名、印章) | |||
身份证号(如引荐人为自然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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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及经营地址(如引荐人为企业、单位等情况)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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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荐项目投资方 |
引荐项目营业 执照签发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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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荐项目名称 |
引荐项目 备案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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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奖励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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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引荐项目投资方意见 | ||||
投资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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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开区投资促进局填写 | ||||
初审意见 |
项目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大写) 。 或营业收入(大写): 。 奖励标准: 。 应奖励金额(大写): 。 | |||
四、经开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意见 | ||||
注:引荐人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有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