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201320KLC/2024-0000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国家级留学人员创业园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4-26 | 公文时效 |
各园区企业、各科室,各创业导师:
为进一步加强中心创业导师队伍建设,提升创业指导服务,充分发挥创业导师在促进创业过程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心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导师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服务中心
2024年4月26日
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导师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整合创业导师资源,搭建创业者与创业导师对接平台,强化对创新创业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有效促进在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留创园”)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的各类群体成功创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导师是指为使创业者成功创业,根据创业者创业过程的各阶段特点,为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指导服务的各类创业指导专家。
第三条 创业导师的服务对象为留创园留学回国人员、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等有创业需求人员和已创办企业的创业者、经营管理人员。
第四条 创业导师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由呼和浩特留学人员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人才规划科负责。
第二章 创业导师的组成和基本条件
第五条 创业导师主要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科研开发推广机构的创业指导专家;
(二)政府部门相关业务负责人;
(三)法律、会计、经济咨询等社会服务机构业务负责人;
(四)成功创业人士;
(五)财政、工商、税务、金融、法律、市场分析、风险投资、人力资源管理等领域专家;
(六)取得国家认定的创业咨询师职业资格人员;
(七)其他为内蒙古自治区内创业者及企业提供双创辅导的导师。
第六条 创业导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二)身心健康,热爱创业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自愿从事创业指导工作。
(三)熟悉国家及地方有关创业就业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理论素养和专业技术水平,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规律。
(四)在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创办或管理企业等方面有丰富经验或专业特长,并具有丰富的授课、指导经验。其中:
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应是对创业活动有管理、指导、服务职责的业务负责人;
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科研开发推广机构的专家学者应具备与创业相关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企事业单位技能型人才应具备高级以上技师技术等级;
法律、会计、经济咨询等社会服务机构业务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或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5年以上从业经历;
成功创业人士应自主开办企业5年以上并保持一定的利润增长;
创业咨询师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
(五)能够服从安排,积极参加中心创业指导活动,并较好地完成指导工作。
第三章 创业导师的备案和管理
第七条 申报。符合创业导师条件的人员通过个人自荐、单位推荐、中心邀约等方式提出申请,填写《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导师申请备案表》(附件1),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个人简历及典型案例等材料。
第八条 审核。人才规划科对照创业导师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导师名单提请经中心主任办公会审议。
第九条 公示。人才规划科对审议通过的创业导师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条 备案。对公示无异议的创业导师纳入“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导师信息库”,并颁发《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导师备案证书》,报中心备案。人才规划科根据《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导师信息汇总表》(附件2)建立基本信息台账,创业导师个人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由申请人申请更新。
第十一条 管理。创业导师采取动态备案机制,备案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内开展相关辅导任务,可自动接续备案,否则需重新提交申请。建立创业导师服务登记跟踪制度,人才规划科及时记载导师开展创业指导情况,形成创业指导日志,并将创业导师参与创业指导服务的文档、图像及《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导师服务效果反馈表》(附件3)等资料存入台账,为创业导师评优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创业导师在备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备案资质:
(一)无正当理由,一个自然年度内3次不参加中心组织的创业指导活动的。
(二)以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或参与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有损留创园创业导师形象的。
(三)泄漏帮扶对象商业秘密,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发表不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等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创业导师职责或自行申请退出的。
第四章 创业导师具体职责和服务方式
第十三条 创业导师工作职责
(一)为有创业意愿或处于创业初期的各类创业者提供项目策划、开业指导、项目评估、市场分析、经营管理、融资贷款、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
(二)接受创业者委托,对创业项目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及可行性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
(三)保持与中心或相关机构沟通、联系,并提出合理性意见建议。
(四)积极配合中心开展创业问诊、政策宣传等活动。
(五)保守创业者和帮扶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创业导师的服务方式
(一)项目评估。参加各类创业指导(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项目评审(评估)、创业活动评比等工作,对创业项目或孵化企业进行评审和论证,提出创业项目改善建议。
(二)结对帮扶。创业导师与创业帮扶对象结成对子,通过上门指导、电话、电邮等多种方式,开展“一对一”或“一对多”的创业帮扶和指导工作。
(三)培训授课。担任专题培训或讲座授课嘉宾,帮助创业者进一步树立正确的创业意识和竞争意识,掌握熟悉创业相关的工商、税务、金融、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项目规划、企业管理等方面知识和创业企业扶持政策。
(四)咨询指导。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创业手续办理、企业经营运作等方面的咨询指导。
(五)其他创业活动。参加政府部门、高校或有关机构组织的其它创业相关活动,如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创业宣讲等。
第十五条 创业导师服务采取集中服务和结对服务相结合的方式。集中服务由中心统一安排,结对服务由创业者个人申请或创业导师与创业者协商决定。创业者根据实际需要填写《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导师需求申请表》(附件4),由人才规划科汇总。创业导师可根据人才规划科工作安排,为创业者提供帮扶服务,并按要求提交《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导师服务情况表》(附件5)。
第五章 创业导师激励措施
第十六条 创业导师按“自愿参加、公益优先、合理收费”的原则,参与创业指导服务。创业导师参加项目论证、咨询诊断、培训授课等创业帮扶活动,邀请单位可酌情给予创业导师劳务报酬。
第十七条 中心定期开展创业导师评优,对积极提供创业辅导且服务绩效良好的导师,授予“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优秀创业导师”称号。对于创业导师辅导创业者的突出案例,将通过公开网络、报纸等媒体进行宣传推广。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创业指导风险由创业者和创业导师自担。创业导师的指导只作为创业者生产经营、决策时的参考意见,创业者所作出的决策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与创业导师无关。创业导师对其辅导对象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所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由创业导师负责。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服务中心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导师申请备案表》
2.《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导师信息汇总表》
3.《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导师服务效果反馈表》
4.《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导师需求申请表》
5.《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导师服务情况表》
附件1
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导师申请备案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性别 |
政治面貌 |
(1寸彩色 证件照) | |||
身份证号 |
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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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现任职务 |
|||||
专业技术资格 /技能等级 |
座 机 |
|||||
电子邮箱 |
手 机 |
|||||
申报形式 |
□个人自荐□单位推荐□中心邀约 | |||||
工作经历 及特长 |
(约500~800字),可附页 | |||||
奖励及成果 |
(包括担任各类社会组织、机构相关职务情况,获得荣誉等),可附页 | |||||
服务领域 |
□农林、畜牧、食品及相关产业类 □生物、医药类 □化工技术、环境科学类 □材料类 □电子信息(硬件) □电子信息(软件、网站) □机械能源类 □服务咨询类 □环保绿化 □其 他: | |||||
服务方式 |
请在能提供的服务项目前打“√”号(可多选): □项目评估;□法律咨询;□结对帮扶;□培训授课;□创业宣讲; □信贷融资;□政策调研;□咨询诊断 □其他( )。 | |||||
单位推荐 意见 |
(签章/名) 年 月 日 | |||||
人才规划科 审核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两份,请自行粘贴近期彩色免冠一寸照片,并附相关资质、荣誉等佐证材料一并提交。
附件2
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导师信息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工作单位 |
职务 |
专业领域 |
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
附件3
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导师服务效果反馈表
创业项目(盖章): 联系电话:
导师姓名: 联系电话:
请就下面每一项进行评价,并请在相对应的分数上打“√”:
1.服务内容(15分)差 一般 好 很好 适合我的项目和个人发展需要(5分) □2 □3 □4 □5 深度适中、易于理解(5分) □2 □3 □4 □5 切合实际、便于应用(5分) □2 □3 □4 □5 2.创业导师(25分)差 一般 好 很好 仪表标准、个人形象(5分) □2 □3 □4 □5 创业相关经验(5分) □2 □3 □4 □5 表达清楚、具亲和力(5分) □2 □3 □4 □5 鼓励参与、善于互动(5分) □2 □3 □4 □5 对我的创业项目提出了宝贵建议(5分) □2 □3 □4 □5 3.导师此次服务给你带来的收获(40分)差 一般 好 很好 获得了适用的新知识(技能、资讯)(10分) □5 □6 □8 □10 理顺了创业思路(或一些模糊概念)(5分) □2 □3 □4 □5 收获了创业所需的资源(人脉、资金等)(10分) □5 □6 □8 □10 提高了我的创业管理能力(10分) □5 □6 □8 □10 增强我对创业的信心(5分) □2 □3 □4 □5 4.服务整体效果 (20分)差 一般 好 很好 导师服务对我创业的帮助(10分) □5 □6 □8 □10 对导师服务的满意程度(10分) □5 □6 □8 □10 5.导师本次服务的总评分是(以上得分合计,满分100分): 6.您对导师服务的其他意见或建议(可附页): |
注:请给予您真实的反馈意见,以帮助我们改进导师服务质量。谢谢您的支持!
附件4
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导师需求申请表
创业者基本信息: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手机 |
毕业院校 |
毕业时间 |
|||
所学专业 |
公司基本信息(可加页或附公司资料):
公司名称 |
|||
创立时间 |
员工人数 |
||
地址 |
|||
上一年度 营业额 |
|||
主营业务: | |||
商业模式: | |||
投资背景: | |||
企业目前发展瓶颈 | |||
拟聘创业导师行业领域 |
附件5
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导师服务情况表
创业导师基本信息:
姓名 |
导师编号 |
||
手机 |
单位及职务 |
||
地址 |
服务对象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公司地址 |
|||
服务形式 |
1.市县人社部门安排(填写活动名称) 2.自行服务 | ||
服务时间 |
年 月 日 | ||
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 | |||
创业导师建议: | |||
通过服务达到的效果: | |||
上述内容均据实填写,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创业项目盖章:创业导师签字: |
备注:1.本表所有栏目均为必填项;
2.创业项目盖章处需加盖单位公章,创业导师签字处需手写签字;
3.本表需连同附件3一并提交,相关电子档及扫描件于每季末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发送至电子邮箱lcyrcgh@163.com,同时附上至少2张服务照片。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蒙ICP备20000293号 网站标识码:1501000013
蒙公网安备15010502000012号 邮编:010111 邮箱:hhkfqxxgz@163.com
地址: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沙尔沁镇阳光大街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索 引 号 | 000201320KLC/2024-000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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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构 | 国家级留学人员创业园 |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4-26 | ||
公文时效 |
各园区企业、各科室,各创业导师:
为进一步加强中心创业导师队伍建设,提升创业指导服务,充分发挥创业导师在促进创业过程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心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导师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服务中心
2024年4月26日
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导师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整合创业导师资源,搭建创业者与创业导师对接平台,强化对创新创业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有效促进在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留创园”)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的各类群体成功创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导师是指为使创业者成功创业,根据创业者创业过程的各阶段特点,为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指导服务的各类创业指导专家。
第三条 创业导师的服务对象为留创园留学回国人员、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等有创业需求人员和已创办企业的创业者、经营管理人员。
第四条 创业导师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由呼和浩特留学人员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人才规划科负责。
第二章 创业导师的组成和基本条件
第五条 创业导师主要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科研开发推广机构的创业指导专家;
(二)政府部门相关业务负责人;
(三)法律、会计、经济咨询等社会服务机构业务负责人;
(四)成功创业人士;
(五)财政、工商、税务、金融、法律、市场分析、风险投资、人力资源管理等领域专家;
(六)取得国家认定的创业咨询师职业资格人员;
(七)其他为内蒙古自治区内创业者及企业提供双创辅导的导师。
第六条 创业导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二)身心健康,热爱创业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自愿从事创业指导工作。
(三)熟悉国家及地方有关创业就业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理论素养和专业技术水平,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规律。
(四)在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创办或管理企业等方面有丰富经验或专业特长,并具有丰富的授课、指导经验。其中:
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应是对创业活动有管理、指导、服务职责的业务负责人;
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科研开发推广机构的专家学者应具备与创业相关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企事业单位技能型人才应具备高级以上技师技术等级;
法律、会计、经济咨询等社会服务机构业务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或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5年以上从业经历;
成功创业人士应自主开办企业5年以上并保持一定的利润增长;
创业咨询师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
(五)能够服从安排,积极参加中心创业指导活动,并较好地完成指导工作。
第三章 创业导师的备案和管理
第七条 申报。符合创业导师条件的人员通过个人自荐、单位推荐、中心邀约等方式提出申请,填写《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导师申请备案表》(附件1),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个人简历及典型案例等材料。
第八条 审核。人才规划科对照创业导师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导师名单提请经中心主任办公会审议。
第九条 公示。人才规划科对审议通过的创业导师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条 备案。对公示无异议的创业导师纳入“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导师信息库”,并颁发《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导师备案证书》,报中心备案。人才规划科根据《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导师信息汇总表》(附件2)建立基本信息台账,创业导师个人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由申请人申请更新。
第十一条 管理。创业导师采取动态备案机制,备案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内开展相关辅导任务,可自动接续备案,否则需重新提交申请。建立创业导师服务登记跟踪制度,人才规划科及时记载导师开展创业指导情况,形成创业指导日志,并将创业导师参与创业指导服务的文档、图像及《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导师服务效果反馈表》(附件3)等资料存入台账,为创业导师评优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创业导师在备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备案资质:
(一)无正当理由,一个自然年度内3次不参加中心组织的创业指导活动的。
(二)以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或参与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有损留创园创业导师形象的。
(三)泄漏帮扶对象商业秘密,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发表不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等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创业导师职责或自行申请退出的。
第四章 创业导师具体职责和服务方式
第十三条 创业导师工作职责
(一)为有创业意愿或处于创业初期的各类创业者提供项目策划、开业指导、项目评估、市场分析、经营管理、融资贷款、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
(二)接受创业者委托,对创业项目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及可行性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
(三)保持与中心或相关机构沟通、联系,并提出合理性意见建议。
(四)积极配合中心开展创业问诊、政策宣传等活动。
(五)保守创业者和帮扶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创业导师的服务方式
(一)项目评估。参加各类创业指导(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项目评审(评估)、创业活动评比等工作,对创业项目或孵化企业进行评审和论证,提出创业项目改善建议。
(二)结对帮扶。创业导师与创业帮扶对象结成对子,通过上门指导、电话、电邮等多种方式,开展“一对一”或“一对多”的创业帮扶和指导工作。
(三)培训授课。担任专题培训或讲座授课嘉宾,帮助创业者进一步树立正确的创业意识和竞争意识,掌握熟悉创业相关的工商、税务、金融、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项目规划、企业管理等方面知识和创业企业扶持政策。
(四)咨询指导。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创业手续办理、企业经营运作等方面的咨询指导。
(五)其他创业活动。参加政府部门、高校或有关机构组织的其它创业相关活动,如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创业宣讲等。
第十五条 创业导师服务采取集中服务和结对服务相结合的方式。集中服务由中心统一安排,结对服务由创业者个人申请或创业导师与创业者协商决定。创业者根据实际需要填写《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导师需求申请表》(附件4),由人才规划科汇总。创业导师可根据人才规划科工作安排,为创业者提供帮扶服务,并按要求提交《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导师服务情况表》(附件5)。
第五章 创业导师激励措施
第十六条 创业导师按“自愿参加、公益优先、合理收费”的原则,参与创业指导服务。创业导师参加项目论证、咨询诊断、培训授课等创业帮扶活动,邀请单位可酌情给予创业导师劳务报酬。
第十七条 中心定期开展创业导师评优,对积极提供创业辅导且服务绩效良好的导师,授予“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优秀创业导师”称号。对于创业导师辅导创业者的突出案例,将通过公开网络、报纸等媒体进行宣传推广。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创业指导风险由创业者和创业导师自担。创业导师的指导只作为创业者生产经营、决策时的参考意见,创业者所作出的决策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与创业导师无关。创业导师对其辅导对象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所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由创业导师负责。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服务中心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导师申请备案表》
2.《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导师信息汇总表》
3.《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导师服务效果反馈表》
4.《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导师需求申请表》
5.《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导师服务情况表》
附件1
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导师申请备案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性别 |
政治面貌 |
(1寸彩色 证件照) | |||
身份证号 |
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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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现任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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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资格 /技能等级 |
座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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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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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形式 |
□个人自荐□单位推荐□中心邀约 | |||||
工作经历 及特长 |
(约500~800字),可附页 | |||||
奖励及成果 |
(包括担任各类社会组织、机构相关职务情况,获得荣誉等),可附页 | |||||
服务领域 |
□农林、畜牧、食品及相关产业类 □生物、医药类 □化工技术、环境科学类 □材料类 □电子信息(硬件) □电子信息(软件、网站) □机械能源类 □服务咨询类 □环保绿化 □其 他: | |||||
服务方式 |
请在能提供的服务项目前打“√”号(可多选): □项目评估;□法律咨询;□结对帮扶;□培训授课;□创业宣讲; □信贷融资;□政策调研;□咨询诊断 □其他( )。 | |||||
单位推荐 意见 |
(签章/名) 年 月 日 | |||||
人才规划科 审核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两份,请自行粘贴近期彩色免冠一寸照片,并附相关资质、荣誉等佐证材料一并提交。
附件2
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导师信息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工作单位 |
职务 |
专业领域 |
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
附件3
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导师服务效果反馈表
创业项目(盖章): 联系电话:
导师姓名: 联系电话:
请就下面每一项进行评价,并请在相对应的分数上打“√”:
1.服务内容(15分)差 一般 好 很好 适合我的项目和个人发展需要(5分) □2 □3 □4 □5 深度适中、易于理解(5分) □2 □3 □4 □5 切合实际、便于应用(5分) □2 □3 □4 □5 2.创业导师(25分)差 一般 好 很好 仪表标准、个人形象(5分) □2 □3 □4 □5 创业相关经验(5分) □2 □3 □4 □5 表达清楚、具亲和力(5分) □2 □3 □4 □5 鼓励参与、善于互动(5分) □2 □3 □4 □5 对我的创业项目提出了宝贵建议(5分) □2 □3 □4 □5 3.导师此次服务给你带来的收获(40分)差 一般 好 很好 获得了适用的新知识(技能、资讯)(10分) □5 □6 □8 □10 理顺了创业思路(或一些模糊概念)(5分) □2 □3 □4 □5 收获了创业所需的资源(人脉、资金等)(10分) □5 □6 □8 □10 提高了我的创业管理能力(10分) □5 □6 □8 □10 增强我对创业的信心(5分) □2 □3 □4 □5 4.服务整体效果 (20分)差 一般 好 很好 导师服务对我创业的帮助(10分) □5 □6 □8 □10 对导师服务的满意程度(10分) □5 □6 □8 □10 5.导师本次服务的总评分是(以上得分合计,满分100分): 6.您对导师服务的其他意见或建议(可附页): |
注:请给予您真实的反馈意见,以帮助我们改进导师服务质量。谢谢您的支持!
附件4
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导师需求申请表
创业者基本信息: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手机 |
毕业院校 |
毕业时间 |
|||
所学专业 |
公司基本信息(可加页或附公司资料):
公司名称 |
|||
创立时间 |
员工人数 |
||
地址 |
|||
上一年度 营业额 |
|||
主营业务: | |||
商业模式: | |||
投资背景: | |||
企业目前发展瓶颈 | |||
拟聘创业导师行业领域 |
附件5
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导师服务情况表
创业导师基本信息:
姓名 |
导师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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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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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服务对象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公司地址 |
|||
服务形式 |
1.市县人社部门安排(填写活动名称) 2.自行服务 | ||
服务时间 |
年 月 日 | ||
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 | |||
创业导师建议: | |||
通过服务达到的效果: | |||
上述内容均据实填写,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创业项目盖章:创业导师签字: |
备注:1.本表所有栏目均为必填项;
2.创业项目盖章处需加盖单位公章,创业导师签字处需手写签字;
3.本表需连同附件3一并提交,相关电子档及扫描件于每季末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发送至电子邮箱lcyrcgh@163.com,同时附上至少2张服务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