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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动态  >  热点新闻

内蒙古出台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着力减轻家庭养育负担

发布时间:2026-10-12 10:25  来源:内蒙古日报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更好地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近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联合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健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制定下发《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9章、33条。《办法》适用范围包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办幼儿园和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办法》明确幼儿园收费应遵循“政府主导、普惠公益、合理负担、公开透明”原则,保障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

在幼儿园收费项目方面,《办法》明确收费项目和项目内涵,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开设托班的还可收取保育费。

在收费管理方式方面,《办法》明确普惠性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及各类幼儿园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在收费标准制定调整原则方面,《办法》明确实行政府指导价幼儿园收费标准制定或调整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无偿捐赠等后的成本为依据确定,并明确定价成本包含的主要内容。

在建立目录清单制度方面,《办法》明确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具体收费项目由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未在清单内或未经公示一律不得收费。

在规范收费行为方面,《办法》对幼儿园收费、退费、公示等行为提出明确要求,幼儿园不得以幼小衔接班、兴趣班、课后培训和亲子特色班等名义收取保教费、保育费以外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用,不得通过家委会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引入第三方机构向幼儿家长直接收取费用。

在加强监督管理方面,《办法》强化盟市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指导幼儿园建立本园收费目录清单,加强幼儿园收费定期评估,加强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管,必要时可开展成本调查,引导合理收费,遏制过高收费。

在健全配套措施方面,《办法》要求盟市相关部门统筹制定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入园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制定资助和收费减免措施,组织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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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着力减轻家庭养育负担

发布时间: 2026-10-12 10:25    
来源: 内蒙古日报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更好地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近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联合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健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制定下发《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9章、33条。《办法》适用范围包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办幼儿园和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办法》明确幼儿园收费应遵循“政府主导、普惠公益、合理负担、公开透明”原则,保障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

在幼儿园收费项目方面,《办法》明确收费项目和项目内涵,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开设托班的还可收取保育费。

在收费管理方式方面,《办法》明确普惠性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及各类幼儿园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在收费标准制定调整原则方面,《办法》明确实行政府指导价幼儿园收费标准制定或调整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无偿捐赠等后的成本为依据确定,并明确定价成本包含的主要内容。

在建立目录清单制度方面,《办法》明确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具体收费项目由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未在清单内或未经公示一律不得收费。

在规范收费行为方面,《办法》对幼儿园收费、退费、公示等行为提出明确要求,幼儿园不得以幼小衔接班、兴趣班、课后培训和亲子特色班等名义收取保教费、保育费以外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用,不得通过家委会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引入第三方机构向幼儿家长直接收取费用。

在加强监督管理方面,《办法》强化盟市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指导幼儿园建立本园收费目录清单,加强幼儿园收费定期评估,加强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管,必要时可开展成本调查,引导合理收费,遏制过高收费。

在健全配套措施方面,《办法》要求盟市相关部门统筹制定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入园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制定资助和收费减免措施,组织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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