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201320KBG/2023-00171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 党政办公室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3-10-24 | 公文时效 |
索 引 号 | 000201320KBG/2023-00171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 党政办公室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3-10-24 |
公文时效 |
各部门(中心)、各园区管理办公室、沙尔沁镇、区属国有企业、驻区各企业: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根据《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集中区申报任务清单》要求,经管委会同意,现将《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目录》要求贯彻落实。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0月24日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
一、编制目的
为推动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明确发展方向,以“高端化、智能化、集群化、绿色化、全链化”要求,全面优化化工产业空间布局, 把握产业发展趋势,全面提升行业整体安全水平,特制定本目录。本目录中所涉内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如有变化的,按最新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适用范围
落户于沙尔沁工业区内,以企业为主体实施的化工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25-28类)新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三、布局要求
项目布局要符合经开区国土空间规划、经开区产业发展规划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规划要求,符合各产业平台发展定位和区域环境承载力。
新建化工项目须布局在省级相关部门认定的化工园区和重点监控点内。
四、准入条件
(一) 化工类项目需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规范(准入)条件要求,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 年本)》,支持鼓励类项目,禁止新增限制类项目。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不予核准或备案新建限制类项目;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不予核准或备案淘汰类项目;已淘汰的落后产能(淘汰类) 化工项目严禁异地落户和进园入区。若国家重新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按修订后的要求执行。
(二) 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规范化工行业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产业准入中关于政策规划约束、行业技术、安全标准及环保准入要求。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履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严禁未批先建。禁止新建、改 建、扩建精细化工反应工艺危险度 5 级和光气及光气化工艺建设项目,限制精细化工反应工艺危险度 4 级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精细化工建设项目,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新建精细化工装置必须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应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五、禁限控内容
(一)化学危险品禁限要求
对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实行严格的分类管理,根据其敏感性(恶臭)、毒性、危险性等特点分为禁止类和限制类:
1、禁止类
涉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物质及极为恶臭、剧毒、高风险物质列入禁止类物质名录,禁止入园。列入《目录》禁止部分危险化学品,物质固有危险性大,目前企业发展中不涉及和极少涉及,禁止在化工园区内生产、储存(含带储存设施经营)、使用和运输。危险化学品试剂不受《目录》禁止,企业可根据需要储存、使用和运输,但其使用、储存、运输条件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定。
表1 禁止类物质名录
1 |
恶臭(毒性)物质:乙硫醇、甲硫醇、甲硫醚、光气(气态) |
2 |
国家明令禁止的物质:列入国家明令禁止目录的物质,包括四氯化碳(作原料使用除外)、CFC113、多氯联苯(变压器油)等 |
3 |
第一、二类监控化学品及第三类监控化学品中的光气、氯化氰、氰化氢。 |
4 |
剧毒化学品:磷化氢、膦烷、砷烷、氟(应用于电子化学品的除外)。 |
5 |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和《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的所有爆炸物(包括硝酸铵(不属于爆炸品的除外)、 硝化纤维素)。 |
6 |
环境影响类:铅、镉、汞、砷、铬、镍及含铅、镉、汞、砷、铬、镍化合物(催化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少量外购作为原料的除外)。 |
7 |
染料:染料及染料中间体。 |
8 |
农药:农药及农药中间体。 |
9 |
列入《环境保护综合名录》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
10 |
列入淘汰产品名录的涂料产品。 |
2、限制类
涉及毒性较大、恶臭、安全隐患较大,对环境及人体健康影响明显的物质列入限制类物质名录,限制入园。列入《目录》限制部分危险化学品,应严格限制其在化工园区内生产、储存(含带储存设施经营)和使用。单位现有涉及的,原则上不能增加,鼓励企业通过技术革新,减少储存量和使用量。危险化学品试剂不受《目录》限制,但其使用、储存、运输条件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定。
单位确需增加使用限制部分危险化学品的,应向主管部门或属地乡镇(街道)进行信息报送,并符合下列条件:项目 不属于国家、省、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或项目涉及国计民生;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件评估,并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明确项目安全风险处于可控状态。
表2 限制类物质名录
序号 |
物质名称 |
1 |
毒性(致癌)物质:氮氧化物(NOx)、环氧氯丙烷、苯、四氯乙烯;氯化苦(三氯硝基甲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1,1,1‐三氯乙烯、氟化氢。 |
2 |
恶臭物质:一甲胺、二甲胺、三甲胺、吡啶、硫化氢、二硫化碳、2-甲基吡啶、2,6-二甲基吡啶、吗啉、四氢噻酚苯硫酚、三溴化磷。 |
3 |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和《危险化学品分类 信息表》的所有剧毒化学品。 |
4 |
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目录》中的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
5 |
强氧化剂:过氧乙酸、氯酸钠、氯酸钾、过氧化甲乙酮、无机叠氮化物等。 |
6 |
环境影响类:铅、镉、汞、砷、铬、镍及含铅、镉、汞、砷、铬、镍化合物(催化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少量外购作为原料的除外)。 |
(二)产业发展禁限控制目录
按照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经开区产业发展规划及空间功能定位为主要依据,进一步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经开区编制禁止、限制和控制发展产业发展目录,内容如下:
限制和控制引进的产业及项目 |
1、经开区产业发展规划等相关文件未涉及且与规划主要产业链无关联的化工产品。 2、《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规范化工行业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和《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三个文件中限制类化工类产品和项目。 3、100 万吨/年以下煤制甲醇(*)生产装置、13 万吨/年以下丙烯腈、乙二醇(*)、乙烯法醋酸、30 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天然气制甲醇(CO2含量 20%以上的天然气除外) 4、新建 7 万吨/年以下聚丙烯、20 万吨/年以下聚乙烯、乙炔法聚氯乙烯、起始规模小于 30 万吨/年的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10 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20 万吨/年以下丙烯腈- 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3 万吨/年以下普通合成胶乳-羧基丁苯胶(含丁苯胶乳)生产装置,新建、改扩建氯丁橡胶类、丁苯热塑性橡胶类、聚氨酯类和聚丙烯酸酯类中溶剂型通用胶粘剂生产装置。 5、新建纯碱(新建 120 万吨/年及以上天然碱综合开发利用项目除外)、烧碱(废盐综合利用的离子膜烧碱装置除外)、电石(*)(以大型先进工艺设备进行等量替换的除外)。 6、新建染料、染料中间体、有机颜料、印染助剂生产装置(鼓励类及采用鼓励类技术的除外)。 7、100 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20 万吨/年以下乙二醇、20 万吨/年以下苯乙烯(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生产装置。 8、新建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所列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产品项目(重大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对沙尔沁工业园区转型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世界 500 强、全球行业内细分前 10 名、国内主板上市公司投资项目可以一事一议)。 9、高污染、高 VOC 排放的涂料涂装产品;溶剂型涂料(不包括鼓励类的涂料品种和生产工艺)、通用型外墙涂料、含异氰脲酸三缩水甘油酯(TGIC)的粉末涂料生产装置等。 10、橡胶硫化促进剂M、DM、二硫化四甲基秋兰姆(TMTD)等;橡胶塑解剂五氯硫酚等。 11、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大危险源的塑料助剂项目;欧盟禁限用的所有塑料助剂品种(具体根据欧盟禁限用品种动态执行)。 12、没有技术来源和支撑说明材料的战略新兴材料项目。 13、通用型表面活性剂、金属加工介质、低效且污染严重的电子化学品、磷系水处理化学品、含大量氨氮和磷排放废水的化工项目等。 14.上述 1-10 未涉及的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内政发[2018]11 号)》等文件中限制类石化和化工产品和项目。 |
禁止引进的产业及项目 |
1、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内政发[2018]11 号)》淘汰类落后产品、落后生产工艺和装备 2、《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规范化工行业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和《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三个文件中限制类化工类产品和项目。 3、严禁新建染颜料、传统农药、香料及其中间体项目。 4、有恶臭等无组织气体排放;有“三致”物质的排放;安全风险大、工艺设施落后、本质安全水平低的企业或项目。 5、涉及重点重金属污染的建设项目;涉及高含盐有机废水和低浓度废酸的化工项目。 6.剧毒化学品、 有毒气体类项目, 又无可靠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的项目; 对开发区内生态红线保护区域产生明显不良环境和生态影响的项目。 7、电子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使用后电子化学品回收提纯项目;低端存在严重污染的 PCB 处理药水和电子蚀刻剂等产品。 8、禁止新建、扩建技术装备、污染排放、能耗达不到相关行业先进水平的项目。 |
(三) 工艺禁止要求
与经开区产业定位相关的工艺技术中,禁止入园或强制淘汰的工艺技术如下:
经开区禁止入园工艺名录
序号 |
工艺名称 |
1 |
重氮化 |
2 |
用火直接加热的涂料用树脂生产工艺。 |
3 |
5-氯-2-甲基苯胺铁粉还原工艺。 |
4 |
常压固定床间歇煤气化工艺。 |
5 |
硝化工艺( 采用微通道反应器、 连续硝化工艺等先进技术的除外)。 |
6 |
国家明令淘汰的其他工艺 |
(四) 设备(装置)禁止要求
与沙尔沁工业园区产业定位相关的设备(装置)中,禁止入园或强制淘汰的设备(装置)如下。
经开区禁止入园设备(装置)名录
序号 |
设备(装置)名称 |
1 |
煤制甲醇装置气体净化工序三元换热器。 |
2 |
三足式离心机(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介质)。 |
3 |
明流式压滤机(涉及产生异味) |
4 |
非密闭抽滤设备。 |
5 |
无净化设施的热风干燥箱。 |
6 |
敞口、直排的生产设备。 |
7 |
用于处理易燃易爆挥发性有机物的直接接触式低温等离子处理设备(低于爆炸浓度 20%除外)。 |
8 |
于贮存易燃、易爆、有毒、高温等液体物料设备的玻璃管液位计及塑料液位计(耐压等级符合要求的除外)。 |
9 |
玻璃换热器(耐压等级符合要求的除外)。 |
10 |
非环保型热风循环干燥等干燥设备。 |
11 |
采用明火高温加热方式生产石油制品的釜式蒸馏装置。 |
12 |
无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燃气加热炉、燃气导热油炉。 |
13 |
液化烃、液氯、液氨管道使用软管。 |
14 |
国家明令淘汰的其他设备(装置)。 |
六、其他
1、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规定的 18 种化学品,《名录》中的氰化物(PC036)指氢氰酸、全部简单氰化物(多为碱金属和碱土金属的氰化物)和锌氰络合物,不包括铁氰络合物、亚铁氰络合物、铜氰络合物、镍氰络合物、 钴氰络合物。
2、列入《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0 年)》规定的 8 大类化学品,但经授权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仍可使用。
3、列入《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应急厅〔2020〕38 号)规定的2项限制类工艺技术和 4项限制类的设备。
4、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国家、省政策和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目录》以公布时间为实施时间。
各部门(中心)、各园区管理办公室、沙尔沁镇、区属国有企业、驻区各企业: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根据《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集中区申报任务清单》要求,经管委会同意,现将《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目录》要求贯彻落实。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0月24日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
一、编制目的
为推动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明确发展方向,以“高端化、智能化、集群化、绿色化、全链化”要求,全面优化化工产业空间布局, 把握产业发展趋势,全面提升行业整体安全水平,特制定本目录。本目录中所涉内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如有变化的,按最新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适用范围
落户于沙尔沁工业区内,以企业为主体实施的化工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25-28类)新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三、布局要求
项目布局要符合经开区国土空间规划、经开区产业发展规划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规划要求,符合各产业平台发展定位和区域环境承载力。
新建化工项目须布局在省级相关部门认定的化工园区和重点监控点内。
四、准入条件
(一) 化工类项目需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规范(准入)条件要求,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 年本)》,支持鼓励类项目,禁止新增限制类项目。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不予核准或备案新建限制类项目;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不予核准或备案淘汰类项目;已淘汰的落后产能(淘汰类) 化工项目严禁异地落户和进园入区。若国家重新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按修订后的要求执行。
(二) 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规范化工行业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产业准入中关于政策规划约束、行业技术、安全标准及环保准入要求。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履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严禁未批先建。禁止新建、改 建、扩建精细化工反应工艺危险度 5 级和光气及光气化工艺建设项目,限制精细化工反应工艺危险度 4 级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精细化工建设项目,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新建精细化工装置必须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应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五、禁限控内容
(一)化学危险品禁限要求
对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实行严格的分类管理,根据其敏感性(恶臭)、毒性、危险性等特点分为禁止类和限制类:
1、禁止类
涉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物质及极为恶臭、剧毒、高风险物质列入禁止类物质名录,禁止入园。列入《目录》禁止部分危险化学品,物质固有危险性大,目前企业发展中不涉及和极少涉及,禁止在化工园区内生产、储存(含带储存设施经营)、使用和运输。危险化学品试剂不受《目录》禁止,企业可根据需要储存、使用和运输,但其使用、储存、运输条件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定。
表1 禁止类物质名录
1 |
恶臭(毒性)物质:乙硫醇、甲硫醇、甲硫醚、光气(气态) |
2 |
国家明令禁止的物质:列入国家明令禁止目录的物质,包括四氯化碳(作原料使用除外)、CFC113、多氯联苯(变压器油)等 |
3 |
第一、二类监控化学品及第三类监控化学品中的光气、氯化氰、氰化氢。 |
4 |
剧毒化学品:磷化氢、膦烷、砷烷、氟(应用于电子化学品的除外)。 |
5 |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和《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的所有爆炸物(包括硝酸铵(不属于爆炸品的除外)、 硝化纤维素)。 |
6 |
环境影响类:铅、镉、汞、砷、铬、镍及含铅、镉、汞、砷、铬、镍化合物(催化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少量外购作为原料的除外)。 |
7 |
染料:染料及染料中间体。 |
8 |
农药:农药及农药中间体。 |
9 |
列入《环境保护综合名录》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
10 |
列入淘汰产品名录的涂料产品。 |
2、限制类
涉及毒性较大、恶臭、安全隐患较大,对环境及人体健康影响明显的物质列入限制类物质名录,限制入园。列入《目录》限制部分危险化学品,应严格限制其在化工园区内生产、储存(含带储存设施经营)和使用。单位现有涉及的,原则上不能增加,鼓励企业通过技术革新,减少储存量和使用量。危险化学品试剂不受《目录》限制,但其使用、储存、运输条件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定。
单位确需增加使用限制部分危险化学品的,应向主管部门或属地乡镇(街道)进行信息报送,并符合下列条件:项目 不属于国家、省、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或项目涉及国计民生;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件评估,并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明确项目安全风险处于可控状态。
表2 限制类物质名录
序号 |
物质名称 |
1 |
毒性(致癌)物质:氮氧化物(NOx)、环氧氯丙烷、苯、四氯乙烯;氯化苦(三氯硝基甲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1,1,1‐三氯乙烯、氟化氢。 |
2 |
恶臭物质:一甲胺、二甲胺、三甲胺、吡啶、硫化氢、二硫化碳、2-甲基吡啶、2,6-二甲基吡啶、吗啉、四氢噻酚苯硫酚、三溴化磷。 |
3 |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和《危险化学品分类 信息表》的所有剧毒化学品。 |
4 |
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目录》中的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
5 |
强氧化剂:过氧乙酸、氯酸钠、氯酸钾、过氧化甲乙酮、无机叠氮化物等。 |
6 |
环境影响类:铅、镉、汞、砷、铬、镍及含铅、镉、汞、砷、铬、镍化合物(催化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少量外购作为原料的除外)。 |
(二)产业发展禁限控制目录
按照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经开区产业发展规划及空间功能定位为主要依据,进一步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经开区编制禁止、限制和控制发展产业发展目录,内容如下:
限制和控制引进的产业及项目 |
1、经开区产业发展规划等相关文件未涉及且与规划主要产业链无关联的化工产品。 2、《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规范化工行业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和《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三个文件中限制类化工类产品和项目。 3、100 万吨/年以下煤制甲醇(*)生产装置、13 万吨/年以下丙烯腈、乙二醇(*)、乙烯法醋酸、30 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天然气制甲醇(CO2含量 20%以上的天然气除外) 4、新建 7 万吨/年以下聚丙烯、20 万吨/年以下聚乙烯、乙炔法聚氯乙烯、起始规模小于 30 万吨/年的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10 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20 万吨/年以下丙烯腈- 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3 万吨/年以下普通合成胶乳-羧基丁苯胶(含丁苯胶乳)生产装置,新建、改扩建氯丁橡胶类、丁苯热塑性橡胶类、聚氨酯类和聚丙烯酸酯类中溶剂型通用胶粘剂生产装置。 5、新建纯碱(新建 120 万吨/年及以上天然碱综合开发利用项目除外)、烧碱(废盐综合利用的离子膜烧碱装置除外)、电石(*)(以大型先进工艺设备进行等量替换的除外)。 6、新建染料、染料中间体、有机颜料、印染助剂生产装置(鼓励类及采用鼓励类技术的除外)。 7、100 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20 万吨/年以下乙二醇、20 万吨/年以下苯乙烯(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生产装置。 8、新建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所列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产品项目(重大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对沙尔沁工业园区转型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世界 500 强、全球行业内细分前 10 名、国内主板上市公司投资项目可以一事一议)。 9、高污染、高 VOC 排放的涂料涂装产品;溶剂型涂料(不包括鼓励类的涂料品种和生产工艺)、通用型外墙涂料、含异氰脲酸三缩水甘油酯(TGIC)的粉末涂料生产装置等。 10、橡胶硫化促进剂M、DM、二硫化四甲基秋兰姆(TMTD)等;橡胶塑解剂五氯硫酚等。 11、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大危险源的塑料助剂项目;欧盟禁限用的所有塑料助剂品种(具体根据欧盟禁限用品种动态执行)。 12、没有技术来源和支撑说明材料的战略新兴材料项目。 13、通用型表面活性剂、金属加工介质、低效且污染严重的电子化学品、磷系水处理化学品、含大量氨氮和磷排放废水的化工项目等。 14.上述 1-10 未涉及的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内政发[2018]11 号)》等文件中限制类石化和化工产品和项目。 |
禁止引进的产业及项目 |
1、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内政发[2018]11 号)》淘汰类落后产品、落后生产工艺和装备 2、《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规范化工行业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和《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三个文件中限制类化工类产品和项目。 3、严禁新建染颜料、传统农药、香料及其中间体项目。 4、有恶臭等无组织气体排放;有“三致”物质的排放;安全风险大、工艺设施落后、本质安全水平低的企业或项目。 5、涉及重点重金属污染的建设项目;涉及高含盐有机废水和低浓度废酸的化工项目。 6.剧毒化学品、 有毒气体类项目, 又无可靠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的项目; 对开发区内生态红线保护区域产生明显不良环境和生态影响的项目。 7、电子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使用后电子化学品回收提纯项目;低端存在严重污染的 PCB 处理药水和电子蚀刻剂等产品。 8、禁止新建、扩建技术装备、污染排放、能耗达不到相关行业先进水平的项目。 |
(三) 工艺禁止要求
与经开区产业定位相关的工艺技术中,禁止入园或强制淘汰的工艺技术如下:
经开区禁止入园工艺名录
序号 |
工艺名称 |
1 |
重氮化 |
2 |
用火直接加热的涂料用树脂生产工艺。 |
3 |
5-氯-2-甲基苯胺铁粉还原工艺。 |
4 |
常压固定床间歇煤气化工艺。 |
5 |
硝化工艺( 采用微通道反应器、 连续硝化工艺等先进技术的除外)。 |
6 |
国家明令淘汰的其他工艺 |
(四) 设备(装置)禁止要求
与沙尔沁工业园区产业定位相关的设备(装置)中,禁止入园或强制淘汰的设备(装置)如下。
经开区禁止入园设备(装置)名录
序号 |
设备(装置)名称 |
1 |
煤制甲醇装置气体净化工序三元换热器。 |
2 |
三足式离心机(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介质)。 |
3 |
明流式压滤机(涉及产生异味) |
4 |
非密闭抽滤设备。 |
5 |
无净化设施的热风干燥箱。 |
6 |
敞口、直排的生产设备。 |
7 |
用于处理易燃易爆挥发性有机物的直接接触式低温等离子处理设备(低于爆炸浓度 20%除外)。 |
8 |
于贮存易燃、易爆、有毒、高温等液体物料设备的玻璃管液位计及塑料液位计(耐压等级符合要求的除外)。 |
9 |
玻璃换热器(耐压等级符合要求的除外)。 |
10 |
非环保型热风循环干燥等干燥设备。 |
11 |
采用明火高温加热方式生产石油制品的釜式蒸馏装置。 |
12 |
无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燃气加热炉、燃气导热油炉。 |
13 |
液化烃、液氯、液氨管道使用软管。 |
14 |
国家明令淘汰的其他设备(装置)。 |
六、其他
1、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规定的 18 种化学品,《名录》中的氰化物(PC036)指氢氰酸、全部简单氰化物(多为碱金属和碱土金属的氰化物)和锌氰络合物,不包括铁氰络合物、亚铁氰络合物、铜氰络合物、镍氰络合物、 钴氰络合物。
2、列入《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0 年)》规定的 8 大类化学品,但经授权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仍可使用。
3、列入《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应急厅〔2020〕38 号)规定的2项限制类工艺技术和 4项限制类的设备。
4、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国家、省政策和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目录》以公布时间为实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