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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201320KBG/2022-00047 主题分类 机关事务
发布机构 党政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2-05-05 公文时效
索 引 号 000201320KBG/2022-00047
主题分类 机关事务
发布机构 党政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2-05-05
公文时效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5-05 09:35
朗读

区直各部门、各园区管理办公室、沙尔沁镇人民政府、驻区各单位、各相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5月5日


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经开区公务用车管理,有序保障各类公务活动,实现高效运转,降低运行成本,根据《呼和浩特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保留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开区各园区管理办公室、区直各部门、沙尔沁镇、直属国有企业、驻区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经开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完成后,核定保留的机要通信应急调研用车、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实物保障用车、临时租用用于公务活动的车辆以及符合规定的车辆。

第四条 党政办公室作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承担全区公务用车日常管理工作,统筹调度各类公务用车。

第五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公务用车管理政策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各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 编制和标准管理

第六条 按照市公务用车有关规定,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机要通信应急调研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6万元以内、排气量1.6(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30万元以内、排气量2.5升(含)以下的其他中型客车或者价格80万元以内的中型客车。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6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6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配备轿车原则上选用国产自主品牌汽车,其他公务用车配备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扣除财政补贴后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 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第九条 未在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无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车牌),在办公区域内承担除尘、洒水、巡逻、清洁、运输等工作的车辆,以及摩托车、电瓶车(不含新能源汽车)不纳入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在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洒水车、清扫车、垃圾清运车、路灯维修车等工具车可不纳入公务用车编制管理。

第三章 配备和经费管理

第十条 购置、更新车辆,应当向本党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购车理由、车型、价格、排气量、申购数量等情况。党政办公室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并报上级公务用车日常管理部门审批。

配备实物保障用车的,必须符合党政机关公车改革时对实物保障岗位的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财政金融局按照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和预算管理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会同党政办公室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预算。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集中采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洒水车、清扫车、垃圾清运车、路灯维修车等特征明显、用途特殊、使用范围特定工具车的更新购置,按照工作需要和行业标准审批,报市级公务用车日常管理部门备案,可不喷涂公车标识、不纳入公车信息化平台管理。

第四章 公务用车保障范围

第十四条 集中统一管理公务用车保障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实物保障用车

享受实物保障车的人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合理使用公务用车。

(二)机要通信应急调研用车

1.机要通信交换和机要设备运输工作,日常公文交换工作;

2.处理紧急突发的各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

3.办理自治区、市和开发区本级交办的紧急、保密、时限性强,且使用社会车辆难以实施保障的公务事件;

4.参加自治区、市和开发区重要场所的重大活动,办理与之相关的各类应急保障专项任务;

5.参加临时通知(仅限当日两小时内通知)的自治区、市级开发区领导召集的紧急会议、调研、外事接待等公务事项;

6.财务人员赴银行办理现金业务等涉及财务安全的公务活动;

7.适用于下乡调研接待上级领导和外地来宾等;

8.其他不便于采用社会化出行方式保障,或在不具备社会化出行保障条件的地区参加的公务活动。

(三)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专用于特定工作用途,应搭载固定专业技术设备使用。

(四)执勤执法用车

1.执勤执法用车主要用于保障开发区纪检监察工委、建设管理局、科技人才局、应急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及党政办政法维稳室等部门单位开展执勤执法等公务活动。

2.执勤执法用车仅限于开展监管、监督、监察等执法工作使用,其他性质用车一律禁止使用执勤执法车辆。

第五章 车辆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一经发现并证实,将予以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六条 推进公务用车平台化建设,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平台集中管理,高效使用。

第十七条 推进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喷涂标识和监督电话。

第十八条 党政办公室建立统一的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应当通过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公务用车申请、审批、派遣、调度、反馈等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用车登记制度。建立健全集中统一管理公务用车档案登记台账,用车单位申请用车时,必须填写公务用车电子申请表,并经党政办公室审核通过后予以派车。

第二十条 严禁执法执勤车辆用于非执法管理活动。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

(一)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二)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

(三)所有车辆实行“五统一”管理,即“统一标识(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除外,)、统一停放、统一加油、统一维修、统一保险”。所有车辆安装卫星导航定位系统,便于进行实时监督和定期核查使用轨迹。

(四)日常使用公务用车应当严格遵守机动车管理法规,严禁挪用车牌、套牌、违反规定使用军警车号牌和私自安装车载警灯、警报器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 确保车辆停放安全。所有车辆未经批准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

(一)在外执行任务的车辆在停放过程中应选择合适的地点和位置,严禁违规或在危险地段停车。

(二)执行长途任务的车辆在外临时停放或过夜停放,必须选择有专人看管或有监控设施的场所停放,确保车辆停放安全。驾驶人离车后应及时锁车,防止车辆失窃。

第二十三条 严格遵守节假日封车规定,按指定地点停放并报送封车地点,以备查验。

第二十四条 所有车辆维护维修、加油、保险等业务由定点合作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 公务用车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或报废相关手续,并切实做好财务会计账务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保留编内车辆保障不足或社会公共交通不完善时,可通过社会化服务方式保障出行,应“一事一租”,不得长期租车。

第六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要着装整洁,仪表端庄,文明服务。在行车服务中做到热情、礼貌、文明。乘车人上车后,驾驶员应先确认目的地,并选择最佳行车路线。乘车人在车内谈话时,驾驶员不得随意插话,不得泄露乘车人谈话内容,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严禁私自出车。工作时间内未接到任务的驾驶员,应在办公室待命,不准脱岗,不准擅自离岗。严禁将公务用车交由他人驾驶或出借他人使用,如有违反,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因酒后驾车、超速行驶及其他违法驾车行为,发生车辆安全事故或受到处罚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条 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负责统计汇总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并报市级公务用车日常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党政办公室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 财政金融局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四条 纪检监察工委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八章 其他事宜

第三十五条 临时租用车辆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