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201320KCZ/2022-00007 | 主题分类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财政金融局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2-01-25 | 公文时效 |
| 索 引 号 | 000201320KCZ/2022-00007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财政金融局 |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2-01-25 |
| 公文时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通知》(财监〔202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21年度代理记账机构检查调研工作方案》工作安排,由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委托内蒙古国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成检查组于2021年11月5日对内蒙古互融合财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0-2021年6月30日之间的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调研报告。
我局根据检查存在的问题对各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现内蒙古互融合财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书面报送我局。具体内容请下载附件查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通知》(财监〔202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21年度代理记账机构检查调研工作方案》工作安排,由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委托内蒙古国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成检查组于2021年11月5日对内蒙古互融合财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0-2021年6月30日之间的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调研报告。
我局根据检查存在的问题对各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现内蒙古互融合财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书面报送我局。具体内容请下载附件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