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201320KSP/2026-00002 | 主题分类 | 科技 |
| 发布机构 | 投资促进局(政务服务局)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10-15 | 公文时效 |
| 索 引 号 | 000201320KSP/2026-00002 |
| 主题分类 | 科技 |
| 发布机构 | 投资促进局(政务服务局) |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10-15 |
| 公文时效 |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优化营商环境的战略部署,根据2024年8月1日正式施行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要求,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对既有产业政策进行了全面审视与系统清理。其中,2023年5月印发的《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优惠政策》中多数条款因不符合公平竞争原则已予废止。
为了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全国和自治区科技大会精神,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科技人才创新能力的要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落实<关于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意见>的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落实<关于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意见>的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实施细则》、《呼和浩特市委 市政府关于建设科技强市推动首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在遵循公平竞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研究制定新的、更具导向性与竞争力的产业支持政策,印发了《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支持科技创新人才引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聚焦“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这一核心目标,致力于通过集智聚力,精准引导与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从而系统提升区域产业的整体科技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为区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注入新动能。
二、总体框架和内容
《若干措施》内容共分为六个部分,18条措施。
第一部分共3条,明确了对批准建设的实验室基地、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研究院、联合实验室等研发机构或创新载体;新认定的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支持。
第二部分共6条,明确了对围绕经开区重点发展产业,实施的科技项目;对承担国家、自治区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第一承担单位;对企业技术改造及实施的机器换人和数字化改造项目;对列入国家、自治区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新材料首批(次)产品推广目录;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部门核发的发明专利证书且在经开区实现产业化;全国性创新创业大赛中获金、银、铜奖(或相当于前三等奖项)的项目落地经开区的和驻区企业获得前三等奖的给予支持。创新科技项目多样化扶持政策通过“先投后股”支持重大科创类项目。
第三部分共2条,明确了对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科技标杆企业,对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对认定为自治区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给予经费支持;对登记注册时间在两年以内的“初创期”企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进行奖补,对登记注册时间在两年以上的“成熟期”企业,按照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增量部分给予后补助。对新增研发投入、研发机构、科技成果“三清零”企业一次性给予经费支持;对具有科研投入的新入规企业一次性给予科技经费支持。
第四部分共4条,明确了对按照自治区认定标准引进的一至六类高层次人才或领衔团队,按照配比等额经费支持;对新登记备案的两院院士工作站、新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经费支持;对当年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按照自治区奖励给予等额经费支持;对当年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的个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一、二等奖和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自治区奖金给予等额经费支持。对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市及上市后备企业全职新引进税前年薪超过50万元的一至六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给予奖励;给予企业新引进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奖励。
第五部分共1条,明确了除本政策外,其他政策参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一次性地原则给予1:1等额配套资金支持。
第六部分共2条,主要明确了,科技创新容错机制,建立政策落实机制,政策由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局(政务服务局)、科技人才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优化营商环境的战略部署,根据2024年8月1日正式施行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要求,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对既有产业政策进行了全面审视与系统清理。其中,2023年5月印发的《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优惠政策》中多数条款因不符合公平竞争原则已予废止。
为了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全国和自治区科技大会精神,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科技人才创新能力的要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落实<关于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意见>的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落实<关于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意见>的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实施细则》、《呼和浩特市委 市政府关于建设科技强市推动首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在遵循公平竞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研究制定新的、更具导向性与竞争力的产业支持政策,印发了《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支持科技创新人才引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聚焦“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这一核心目标,致力于通过集智聚力,精准引导与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从而系统提升区域产业的整体科技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为区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注入新动能。
二、总体框架和内容
《若干措施》内容共分为六个部分,18条措施。
第一部分共3条,明确了对批准建设的实验室基地、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研究院、联合实验室等研发机构或创新载体;新认定的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支持。
第二部分共6条,明确了对围绕经开区重点发展产业,实施的科技项目;对承担国家、自治区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第一承担单位;对企业技术改造及实施的机器换人和数字化改造项目;对列入国家、自治区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新材料首批(次)产品推广目录;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部门核发的发明专利证书且在经开区实现产业化;全国性创新创业大赛中获金、银、铜奖(或相当于前三等奖项)的项目落地经开区的和驻区企业获得前三等奖的给予支持。创新科技项目多样化扶持政策通过“先投后股”支持重大科创类项目。
第三部分共2条,明确了对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科技标杆企业,对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对认定为自治区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给予经费支持;对登记注册时间在两年以内的“初创期”企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进行奖补,对登记注册时间在两年以上的“成熟期”企业,按照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增量部分给予后补助。对新增研发投入、研发机构、科技成果“三清零”企业一次性给予经费支持;对具有科研投入的新入规企业一次性给予科技经费支持。
第四部分共4条,明确了对按照自治区认定标准引进的一至六类高层次人才或领衔团队,按照配比等额经费支持;对新登记备案的两院院士工作站、新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经费支持;对当年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按照自治区奖励给予等额经费支持;对当年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的个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一、二等奖和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自治区奖金给予等额经费支持。对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市及上市后备企业全职新引进税前年薪超过50万元的一至六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给予奖励;给予企业新引进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奖励。
第五部分共1条,明确了除本政策外,其他政策参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一次性地原则给予1:1等额配套资金支持。
第六部分共2条,主要明确了,科技创新容错机制,建立政策落实机制,政策由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局(政务服务局)、科技人才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