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201320KZS/2026-00043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发布机构 | 经济发展局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6-08-19 | 公文时效 |
| 索 引 号 | 000201320KZS/2026-00043 |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发布机构 | 经济发展局 |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6-08-19 |
| 公文时效 |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财政厅关于支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贷款贴息政策的实施细则》(内农牧加工发〔2026〕413号)《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开展全区农畜产品精深加工贷款贴息申报工作的通知》(内农牧加工发〔2026〕432号),现将农畜产品精深加工贷款贴息申报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
对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借入流动资金、科技研发资金、新建或升级改造农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资金给予贴息支持。
农畜产品精深加工:是在粗加工、初加工基础上,将其营养成分、功能成分、活性物质和副产物等进行再次加工,实现精加工、深加工等多次增值的加工过程。
流动资金:指用于购置农畜产品作为加工原料的资金。
科技研发资金:指用于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产业化以及其他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等活动的资金。
升级改造:指企业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新,经改造更新后,实现规模扩大。
企业贷款资金用途为收购农畜产品加工原料、开展科技研发、新建或升级改造的农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
二、贴息标准
贷款资金需专款专用、用途真实;企业贷款用途明确、符合细则要求,一是贴息利率按照农牧厅印发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截止日当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超过2%测算,二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贴息资金设置上限每年不超过100万元。三是本项贴息资金纳入“先建后补”类涉农项目清单管理,按照“总额封顶”原则安排预算。经农牧厅审核后,如所需贴息总额突破2亿元,则按2亿元安排预算,实际兑现贴息资金额度按2亿元与所需贴息总额等比例支持;如所需贴息总额不突破2亿元,则据实安排预算、兑现。
三、申报条件
主营业务是以农畜初级产品、副产品为原料开展精深加工的企业。具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1.贴息贷款,应与放贷金融机构正式签订贷款合同且贷款资金已到位;
2.申报主体与贷款主体一致;
3.贷款资金用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贴息范围;
4.同笔贷款未享受过其他财政贴息政策;
5.项目规划、用地、环评等备案审批手续完备合规,符合国家政策要求。
四、贴息期限
本次对符合条件的贷款贴息范围为:贷款期限覆盖到2025年9月1日-2026年8月31日,且贷款主体按约定向金融机构按期付息后,可申请贴息。对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主体的同一笔贷款,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五、以下情形不予贴息
1.申报贴息对象、范围和贷款用途与上述规定不符;
2.逾期还贷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等;
3.同笔贷款在贴息年度内已获得其他财政贴息补助;
4.提供虚假申报材料;
5.申报企业及其法人近2年有不良信用记录、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不能正常生产经营、按时清偿贷款本息;
6.近2年内违反国家和自治区建设用地政策,或存在大棚房整治、环评及检疫不达标等问题;
7.近2年内接受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行政处罚等;
8.涉黑、涉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9.其他不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
六、申报流程
1.组织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旗县农牧部门提交贴息申请和相关材料。申报主体提供的相关材料包括支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贷款贴息申报表,承诺函,法人证明复印件、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审计报告等佐证材料,加盖金融机构业务审核章的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用途、加工工艺说明等相应支撑性材料、利息支付原始凭证、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旗县审核后退回原件),企业建设用地、环评(如涉及)等批准文件复印件。
2.旗县审核上报。旗县农牧部门承担核验主体责任,对贷款主体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资格后逐级上报。包括对申报贴息的项目进行实地查看,严格审查金融机构贷款以及利息支付真实性、项目建设内容与合同约定内容一致性等,确定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及主体,在《支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贷款贴息申报表》(附表)上出具意见、实地查看情况,汇总后行文推荐上报盟市农牧部门。
3.盟市复核公示。盟市农牧部门对旗县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贴息条件的企业通过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后,在《支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贷款贴息申报表》(附表)上出具意见,行文推荐至自治区农牧厅。
4.自治区汇总复核。自治区农牧厅对盟市推荐的材料进行汇总复核,同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盟市复核结果进行抽验,抽验比例不低于20%,并按最终复核结果提出列入下年度预算的资金额度。
七、预算安排及资金下达
贴息资金按照“先建后补、滚动实施”的方式拨付,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先建后补”类涉农项目管理的通知》(内财农〔2024〕1825号)规定执行。年度预算编制阶段,自治区农牧厅通过验收情况和相关奖补标准进行测算,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预算编制建议,自治区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安排预算。其中,自《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的意见》(内党发〔2026〕7号)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前通过验收的项目列入2027年预算保障;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通过验收的项目,列入2028年预算保障,以后年度依次类推。贴息资金纳入惠企直达管理,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农牧厅提交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经自治区农牧厅复核后,根据《自治区本级惠企资金直达企业暂行办法》,由自治区本级直接拨付至企业。
八、申报要求
请各申报企业向经开区经济发展局农业科提出申请,按各地安排时间报送申报纸质材料一式两份(电子版刻录光盘)。
咨询部门和电话:经济发展局农业科 0471-8127370
附件:1.支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贷款贴息申报表(样表)
2.承诺函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财政厅关于支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贷款贴息政策的实施细则》(内农牧加工发〔2026〕413号)《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开展全区农畜产品精深加工贷款贴息申报工作的通知》(内农牧加工发〔2026〕432号),现将农畜产品精深加工贷款贴息申报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
对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借入流动资金、科技研发资金、新建或升级改造农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资金给予贴息支持。
农畜产品精深加工:是在粗加工、初加工基础上,将其营养成分、功能成分、活性物质和副产物等进行再次加工,实现精加工、深加工等多次增值的加工过程。
流动资金:指用于购置农畜产品作为加工原料的资金。
科技研发资金:指用于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产业化以及其他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等活动的资金。
升级改造:指企业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新,经改造更新后,实现规模扩大。
企业贷款资金用途为收购农畜产品加工原料、开展科技研发、新建或升级改造的农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
二、贴息标准
贷款资金需专款专用、用途真实;企业贷款用途明确、符合细则要求,一是贴息利率按照农牧厅印发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截止日当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超过2%测算,二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贴息资金设置上限每年不超过100万元。三是本项贴息资金纳入“先建后补”类涉农项目清单管理,按照“总额封顶”原则安排预算。经农牧厅审核后,如所需贴息总额突破2亿元,则按2亿元安排预算,实际兑现贴息资金额度按2亿元与所需贴息总额等比例支持;如所需贴息总额不突破2亿元,则据实安排预算、兑现。
三、申报条件
主营业务是以农畜初级产品、副产品为原料开展精深加工的企业。具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1.贴息贷款,应与放贷金融机构正式签订贷款合同且贷款资金已到位;
2.申报主体与贷款主体一致;
3.贷款资金用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贴息范围;
4.同笔贷款未享受过其他财政贴息政策;
5.项目规划、用地、环评等备案审批手续完备合规,符合国家政策要求。
四、贴息期限
本次对符合条件的贷款贴息范围为:贷款期限覆盖到2025年9月1日-2026年8月31日,且贷款主体按约定向金融机构按期付息后,可申请贴息。对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主体的同一笔贷款,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五、以下情形不予贴息
1.申报贴息对象、范围和贷款用途与上述规定不符;
2.逾期还贷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等;
3.同笔贷款在贴息年度内已获得其他财政贴息补助;
4.提供虚假申报材料;
5.申报企业及其法人近2年有不良信用记录、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不能正常生产经营、按时清偿贷款本息;
6.近2年内违反国家和自治区建设用地政策,或存在大棚房整治、环评及检疫不达标等问题;
7.近2年内接受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行政处罚等;
8.涉黑、涉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9.其他不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
六、申报流程
1.组织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旗县农牧部门提交贴息申请和相关材料。申报主体提供的相关材料包括支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贷款贴息申报表,承诺函,法人证明复印件、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审计报告等佐证材料,加盖金融机构业务审核章的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用途、加工工艺说明等相应支撑性材料、利息支付原始凭证、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旗县审核后退回原件),企业建设用地、环评(如涉及)等批准文件复印件。
2.旗县审核上报。旗县农牧部门承担核验主体责任,对贷款主体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资格后逐级上报。包括对申报贴息的项目进行实地查看,严格审查金融机构贷款以及利息支付真实性、项目建设内容与合同约定内容一致性等,确定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及主体,在《支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贷款贴息申报表》(附表)上出具意见、实地查看情况,汇总后行文推荐上报盟市农牧部门。
3.盟市复核公示。盟市农牧部门对旗县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贴息条件的企业通过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后,在《支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贷款贴息申报表》(附表)上出具意见,行文推荐至自治区农牧厅。
4.自治区汇总复核。自治区农牧厅对盟市推荐的材料进行汇总复核,同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盟市复核结果进行抽验,抽验比例不低于20%,并按最终复核结果提出列入下年度预算的资金额度。
七、预算安排及资金下达
贴息资金按照“先建后补、滚动实施”的方式拨付,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先建后补”类涉农项目管理的通知》(内财农〔2024〕1825号)规定执行。年度预算编制阶段,自治区农牧厅通过验收情况和相关奖补标准进行测算,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预算编制建议,自治区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安排预算。其中,自《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的意见》(内党发〔2026〕7号)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前通过验收的项目列入2027年预算保障;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通过验收的项目,列入2028年预算保障,以后年度依次类推。贴息资金纳入惠企直达管理,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农牧厅提交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经自治区农牧厅复核后,根据《自治区本级惠企资金直达企业暂行办法》,由自治区本级直接拨付至企业。
八、申报要求
请各申报企业向经开区经济发展局农业科提出申请,按各地安排时间报送申报纸质材料一式两份(电子版刻录光盘)。
咨询部门和电话:经济发展局农业科 0471-8127370
附件:1.支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贷款贴息申报表(样表)
2.承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