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索 引 号 000201320KRS/2019-00028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发布机构 科技人才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19-09-16 公文时效
索 引 号 000201320KRS/2019-00028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发布机构 科技人才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19-09-16
公文时效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关 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9-09-16 09:00
朗读

各园区、沙尔沁镇、区各直属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9月16日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园区、沙尔沁镇、区各直属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9〕4号)和《呼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19〕2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扩大就业,结合开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深入宣传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和援企稳岗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企业发展,稳定就业岗位。告知企业困难企业的认定标准及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相关政策,引导企业向市困难企业认定工作组提出申请,凡被认定的企业,返还资金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市财政局直接拨付企业。

二、加大创业载体建设支持力度  为了营造开发区创业创新主体大众化趋势,鼓励各园区加快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开发区支持在校园内、高校周边建设以大学生为主的创业社区,打造低成本、便利化、开放式的创业载体,对于提供工位多、创业服务优、带动就业创业人数明显的平台载体给予“以奖代补”项目资金支持。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费降税政策。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利用现有资源,促进创业园孵化基地建设,加大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对创业孵化成功率高、特色鲜明、带动就业突出,在管理、服务或模式上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且被认定为自治区级以上的示范性创业园和孵化基地,经考评纳入创业就业“以奖代补”资金中予以支持。

三、扶持创业服务组织开展双创服务和创业活动 为营造大众创业良好氛围,支持开展创业就业服务和管理人员培训以及各类群体创业大赛、创业讲师大赛和创业培训师选拔、优秀讲师示范教学活动;开展创业训练营、创业项目展示推介、创业者沙龙等活动。对企业和社会组织、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四众创业支撑平台完善创业服务,为劳动者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开发、注册登记、投资融资、风险评估、法律咨询、帮扶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等服务的,根据其提供创业服务的数量和创业服务的效果等,对经注册登记并稳定经营的,符合相关条件的按每个实体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服务机构创业服务补贴;对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组织的创业项目征集、评审、入库、展示、推广等产生的费用,根据创业项目征集数量和推广使用的效果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上年度入库项目推介成功率不低于10%,每征集一个项目入库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入库补贴;对其中推介成功被创业者复制使用并稳定经营半年以上的创业项目,再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2000元的推介补贴。以上所需资金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的中央专项资金支出。

四、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降低创业成本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符合申请条件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五、积极鼓励青年参加就业见习  深入宣传青年就业见习政策,确定一批具有较强社会责任感,合法经营,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见习岗位的用人单位成为青年见习单位。提升就业服务保障能力,为此鼓励开发区辖区内的就业见习基地提供见习岗位,吸纳有就业意愿的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实施自治区万名青年见习计划,从2019年—2021年组织700名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见习补贴标准为自治区一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60%。

六、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人才储备到中小企业和基层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  组织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应届毕业生及毕业三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内蒙古高校毕业生人才储备项目,服务期为2年。高校毕业生参加人才储备享有与所在储备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对参加人才储备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的补贴。储备单位为储备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申报储备人员享受政府提供的免费体检,体检合格人员享受储备资格。服务期满后发放期满证,全区公务员考录安排一定比例的职位,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定向考录;全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定向招聘;在服务地参加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不受盟市、旗县户籍限制。凡在自治区境内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服务期限计算工龄;在今后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七、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密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开发区产业发展,辖区各类劳动者的就业需求,依托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加大培训投入,提升培训能力,进一步提高劳动者就业、再就业和创业能力,努力保持就业局势的稳定。举办好有特色、有市场、能充分就业的职业技能培训,开发有市场需求的短、平、快或专项技能培训工种。严格执行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做到培训有效果、就业有成果,要落实好现有补贴政策。对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子女等五类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先垫后补”政策。对高校学生和企业职工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并取得证书(含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八、提供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  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开发区失业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

九、加强对困难群体生活救助  加强对困难群体生活救助 。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对通过市场化渠道难以就业的困难人员予以托底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对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人员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提供精细化、长效化的就业援助,在呼市地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要通过分类帮扶、综合施策,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生活困难。

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和就业服务  各园区、沙尔沁镇、各相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宣传就业政策,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媒体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电话,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要优化服务流程,精简证明材料,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便捷服务到位,能够全面惠及享受对象。

十一、保障促进就业创业政策所需经费  按照《呼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19〕25号)要求,安排部署就业补助专项经费,用于当前稳定就业工作,确保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和工作推进。保障促进就业创业政策所需经费落到实处,切实加强开发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强化政策和资金风险防控,提高就业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果,促进就业稳定,推动开发区就业工作有效开展。

十二、强化促进就业责任落实  各园区、沙尔沁镇、各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强化担当,全面落实就业创业政策。各园区、沙尔沁镇要切实承担起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统筹调度,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做好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特别是在落实政策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资金使用规定,加大资金监管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超比例、超范围违规使用资金的,要严肃查处、追责问责。

十三、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各园区、沙尔沁镇、各相关部门要将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有关情况和发现的重要问题及时报开发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