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201320KSP/2019-0002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投资促进局(政务服务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19-07-29 | 公文时效 |
索 引 号 | 000201320KSP/2019-0002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投资促进局(政务服务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19-07-29 |
公文时效 |
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进一步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提升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和《呼和浩特经济技术投资项目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呼开管发〔2019〕45号)文件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7月29日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目的。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开发区政务服务环境和营商环境,解决政务服务事项前期手续办理难、办理慢等突出问题,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范围和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对需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以及直接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依申请办理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
第三条 名词解释。容缺受理制度是指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申请材料欠缺的政务服务事项,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行政审批服务局先予受理和办理,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补正形式、时限和超期补正处理办法,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在承诺时限内及时出具办理结果意见,颁发相关批文、证照的制度。
第四条 容缺受理原则。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人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的,方可进行容缺受理,申请人申请容缺受理的,应当提交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并对承诺书中签署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审批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政务服务事项运行流程办理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在受理容缺事项时充分告知申请人必须在承诺的时间内交来容缺受理材料,否则将会影响申请人信用记录。
第五条 目录清单。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向社会公布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明确容缺受理事项的主要申请材料和可容缺材料目录。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现公示第一批(详见附件1),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随时公示。
第六条 容缺材料。 所缺材料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违反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规划、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土地合法利用、符合环境保护等的评估判断不产生影响;
(二)不造成缺项材料永久性缺项或后补材料与已审核材料的不一致。
第七条 办理程序。
(一)申请。凡属“容缺办理”范围的事项,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该事项所需主审要件、副件。
(二)承诺。对要求实行容缺受理的申请人,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需提供书面承诺的格式文本并指导填写。
(三)接件。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确认,主审要件齐全且已出具书面承诺的,启动容缺受理,出具《容缺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予申请人,一份留存备查。
(四)办理。启动容缺受理后,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对主审要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通过后,先行批复,申请人后补资料。审批时间不得超过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承诺办理时限。
第八条 容缺补正。申请人可以通过邮政寄递、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补正容缺受理材料。
第九条办结条件。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所有容缺资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在对外承诺时限内直接办结、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及发放相关证照。
第十条 终止办理。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失信惩戒。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将未按时履行承诺义务的失信申请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进一步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提升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和《呼和浩特经济技术投资项目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呼开管发〔2019〕45号)文件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7月29日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目的。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开发区政务服务环境和营商环境,解决政务服务事项前期手续办理难、办理慢等突出问题,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范围和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对需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以及直接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依申请办理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
第三条 名词解释。容缺受理制度是指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申请材料欠缺的政务服务事项,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行政审批服务局先予受理和办理,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补正形式、时限和超期补正处理办法,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在承诺时限内及时出具办理结果意见,颁发相关批文、证照的制度。
第四条 容缺受理原则。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人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的,方可进行容缺受理,申请人申请容缺受理的,应当提交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并对承诺书中签署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审批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政务服务事项运行流程办理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在受理容缺事项时充分告知申请人必须在承诺的时间内交来容缺受理材料,否则将会影响申请人信用记录。
第五条 目录清单。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向社会公布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明确容缺受理事项的主要申请材料和可容缺材料目录。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现公示第一批(详见附件1),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随时公示。
第六条 容缺材料。 所缺材料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违反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规划、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土地合法利用、符合环境保护等的评估判断不产生影响;
(二)不造成缺项材料永久性缺项或后补材料与已审核材料的不一致。
第七条 办理程序。
(一)申请。凡属“容缺办理”范围的事项,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该事项所需主审要件、副件。
(二)承诺。对要求实行容缺受理的申请人,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需提供书面承诺的格式文本并指导填写。
(三)接件。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确认,主审要件齐全且已出具书面承诺的,启动容缺受理,出具《容缺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予申请人,一份留存备查。
(四)办理。启动容缺受理后,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对主审要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通过后,先行批复,申请人后补资料。审批时间不得超过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承诺办理时限。
第八条 容缺补正。申请人可以通过邮政寄递、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补正容缺受理材料。
第九条办结条件。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所有容缺资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在对外承诺时限内直接办结、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及发放相关证照。
第十条 终止办理。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失信惩戒。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将未按时履行承诺义务的失信申请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