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201320KZF/2019-0003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建设管理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19-05-29 | 公文时效 |
索 引 号 | 000201320KZF/2019-0003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建设管理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19-05-29 |
公文时效 |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的指示精神,常态化开展随地便溺、乱倒污水、乱倒垃圾等专项整治活动,遏制和整治破坏城市环境卫生的不文明行为,根据市城管综合执法局《第三次局务工作会议纪要》([2019] 8号)文件要求,依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号令》〔2018〕8号(简称八号令),经执法局党委、执法局主要领导指示,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法局全体工作人员一律参与到城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专项行动中。具体内容如下:
一、专项整治工作内容
1、严禁在城市重点管理区域和其它管理区域随地便溺;
2、禁止随地吐痰、呕吐的;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的;乱扔一次性餐具、塑料袋和其它包装物的;乱扔废旧电池、废旧电器等有害废弃物;乱扔动物尸体;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的;
3、禁止随意在各类市政道路、公园游园、市政设施等未设定机动车停车地点停放的;在各类停车场超出泊位停车,不按车位内指示的朝向、范围停车的;其它不按规定停车的;
4、禁止在开发区建成区内公共场所和住宅小区饲养牲畜和家禽;户外遛养宠物的要立即清除排泄粪便;
5、不得将污水、垃圾、粪便等废弃物倒入雨水篦子;不得擅自挪动各类井盖,将废弃物倒入其中;
6、不得在公共场所内、公共设施上、物业管理区域内(楼道、电梯)涂写、刻画、张贴悬挂各类广告和宣传品;
7、禁止车窗抛物;
8、在运输建筑垃圾和物料时,不得丢失和遗撒;
9、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装修物料、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
10、必须及时清除施工作业垃圾和修剪树木、花卉产生的枝叶、泥土;
11、必须及时清理因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及两侧现场垃圾和临时设施;
12、对临街店铺破旧、污损的垃圾收容器,必须及时清洗或者更换。
二、执法依据和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号令》〔2018〕8号(简称八号令)。
各大队和党政机关科室工作人员可以视案件情节、行政相对人态度和造成的后果,在处罚金额区间内行使处罚权限。处500百元以上罚款的,必须经执法局分管领导批准;处5000元以上罚款的必须经执法局局长或者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执法和查处案件区域范围
1、第一大队:如意工业园区(总部基地)全境,包括留学生创业服务中心;
2、第二大队:金川工业园区全境,包括出口加工区、金川南区;
3、第三大队:沙尔沁镇全境,重点是沙尔沁工业园区;4、直属机动大队(金海路):金海快速路全线道路两侧,
如意区和金川区全境;
5、白塔空港物流园中队:白塔空港物流园全境;
6、党政机关科室:开发区全境。
四、参与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行动的工作人员
执法局全体执法人员,包括党政机关科室工作人员和助管员;如意区、金川区环卫公司工作人员和环卫工人。除查处随地便溺工作女同志不参与外,乱倒污水、乱倒垃圾等工作女同志也要参与;执法局党委委员监督指导。
五、具体工作要求
1、执法局每名执法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每月至少查一起随地便溺、乱倒污水、乱倒垃圾等(本文件第一项所列违法事项)违法案件;
2、行政处罚或者案件处理以罚款单据(包括小额罚款票据)为证,处罚金额最低不得少于20元;
3、批评教育处理的案件,需提供行政相对人亲笔所写的“具结悔过书”或者“保证书”;法人单位需提 供“限期整改承诺书”,限期内跟踪执行到位;
4、各部门可以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专门抽出时间或者组队进行巡查,也可以夜间10:00以前出动巡查,但必须是两人一组进行执法,严禁单独一人执法;
5、查处案件应当有现场照片或者视频佐证;
6、重大处罚案件必须向分管领导报告和请示;
7、如意区、金川区的环卫作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和环卫工人可以通过举报热线提供线索,由执法人员进行处罚;
8、各大队执法人员在正常执法工作中的处罚案件不得统计在本次专项行动工作中;
9、各大队(局)、机关科室和环卫公司应当在每月月底将统计报表和证明材料报送至局环卫管理科内勤,也可以通过传真、微信、短信报送,环卫管理科定期核对检查。
六、奖励和通报批评
1、对自行查处案件并处罚金的,经核实无误,每件给予20元奖励,不设上限;
2、环卫公司工作人员和环卫工人提供线索并处罚金的,经核实无误,每件给予10元奖励,或者视案件大小,每件给予奖励20-100元;执法人员奖励10-50元;不设上限;
3、群众举报的案件视案件大小,经核实无误,每件给予奖励20-100元,执法人员奖励10-50元;不设上限;
4、未完成每月查处违法案件数额的,约谈批评;两次未完成任务的,提出通报批评;连续三次未完成任务的,酌情扣减绩效奖金。
5、严禁弄虚作假,如被发现,确认无误的,视情况酌情扣减绩效奖金和给予纪律处分。
七、组织实施部门
本次执法局城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由环卫管理科具体承办并做好统计和认证工作,同时由执法局纪检部门、法制宣教科和计划财务科进行监督。
行动召集人:环卫管理科科长 王东升 15847110288
统计人员:景雅轩 联系电话:3593552 17647417090
环卫管理科电子邮箱:kfqzfjhwk@163.com
八、执法局、各大队和中队举报热线电话
1、执法局举报电话:3593567
2、第一大队(如意区):4614664
一中队 赵晓军:15598002229
二中队 张建强:13848116965
3、第二大队(金川区):3601951
一中队 武胜利:13947186211
二中队 段洪军:13847117600
4、第三大队(沙尔沁区)8158339
5、白塔空港物流园中队 谢科:15848177125
附件:《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号令》〔2018〕8号
此通知,望遵照执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的指示精神,常态化开展随地便溺、乱倒污水、乱倒垃圾等专项整治活动,遏制和整治破坏城市环境卫生的不文明行为,根据市城管综合执法局《第三次局务工作会议纪要》([2019] 8号)文件要求,依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号令》〔2018〕8号(简称八号令),经执法局党委、执法局主要领导指示,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法局全体工作人员一律参与到城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专项行动中。具体内容如下:
一、专项整治工作内容
1、严禁在城市重点管理区域和其它管理区域随地便溺;
2、禁止随地吐痰、呕吐的;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的;乱扔一次性餐具、塑料袋和其它包装物的;乱扔废旧电池、废旧电器等有害废弃物;乱扔动物尸体;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的;
3、禁止随意在各类市政道路、公园游园、市政设施等未设定机动车停车地点停放的;在各类停车场超出泊位停车,不按车位内指示的朝向、范围停车的;其它不按规定停车的;
4、禁止在开发区建成区内公共场所和住宅小区饲养牲畜和家禽;户外遛养宠物的要立即清除排泄粪便;
5、不得将污水、垃圾、粪便等废弃物倒入雨水篦子;不得擅自挪动各类井盖,将废弃物倒入其中;
6、不得在公共场所内、公共设施上、物业管理区域内(楼道、电梯)涂写、刻画、张贴悬挂各类广告和宣传品;
7、禁止车窗抛物;
8、在运输建筑垃圾和物料时,不得丢失和遗撒;
9、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装修物料、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
10、必须及时清除施工作业垃圾和修剪树木、花卉产生的枝叶、泥土;
11、必须及时清理因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及两侧现场垃圾和临时设施;
12、对临街店铺破旧、污损的垃圾收容器,必须及时清洗或者更换。
二、执法依据和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号令》〔2018〕8号(简称八号令)。
各大队和党政机关科室工作人员可以视案件情节、行政相对人态度和造成的后果,在处罚金额区间内行使处罚权限。处500百元以上罚款的,必须经执法局分管领导批准;处5000元以上罚款的必须经执法局局长或者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执法和查处案件区域范围
1、第一大队:如意工业园区(总部基地)全境,包括留学生创业服务中心;
2、第二大队:金川工业园区全境,包括出口加工区、金川南区;
3、第三大队:沙尔沁镇全境,重点是沙尔沁工业园区;4、直属机动大队(金海路):金海快速路全线道路两侧,
如意区和金川区全境;
5、白塔空港物流园中队:白塔空港物流园全境;
6、党政机关科室:开发区全境。
四、参与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行动的工作人员
执法局全体执法人员,包括党政机关科室工作人员和助管员;如意区、金川区环卫公司工作人员和环卫工人。除查处随地便溺工作女同志不参与外,乱倒污水、乱倒垃圾等工作女同志也要参与;执法局党委委员监督指导。
五、具体工作要求
1、执法局每名执法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每月至少查一起随地便溺、乱倒污水、乱倒垃圾等(本文件第一项所列违法事项)违法案件;
2、行政处罚或者案件处理以罚款单据(包括小额罚款票据)为证,处罚金额最低不得少于20元;
3、批评教育处理的案件,需提供行政相对人亲笔所写的“具结悔过书”或者“保证书”;法人单位需提 供“限期整改承诺书”,限期内跟踪执行到位;
4、各部门可以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专门抽出时间或者组队进行巡查,也可以夜间10:00以前出动巡查,但必须是两人一组进行执法,严禁单独一人执法;
5、查处案件应当有现场照片或者视频佐证;
6、重大处罚案件必须向分管领导报告和请示;
7、如意区、金川区的环卫作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和环卫工人可以通过举报热线提供线索,由执法人员进行处罚;
8、各大队执法人员在正常执法工作中的处罚案件不得统计在本次专项行动工作中;
9、各大队(局)、机关科室和环卫公司应当在每月月底将统计报表和证明材料报送至局环卫管理科内勤,也可以通过传真、微信、短信报送,环卫管理科定期核对检查。
六、奖励和通报批评
1、对自行查处案件并处罚金的,经核实无误,每件给予20元奖励,不设上限;
2、环卫公司工作人员和环卫工人提供线索并处罚金的,经核实无误,每件给予10元奖励,或者视案件大小,每件给予奖励20-100元;执法人员奖励10-50元;不设上限;
3、群众举报的案件视案件大小,经核实无误,每件给予奖励20-100元,执法人员奖励10-50元;不设上限;
4、未完成每月查处违法案件数额的,约谈批评;两次未完成任务的,提出通报批评;连续三次未完成任务的,酌情扣减绩效奖金。
5、严禁弄虚作假,如被发现,确认无误的,视情况酌情扣减绩效奖金和给予纪律处分。
七、组织实施部门
本次执法局城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由环卫管理科具体承办并做好统计和认证工作,同时由执法局纪检部门、法制宣教科和计划财务科进行监督。
行动召集人:环卫管理科科长 王东升 15847110288
统计人员:景雅轩 联系电话:3593552 17647417090
环卫管理科电子邮箱:kfqzfjhwk@163.com
八、执法局、各大队和中队举报热线电话
1、执法局举报电话:3593567
2、第一大队(如意区):4614664
一中队 赵晓军:15598002229
二中队 张建强:13848116965
3、第二大队(金川区):3601951
一中队 武胜利:13947186211
二中队 段洪军:13847117600
4、第三大队(沙尔沁区)8158339
5、白塔空港物流园中队 谢科:15848177125
附件:《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号令》〔2018〕8号
此通知,望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