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索 引 号 000/2018-0032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金川工业园区 文  号
成文日期 2018-08-31 公文时效
索 引 号 000/2018-0032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金川工业园区
文  号
成文日期 2018-08-31
公文时效

金川园区关于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2018-08-31 09:00
朗读

 

园区各部门:

按照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财审局《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2016年至2017年上半年财政资金审计》的意见及《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要求,园区财务处为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合同法》规定,不得以非法人单位名义签订合同。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

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因此,要求各部门在支付款项的同时必须索取正规发票,付款方名称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川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纳税识别号:1501 1701 1520 888 ,信息不全者财务处一律不与办理报销手续。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在收到劳务报酬所得时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劳务报酬所得报销时应提供劳务报酬所得人纳税完税凭证,对缴税不足者单位有代扣代缴纳税义务,不符合报销要求的财务处不与受理。

 

2018年8月31日